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彝族习惯法在凉山非诉讼纠纷解决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定纷止争作用,本文探讨了彝族习惯法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等积极作用;也分析了其挤占现代法的治理空间,使得恶俗纠纷难以有效治理等消极作用。进而提出了加强“德古”培训、成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构建凉山彝族习惯法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彝族习惯法;非诉讼;纠纷解决
(摄影:阿卓志鸿)
凉山彝族自治州是一个以彝族为主体的,汉、藏、回、蒙等多民族杂居的地方,凉山彝族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彝族人民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约定俗成,主要调整彝族民众内部社会关系,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1]。时至今日,彝族习惯法在凉山民族法治建设中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并据此形成了独特而传统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
一、凉山彝族地区非诉讼纠纷解决的习惯法因素
作为纠纷解决的两种不同方式,尽管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渊源依据、机构主体、运行程序均大不相同,但其定纷止争的目的却是相同的。基于化解矛盾纠纷的共通以及对象范围的趋同,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是极为必要且完全可能的。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期,纠纷多发且复杂、对抗性加强。与此同时,社会的多元化、主体的多元化及其利益需求的多元化,导致多元化的矛盾日益冲突,要求我们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面对矛盾集中爆发、利益纷争多样的新形势,单靠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已经难以满足社会需求,亟待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参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法治的进步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推进,以法庭为中心的诉讼纠纷解决模式日渐深入人心,成为具有终局性和强制力的纠纷解决手段,但其程序繁琐、步骤迟缓、成本高昂,往往让人望而却步。非诉讼纠纷解决手段因其灵活直接、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特点,至今仍然是凉山彝族人民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
凉山彝族历史悠久,其顽强的生存与发展意识,创造出鲜明独特的彝族传统伦理道德,成为规范彝族人民思想、调整个体行为、平衡社会关系、维护内部团结的重要力量,深深融入彝族人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而形成强大的民族凝聚力与向心力。凉山彝族通过伦理道德实现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关系的主要方式是在凉山民间的不成文习惯法,并由德高望重、办事公道、学识渊博、能力出众的“德古”来执行。凉山彝族习惯法在凉山民间世代运行上千年,不但适应了凉山彝族的人文模式和经济关系,而且深深融入到彝族人民的行为规范和精神意识中,成为了凉山彝族的“标准法律规范” [2]。彝族习惯法已经成为凉山彝族思想意识的有机整体,形成了规范、调整、管束凉山彝族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并得到彝族人民的一致认可和严格遵行,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永远裁决的效力,在凉山彝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凉山彝族伦理道德与传统习惯法的相互结合,首先使彝族的传统伦理道德具备了谴责的公开性:集体主义价值观较汉族及其他兄弟民族更为强烈,群体道德意识居主导地位,“他律”重于“自律”。生活在彝族社会的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传统伦理道德的规范,乃至个体思想行为及后果的判断标准、矛盾纠纷的解决依据,所遵从的都是集体意识或家支的意见。同时,凉山彝族人民崇尚的兴礼尚德、团结互助、勇敢正义等传统伦理道德与习惯法的结合,既增加丰富了彝族习惯法的积极因素,也使凉山彝族拥有了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对凉山彝族传统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进步起到了积极的能动作用。
而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与伦理道德在内容与形式上的紧密结合,使习惯法更加润物无声地深入彝族社会,成为凉山彝族人民生产生活和精神文化的一部分,形成更加广泛的约束作用。凉山彝族习惯法所蕴含的原始民主平等意识、集体主义意识、民族自治观念、团结友爱、勤劳友善等伦理道德观念,成为彝族人民共同遵从的道德风尚,对凉山彝区民主法治建设有着积极的影响,成为彝族民间矛盾纠纷定纷止争的依据,形成秩序井然的社会氛围。
二、凉山彝族习惯法在非诉讼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用
(一)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凉山州多民族杂居的特点,决定了民间纠纷发生的特殊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民族矛盾,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健康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矛盾纠纷时,必须考虑、照顾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并尊重、运用少数民族习惯法,合理发挥彝族习惯法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积极作用,创新少数民族地区矛盾纠纷解决的新机制,不断探索实现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新模式。
凉山彝族习惯法包含有很大的道德因素,具有广泛的约束作用。如1995年,美姑县部分地方迷信组织门徒会盛行,政府出面干涉但效果欠佳。为使村民不受门徒会干扰,该县拖木乡家支头人阿侯木也,依照彝族习惯法组织大型盟誓集会,杀牲盟誓不入门徒会,使之速见成效,整个村无一人参加门徒会,维护了社会的安定 [3]。2003年10月昭觉县普提村依照彝族习惯法喝血酒盟誓的虎日 [4]禁毒活动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为公、检、法等部门减轻了工作压力
凉山彝族自治州1956年进行民主改革,一步跨千年,社会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至今诉讼资源配置不足,机构未能基层全覆盖。如按照四川省规定全州615个乡镇,至少应当建立人民法庭123个,现只建立了86个;目前,彝区人民法庭机构建设任务离饱和度尚差35%,人员差239人 [5]。在凉山彝族地区,作为国家正式法律制度的人民调解制度,目前真正起主要作用的只有也只能是彝族习惯法,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地区。因为彝族传统习惯法解决纠纷的方式与基层的人民调解制度正好符合,二者的有效结合自然是水到渠成。在国家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的彝区,家支的教化、习惯法的非诉讼纠纷解决形式,无疑具有积极的补充作用,处理了大量民事纠纷,客观上也为公检法等部门减轻了一定的工作压力。
德古调解纠纷所采用的彝族习惯法是凉山彝族人民从小就耳熟能详的,它不仅作为社会规范存在,而且是彝族人民智慧的结晶,与普通彝族人日常生活更加密切 [6]。通