【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凉山彝族腹心地区的彝人开始走出大凉山,与其他民族有了广泛的接触,同时也发生了许多不能单纯用彝族传统习惯法解决的纠纷,而彝区的传统德古们由于基本不会汉语,无法调解此类纠纷,因此,出现了既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本民族传统习惯法,又懂国家法律的新型德古,目前,虽然还不普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外出打工者越来越多,新型德古的需求量将越来越大。
【关键词】彝族;新型德古;纠纷
凉山彝族腹心地指凉山彝族聚居的美姑、布拖、昭觉三个县,与其他彝、汉、傈僳、藏、苗等族杂居的县相比,由于交通相对闭塞和单一民族聚居而与其他民族接触交往极少的缘故,对他民族文化具有很强的排斥性而固守本民族的传统文化,所以,彝族传统文化保留得比较完整,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宗教信仰和民问纠纷调解方式,今天,民问发生各种纠纷,主要是邀请民间纠纷调解员“德古”按彝族传统习惯法进行调解,很少到法院按国家法律解决,甚至即便是迫不得已上了法院,也会对法院的判决置若罔闻,再次回到民间邀请民间纠纷调解员“德古”进行第二次调解,“德古”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德古
“德古”一词为凉山彝语,是对民间纠纷调解中调解人员的他称。德古不仅知识面广,能言善辩,而且协调能力强,调解中,常常引经据典,有理有据地说服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德古不世袭,他是通过对一件件纠纷的成功调解而得到人们的认可和社会的公认,即通过自己的能力取得人们的承认,其功过是非的裁判是社会大众而非政府机构组织。
德古没有固定的薪水,其酬金一般按纠纷赔偿金的10%抽成,但是,如果当事人家庭太困难,则不收取酬金,算是帮忙,甚至有时德古自己还倒贴,在酬金的多与少上,绝不存在讨价还价之事,这也正是德古的人格魅力之所在。德古没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但在彝族社会中却受到人们的普遍尊重,有时也称其为“德古苏易”、“德古阿莫”,苏易即长者、领袖,阿莫即大、至高无上之意,二者都包含有人们对他们无上敬仰和尊敬的意思,因此,德古不仅是一种身份、智慧的象征,更是一种荣誉的象征。在凉山彝区,德古是和平的使者,对彝区的社会治安与和谐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德古按其才能大小,可分为家支德古和超越家支的区域性德古。家支德古调解本家支内部纠纷案件和代表本家支调解与其他家支之间发生的纠纷案件;区域性德古则跨越了家支之间的界限,调解彝区不同家支之间的纠纷,有时还跨方言、跨县、跨州调解。
根据目前凉山彝族腹心地德古们调解纠纷的地域、方式、依据等不同的实际情况,还可以将德古分为传统德古和新型德古两类。所谓传统德古是指在彝族地区完全运用彝族传统习惯法进行调解的人员,由于不懂汉语、不识汉字,其调解范围仅局限于凉山彝族地区。所谓新型德古是指既受过彝族传统文化的熏陶,熟知彝族传统习惯法,又在学校接受过系统的汉文化知识教育,还通过自学等方式习得一定的国家法律法规常识的彝人,他们大多在乡、县基层政府部门工作,平时常活跃在各种纠纷调解现场参与调解,近年来,他们常常作为凉山彝族腹心地区不同家支彝人的代理人,走出大凉山到其他民族地区为彝人与其他民族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二、新型德古的产生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人们从集体土地上被解放出来,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因彝族地区土地贫瘠、经济落后,除了耕种分得的土地外,别无其它挣钱门路,为了充分利用剩余的劳动时间以获得多元的经济收入,1990年开始,布拖县、昭觉县就陆陆续续有人走出大凉山到外面去闯荡。早期走出大凉山的这批彝人中,大多数人遵纪守法,靠自己的劳力,本分地辛苦挣钱;有一部分人则是平时就游手好闲惯了的,不想干苦力,只想不劳而获,因而干着偷盗、抢劫等勾当;还有一些人从事非法的贩运和买卖毒品。凭自己力气挣钱的这部分人中,有不少人头脑十分灵活,经过几年的打拼,由于自己勤学肯干,又善于观察与思考,从身边工友处学得了一定的管理经验,有了较好的人缘关系,于是,几年后,回乡组织自己的亲朋好友到打工地,把他们介绍给工地负责人,自己按人头从中提成,从而当起了小包工头,其队伍人数由最初的5—6人逐渐发展到十几、几十人,最终成为这些劳动力的管理者。因大家都是本乡,彼此有一定的了解,相互之间比较信赖,平时大家还可以相互照应,家里人对他们在外打工也比较放心,他们自己也有种安全感,因此,目前凉山很大一部分民工正是通过此渠道外出打工。零散的也不少,但大多以家支、姻亲为单位,或以本乡熟人为单位聚集在一起打工。总的来说,凉山外出务工人员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极少,主要是以自发输出的形式为主,属于民间自我输出,因而,组织化程度较低,缺乏组织管理,盲目性、风险性大,难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02年,美姑、布拖、昭觉三县出现大规模外出打工,而且,每年呈上升趋势,以布拖县为例,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全县外出打工人员2.5万人,2007年,3.2万人,2008年,3.5万人。
外出打工的这些彝人基本上是文盲,大多不懂汉语,因此,能胜任的工种极其有限,女性主要集中在广东省的玩具厂、制碗厂、服装厂、蔬菜种植基地等从事手工劳动和劳动强度相对较轻的工种;男性主要在建筑公司、电力公司、矿业公司、砖瓦厂等工地从事风险大、劳动强度大的体力劳动,足迹遍及全国各省、区。这些打工的彝人们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任何合同,也不知道这些合同究竟意味着什么和到底有什么作用。
由于与外面的世界有了接触,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单纯用彝族传统习惯法无法解决的新型纠纷,如彝族包工头与彝族打工仔之间的劳务纠纷,彝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劳务、工伤、死亡等纠纷,尤其是伤亡事故纠纷,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时,这些打工的彝人们常常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遇到这种情况时,他们不得不回到凉山向那些懂汉语、懂国家法律和有调解能力的德古们求助。此时,传统德古们虽然对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十分熟悉,在凉山彝区调解纠纷得心应手,但是,由于他们基本不懂汉语,不识汉字字,对国家法律知之甚少,因而,面对彝族地区以外的与其他民族之间发生的新型纠纷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无从下手。在陌生的汉文化社会环境中,语言的障碍、风俗习惯的差异、思维方式的差异等因素,导致理解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等大大降低,彝族传统德古面对彝汉两种文化的冲突,很难把握话语主动权,实在难以发挥其自身优势。新型德古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应运而生。
三、新型德古调解的纠纷案例
在笔者所调查的新型德古中,美姑县人大办公室副主任阿奇乌合无疑是他们中的佼佼者,下面先看一起他调解的纠纷案例。据他介绍:
案例1:2008年1月3日,美姑县新桥乡吉力家支的人找到我,邀请我到内蒙古包头市为他们调解一件伤亡纠纷,调解时间2008年1月4日-12日,历时9天。
事情缘由:四川广安一家电力公司,在内蒙古包头市承包了一架线工程项目,美姑县新桥乡吉力家支的一名33岁男子在该工地打工,2008年1月1日,当他在一座50多米高的塔腰处架线时,塔顶一根钢条断裂,从空中掉下来,把他和一名汉族民工砸伤,该汉族民工经过两次手术后脱离生命危险,而他却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于第二天死亡。
死者家属接到消息后找到我,我们于1月4日赶到事发地。第一天,对方只给我们说将按工伤事故处理,没有说具体该如何赔偿,可我心里非常清楚,《劳动合同法》对工伤事故管理条例规定得十分详细,同样是工伤伤亡事故,但有轻重级别之分,如死亡就有正常死亡(在作业中突然得疾病死亡的)、在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因本人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死亡和因安全系数没有到位而导致的死亡三种。级别不同,赔偿的金额自然就会有很大的差异。
第二天,经过调查了解,我立即发现了此次事故完全是用人方的责任,即原材料出问题从空中掉下来将人砸死的,清楚了亭睛的前因后果,就有了自己的理由,提出赔偿要求也就更合理、更有把握。按国家法律规定,工伤伤亡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一是安葬费:一般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二是一次性工亡补助费:本人工资的48个月-60个月,因工而死亡的大概是53-55个月工资,24小时因病死亡以48个月计算。死者的子女未满18岁的,补助金为本人工资的30%,妻子没有劳动能力且年龄已满55周岁以上的补助金为工资的40%,孤儿寡母在相应的基础上可增加10%。三是赡养费:母亲年满55周岁,父亲年满60周岁;若本人父母亲已经去世,自己又没有子女,但还有年迈的爷爷奶奶和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的,可对他们进行相应的补偿。四是处理事故人员的车费、住宿费、误工费。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自己先初步估算出了60多万元,对方派代表与我们按法律正规地算的金额却只有24万元,但经过9天的艰苦努力,最终以38万元达成协议。这其中包括:
1.一次性工亡补助60个月工资,共10万元。
2.凶死咒鬼驱邪费1.5万元。
3.父母亲赡养费4万元。
4.抚恤金:子女抚养费,死者有4个子女,对方只承认3个,因为有1个是超生的,不给予抚养,但我们认为,虽然这个孩子是超生的,根据计划生育法,该咋处理就咋处理,社会抚养费该给就得给,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因为他是超生的就不给社会抚养费,4个孩子的抚养费共15万元。本来按国家法律算,父母各承担一半,即每人承担7.5万元,但现在死者的父亲最担心的是根据彝族的婚姻习惯法,寡妇年龄在30岁左右的,必须转嫁给死者的兄弟,可是,死者仅有一个弟弟,并且已经结婚有了3个孩子,根本没有能力照顾嫂子和4个孩子,转房是不可能的了,儿媳肯定要被她的父兄带走改嫁给他人,这4个孩子必定成为孤儿,鉴于此种情况,我们要求这本该由妻子承担的7.5万元也给死者的孩子,对方最终答应了要求。
5.处理事故人员的车费、住宿费、误工费,按国家法律只能算3个人,最多不能超过6人,我们共去了19个人,但最后,对方还是按19人的标准赔偿给我们,每人0.2万元,共3.8万元。
我们先提出60万元了结此案的目的是想把价格说高点,然后再好慢慢往下压,到最后,对方提出以37万元了结,我要求38万元,最后以38万元达成协议。
对方最终答应我们提出的条件,原因有三,一是工伤事故安全法规定,如果是由安全而引起的事故,除了算工伤事故赔偿以外,根据安全法第64条规定,还可以进行民事赔偿,即可以进行双重赔偿。二是对方存在有意瞒报的行为,安全法规定,安全事故在24小时内必须上报有关单位,但用人单位没有报,因这起事故完全是属于工地材料质量不过关而引起的,所以,不敢报,按规定,死1人为一般安全事故,死2人为重大安全事故,死3人及以上属特大安全事故,若超过24小时而瞒报者,可以对其进行罚款,罚款金额可达10万元-20万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停业整顿。三是对方想尽快解决此事,本事故1月1日发生,对方原计划1月19日举行通电典礼,因而,时间很紧,对方也很着急。此次吉力家支给我1.5万元的辛苦费,按理应给我3.8万元,即赔偿金的10%,但是因为死者家庭确实很困难,我也就没说什么,他们给多少,我就拿多少了。
从此案例中不难看出,阿奇乌合对国家法律特别是涉及工伤、安全、劳动等的法律法规十分熟悉,并能灵活运用,作为一名新型德古,他不仅要熟练掌握和运用国家法律法规及彝族习惯法,做到心中有数,还要善于分析各种情况,不断揣摩对方的心理,懂得一定的心理战术。与此同时,还要具备通过现代化信息网络技术随时掌握国家出台的相关方针、政策、法规等的能力,这也充分反映出了时代需要高素质的新型复合型调解人才。据阿奇乌合介绍,他每次出发前,都要上网查询纠纷事发地的相关信息,特别是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这些标准全国不统一,由于地区不同,各地执行的标准就有很大差异,在调解中,尽力做到就高不就低,为当事人尽量争取到更多的赔偿金。
这些新型德古们思维敏捷,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能力和整合彝汉不同法律文化的能力,因而,大多成长为本家支的头人兼德古,在本家支中有一定的号召力,在彝区常常作为本家支的代理人,或作为调解有矛盾的双方中间调解员德古的身份活跃在各种纠纷的调解现场,当他们走出大凉山时,则作为所邀家支的主要负责人,以伤者、亡者的表哥或叔叔等身份与其他民族进行纠纷调解。
作为所邀家支的负责人、代理人,为自己当事人争取到所有应得的赔偿金是其义务,因此,在外地调解时,面对用人单位方,他们常常将自己视为是当事人家支的一员,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说服对方接受自己提出的方案,特别是在涉及到其他民族没有或不能理解的彝族风俗习惯及赔偿方式时,他们都会耐心地给予介绍,进行有理有据地论述,进一步阐释其合理性,以期得到对方的认可。如此案中涉及到的转房婚和咒鬼、驱邪习俗,凉山彝族至今仍然实行转房婚,即若寡妇还年轻有生育力时,丈夫家必须选一男子(首先考虑平辈,主要是丈夫的兄弟或叔伯兄弟,如果平辈中没有合适的,则考虑上一辈或下一辈)上门顶替其死去的丈夫,照顾孤儿寡母,但如果丈夫家没有合适人选上门照顾,那么,寡妇的娘家就会为她另找婆家,所得身价钱归前夫家,失去对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此案的现实情况是死者仅有一弟弟,且已成家有了3个孩子,无法再娶嫂子,而家支中又没有合适的人选,改嫁是必然的,死者的4个孩子必成孤儿无疑,正因为考虑到这一点,代理人阿奇乌合才提出,虽然按国家法律,孩子的抚养费父母各承担一半,但死者的妻子明摆着要改嫁,而按彝族习惯法,孩子是丈夫家的人,改嫁后的女人没有义务抚养前夫家的人,只得由年迈的爷爷奶奶抚养,对于贫困山区的两个平时毫无经济来源的老人来说,养活自己都困难,还要养活4个孤儿,困难可想而知,所以,恳请用人单位看在两位老人既失去了儿子又将失去儿媳,还要抚养4个孤儿的艰辛份儿上,就别扣除孩子母亲该承担的7.5万元,将这笔钱也给孩子们。从中可以看出,新型德古正是通过这种有理有据的分析,以情动人、以理服人的方式赢得对方的同情与理解的。此案中,正如死者父亲所担心的那样,由于吉力家支中确实没有合适的人选,后来,死者的妻子只得改嫁,4个孩子目前正是由年迈的爷爷奶奶抚养着。关于咒鬼、驱邪习俗,在凉山彝族民间,凡不是生病死亡的都属凶死,由于彝人认为凶死者都会变成厉鬼给家人带来灾难,还作祟于家人使他们也不由自主地选择凶死,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在事发地必须举行诅咒恶鬼与驱邪仪式,葬礼前后以及以后在为其超度亡灵时都还要为他驱邪。因此,在彝族地区,这笔诅咒费、驱邪费是必不可少的。
当然,在外民族地区进行纠纷调解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能顺利得到彝族习惯法中所规定的相应赔偿金,事实上,它仅限于那些明显存在理亏和有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的纠纷。如,2007年1月17日,内蒙古包头市壕赖沟铁矿发生透水事故,遇难的35人中,有14名美姑籍彝族矿工,事故发生后,凉山州委、州政府、美姑县委、县政府共同组成工作组飞赴包头现场参与了营救和赔偿的全过程,据工作组成员之一勒尔基古(当时任美姑县委副书记,现任金阳县县长)介绍,在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协商解决抚恤赔偿时,对方充分尊重彝族的风俗习惯,如,按彝族风俗,凡在外凶死的,无论如何都要想尽一切办法找到其尸首,以便火化,但当时由于矿井太深而无法将遇难矿工的尸体挖出来,为此,对方特地给每位死者家属补偿了1万元的尸体费。在调解中,当遇到不同民族之间的风俗习惯发生冲突时,尽量考虑照顾双方的习俗,做到使双方都能接受,如,在处理此案中,彝族风俗习惯与蒙古族风俗习惯就发生了对立冲突,在彝族地区,被埋在井下死亡属于凶死,为了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必须在凶死现场举行打狗诅咒恶魔和为死者驱邪仪式,而打狗行为则是蒙古族的禁忌,最后,对方仍然采取赔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即特地给每个遇难者家属赔偿0.3万元的诅咒恶魔费和为死者驱邪费。l4名美姑籍遇难矿工家属共计获得316.2万元的抚恤赔偿金,其中,最高赔偿金达27.3万元,最低赔偿金21.3万元。2007年2月6日,美姑县委、县政府在美姑县城举行隆重发放仪式,由县委、政府领导当众将抚恤金发放给遇难者家属。此事故由于处理得当,遇难者家属都很满意,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
在外地进行纠纷调解,路途遥远,人生地不熟,对方在本地毕竟有一定的关系网,十分清楚当事人既无后台也耗不起时间和精力,因此,有的用人单位比较轻视自己的对手,采取比较简单粗暴的方法来解决问题,面对这种情况,新型德古也毫不示弱,与对方斗智斗勇,采取软硬兼施的办法来达到赔偿的目的。如阿奇乌合调解的下面这起纠纷:
案例2:2008年1月14日我刚从内蒙古包头市处理完吉力家支的事情回到家,15日美姑县地堡乡的吉鸟达达找到我,邀请我出去帮他调解纠纷,于是,2008年1月16日又奔赴这一事故的事发地。吉乌达达本人是美姑县他们木古惹古家的家支头人,也是当地赫赫有名的德古,但是因他没上过学,不会汉语,无法到汉族地区为自己讨个说法。他有个27岁的儿子,在内蒙古一家电力公司架线,1月10日死亡,吉乌达达的哥哥和一个曲比家支的人先去调解了一次,对方只答应给1万元的赔偿金,他家嫌太少,因此,来找我帮忙。由于语言交际有障碍,打工的人和先去解决事情的人都无法说清楚自己所在地方,于是我要他们请当地人把所在地通过短信的形式发送到我手机上,这才知道是内蒙古乌兰浩特。我们去了4个人,死者的父亲、哥哥,一石宜家支的人和我。18日到达,共调解了5天。对方只出1万元的理由是这起死亡事故他们没有责任,完全属于正常得病死亡。
事情缘由:1月3日,死者吉乌拉博在电杆上架线完毕回到地面,当时他旁边一根电杆上横着捆扎有一直径大约20公分、长约6米的木棒,上面的人在取此木棒时没拿稳,木棒掉下来砸在地面后弹起来打着了他的头,当时,他自己也没说什么,但过了一周后,他突然说头痛,被送到医院后就死了。当我们到达时,死者所有病历材料已被用人单位拿走,院方给我们说是脑脓肿而死亡,为了了解清楚病因,做到心中有数,我立即打电话给凉山州西昌市一位从医的朋友请教,他说脑脓肿是自身体内炎症引起的,时间至少要15天以上,但此人受伤后仅7天就死了。我再次找到收治死者的医院,要求医院方一定实事求是地将死者的病情告知我们,否则我们将要求尸解,如果我们发现院方与用人单位的老板有勾结行为,那么,我们就不与用人方的老板打官司,而是找院方打官司。医院对此非常重视,再一次召集医生们开会,进一步确认此人确实是脑脓肿而死亡。无奈,我们只好又折回来找用人单位。在彝族地区,按传统习俗,别说是木棒打着了,就是没打着而因一点小矛盾自杀死给对方都会引起一场命案纠纷,更何况现在是在工地上被打伤后得病而死的,因此,吉乌家不依不饶,坚持认为就是因为被木棒打伤了才死的,棒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医院的论断则不是木棒打伤的原因,木棒与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僵持着,对方派了一名律师到宾馆来与我们商谈,此律师根本就不懂调解方法,一来就直接提出赔偿金不超过4万元,我指出,事情是有因果关系的,被木棒打着了才有炎症,有了炎症才会有脑脓肿,况且,他是在工地上被打着的,当时用人单位不理不问,没有及时送去诊断治疗,这点对方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由于该律师不从协调的角度来调解,使得我们之间简直无法沟通。后来,他们又派了两个女的来调解,并带来了一套当地自己定的赔偿标准,其标准与国家统一规定的赔偿标准相差太大,我翻译给死者家属听后,他们暴跳如雷,情绪十分激动,我用彝语给他们说,你们就尽情地哭闹吧,否则对方根本不当回事,为此,我们与对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看到此景,有人报了警,派出所赶来了解情况。最后,对方又派了一工地管理人员来进行调解,终以赔偿16万元达成协议。
回来的路上,在宾馆休息时,通过他们的对话,我才知道,原来,死者在家时就有病,发病时还须几人将其按住,看来,这次那根木棒起了个诱导发病的作用。去的时候,死者的父亲特意将死者哥哥家的户籍证明带了去,死者未婚,医院病历上也应该是未婚,但其哥哥则是已婚,并有4个子女,令我们没有想到的是对方的律师居然没有核实死者的名字与我们提供的户籍证明上的名字是否一致,拿着死者哥哥的户籍就直接在公安系统网上查看信息,这16万元赔偿金中就包含有死者“妻子”和4个“孩子”的抚恤金。
调查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做到知己知彼,以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角度和突破口,在面对本民族与其他民族的纠纷时,德古们的情感倾向自然在本民族一边,更何况他还是以被邀家支的负责人的身份与对方交涉,因而,不得已时也会施些伎俩来“维护”其当事人的利益,如在双方僵持不下,对方态度过于强硬时,他们就会与当事人商量好来演戏,即让当事人大哭大闹,扰乱对方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然后自己声称对此事解决不了,准备离开,面对一群不会说汉语的彝人,对方手足无措,最后只得请求他帮助解决,此时,他就有了一定的主动权,纠纷的解决也就顺利得多。如案例3:
2006年11月,在广州与深圳之间的一个地方,阿奇家支的一女性带着14岁的女儿在那里的蔬菜地打工,一天,在水沟边洗菜时,女儿不慎掉进水沟里,喝了不少水,由于水沟的水被严重污染,该女孩中毒而成植物人,面对此事,该老板不管不问,解决不下来,无奈之下,代理人阿奇乌合只好叫孩子的母亲坐在老板的轿车前不让他开走,并把病人交给老板后,自己准备离开,看到此景,老板不得不坐下来处理此事。
有时,他们也会协助当事人提供假信息,如案例2中,明明知道死者家属提供的户籍证明与死者身份不符,却不告诉对方,故意隐瞒事实。如今,在彝族地区,由于随着与外民族之间发生的纠纷逐渐增多,获得的赔偿金越来越高,有的远远超过了彝族习惯法的赔偿金,因此,一件纠纷案件的赔偿金,在边远的彝族村寨都会引起不小的波澜,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成为村民们议论的话题,并对赔偿项目初步有了些了解,比如,现在有的村民就已经知道了在死亡纠纷中,死者的户籍证明在索要赔偿金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新型德古的成长历程
新型德古们基本上是上个世纪60年代以后出生的,属彝汉双料人才,他们从小就在无意识中不自觉地受到传统文化潜移默化的教育,同时,又在学校有意识地系统学习汉文化知识,并接受各种技能培训,具备了整合彝汉两种文化的基本能力,自觉地、主动地吸收运用汉文化,这一点恰恰是传统德古们所欠缺的。凉山彝族民间德古们接受教育的方式完全凭借自己本人的兴趣爱好,从小在民间各种纠纷调解的现场学习、实习直至出师,在参加纠纷调解的整个活动中耳濡目染,自然习得传统习惯法的内容和古代传承下来的无数经典案例,家长则经常用谚语“老鹰飞得高,觅食比友多;老虎转得远,捕食比伴多;男儿游得广,才识超同伴。”来鼓励孩子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以便随时增长学识。而新型德古除了沿袭古老的学习方法获得彝族传统文化知识外,还获得了进入正规学校进行系统学习汉文化知识的难得机会,他们获得知识的途径多于传统德古,起点也明显高于传统德古,特别是学校学习毕业后又在政府部门工作,使他们接触的人和事远远超出了传统德古们的接触范围,在信息的获得、解决问题的方式上占有明显的优势,还因身兼民问德古与国家干部(当然,不是所有基层干部都能成为德古),其特殊的身份地位使他说话也具有一定的分量。
阿奇乌合1965年出生于美姑县甲谷区九口乡瓦吾村,1980年甲谷区初中毕业考入昭觉县民族中学读高中,1983年高考落榜,1984年3月应聘参加工作,担任甲谷区联合乡秘书,1989年任甲谷区尔库乡副乡长,1991年转正,调甲谷区玉龙乡任乡长,4年后调牛牛坝区后果莫乡任乡长,1998年但任乡党委书记,1999年6月,因全乡烤烟种植面积仅380亩,没有完成县委、县政府规定的500亩面积而被免职,1999年l0月调新桥工委任副书记,2001年调县人大办公室任办公室副主任,享受副县级待遇。自参加工作开始,他便着手参与了民间各种纠纷的调解,并渐渐地感到民间调解工作并非自己原先所想象的那么简单,它要求调解员必须具备丰富的彝族传统文化知识,为此,他在工作中边干边学,而且越学越有兴趣,随着知识储备越来越丰富,调解成功率也就越来越高,因而,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本家支内部的纠纷、本家支与其它家支的纠纷、其它家支之间的纠纷等都参与调解过。1994年在凉山州州府西昌市第一次调解彝族与汉族之间的纠纷案件,2000年开始出省调解彝族民工与其他民族之间的纠纷,2002年以后,每年平均出省调解6-8次。2009年上半年已到内蒙、山西、天津调解了4起纠纷,8月初还要到陕西榆林县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从阿奇乌合的经历可以看出,一名优秀的民间纠纷调解员,他必定在最基层得到过充分的锻炼和艰苦的磨练,不仅锻炼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还要积累大量的彝族民间经典案例、学习传统习惯法知识。在区乡工作的这17年,通过大量的纠纷调解,直接习得和掌握了丰富的彝族传统文化知识,并积累了一定的调解经验,为日后的调解工作和出省调解纠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17年,也是他从一名普通的乡干部逐渐成长为一位受人尊敬的民间纠纷调解能手的重要锻炼时期。由于有一定的汉文化基础,使他能较迅速地学习并掌握与各种纠纷相关的国家法律知识,为他出省调解,与外民族打交道做好了理论上的准备。
由于调解纠纷比较公正,成功率高,在本家支内部有了威望与号召力,因而,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本家支的头人,随着这几年常出省调解不同纠纷案件,接触了许多从事各种工种的凉山彝族打工者,深感汉文化知识的重要性。作为一名家支头人,他知道自己肩负的责任,那就是必须为家支成员的利益着想。针对因不懂汉语、不识汉字而不知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出事时无法讲清楚自己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从2007年开始,每年利用11月打工人员返回彝区过彝族年的机会,召集其家支所有成员,每户出资20元,聚会一天,主要是对他们进行简单培训,内容有:
1.每个家庭必须让适龄儿童上学,宣讲文化知识的重要性。让每位打工者都知道有了知识,不仅可以扩大打工的工种,从事较轻松的工作,增加经济收入等,而且还能懂法,自觉遵守法律,并用法律保护自己。
2.宣讲国家法律知识,特别重点培训《劳动法》、《安全法》中打工者应该知道的内容。
3.要求打工者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4.教育大家要遵纪守法,靠自己的双手挣干净的钱,绝不能参与买卖毒品活动。
5.每位打工者必须抄记家支德古和头人们的电话,便于联系。
能看到和做到这一步的家支头人并不多,这正得利于他从事民问调解工作的经历,体现了新一代彝族家支头人高瞻远瞩之处,这些,也是民问传统德古们所做不到的。
美姑县常到汉族地区调解纠纷的还有县法院刑庭庭长沙玛尔哲,但是,自从他到外地去调解纠纷后,家里孩子常常生病,所以,现在也不出去调解了。县人大有一位干部前几年也常出省调解,但据说抽成太高,当事人得不到多大实惠,现在,请他的人很少,基本不出去调解了。
美姑县目前获得律师资格证的仅有司法局的奇萨日诺父子俩,奇萨日诺早已退休,年事高,出不了省。儿子奇萨木且熟悉国家法律,但对彝族传统习惯法却知之甚少,出去调解也只能严格按国家法律调解,无法结合彝族传统习惯法调解,虽然缺少灵活性,但因他是司法局专职律师,时间安排非常自由,每次出差回来只需给单位交管理费即可,因此,他出省调解的案件也比较多,但他调解的纠纷都不涉及彝族传统习惯法。
五、结论
目前,凉山州共有律师202人,从学历层次看,硕士1人,本科132人,大专65人,中专2人,高中2人;从民族成分看,汉族176人,彝族21人,回族3人,白族1人,藏族1人。彝族聚居县美姑2名,即司法局奇萨日诺、奇萨木且父子俩,布拖县2名,均为汉族,不会彝语,昭觉县2名,一位彝族,但不懂彝族习惯法,一位汉族。2000年,凉山州境内共有彝族181万多,占全州总人口的44.43%,仅有2l位彝族律师,彝族律师资源匮乏由此可见一斑,而这些律师中,能完全熟练掌握与运用彝族传统习惯法的极少,对本民族语言有的仅仅会说些日常用语,有的已经不会说彝语,对本民族的传统习惯法,有的是有一定的了解,有的了解甚少,因此,在具体的调解过程中一般不会去参照彝族习惯法,而是严格按国家法律进行调解的。由于对本民族传统习惯法的陌生和对彝语的生疏,在交流和沟通上有一定的困难,因而,彝族律师很少成为打工者们的首选对象,而更钟情于新型德古们。新型德古们虽然文凭低,但能娴熟地掌握和运用彝族习惯法和国家法律,在与当事人的交流与沟通上没有障碍,更具亲和力,他们的优势还在于熟练运用彝汉双语,在仅会使用汉语的对手们面前,可以毫不避讳地与自己的当事人用彝语交流,商量事宜,这是只懂汉语的律师们无法做到的。新型德古们在调解时,会根据具体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使用国家法律和彝族习惯法,结案时,要先与其当事人商议,问当事人调解的赔偿金是否能接受,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与对方达成最终协议。传统德古们到了汉文化地区时,几乎就是个哑巴,如案例2中,死者的父亲在美姑县是赫赫有名的德古兼其家支的头人,可是,在处理自己儿子的纠纷时,因不会汉语,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发挥不了任何作用。
在彝区,人们受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熏陶,使他们在选择纠纷评判标准时,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本民族的传统习惯法。对他们来说,国家法律属外来文化,具有陌生感,因而,不可能成为人们的首选。但是,一旦走出大凉山,彝人们心中十分清楚,自己本民族的法律文化在外民族地区不可能被其它民族所接纳和认可,面对强大的外民族文化,别无选择,必须接受国家通用的法律,更何况国家法律中有一些赔偿项目的额度还远远高于彝族传统习惯法所规定的金额,彝族传统习惯法的赔偿金的标准是依据凉山彝族当地经济的实际状况定的,赔偿项目虽然比较细、多,但总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国家法律的规定,为此,彝人乐于接受。属于本民族内部的纠纷,无论发生在何处,都必须回到本地按本民族习惯法调解,原因有二,一是在彝人的观念中,本民族之间的纠纷必须由各自的家支头人出面当着众人调解的才稳固牢靠而不至于翻案,心中才踏实;二是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的赔偿项目和金额与国家法律相比,存在着许多差异,情感上,人们更倾向于自己熟悉的本民族传统习惯法而放弃也许赔偿金额较高的国家法律,因为,如果不切实际,赔偿金超过了当事方人承受的极限,那么不仅会激化矛盾,调解的结果也就变成一张毫无疑义的空头支票。在采访中,不少新型德古在比较彝汉两个民族调解纠纷的方式时认为,彝汉民族调解纠纷的方式存在很大的区别,即彝族习惯法重在修复被破坏了的社会秩序,注重从情理上去打动双方,使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特别是结案仪式中的吃和解肉,喝和解酒,在众人面前表态,并积极主动要求接受众人的监督,所以,不存在执行难和翻案等问题。而汉族采取的是判案,争的是输赢,表面上是把纠纷解决了,但实际上是激化了矛盾,治标不治本。他们甚至还认为,国家法律过于刻板,缺乏人情味,灵活性差,没有体现人性化的一面,相比之下,彝族传统习惯法在这方面却做到了对矛盾进行疏通,对心理进行疏导,尽可能地修复好被破坏的人际关系,防止了矛盾的激化,强调、重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凉山彝族腹心地区的新型德古的出现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适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的,目前虽然还不普遍,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走出大凉山的彝人也将越来越多,彝人与外界接触越来越频繁,涉及各行各业的纠纷也必将增多,新型德古的需求量必将越来越大。无论是传统德古还是新型德古,都有其各自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彝学学院教授)
(文字来源:彝学公众号,主编:巫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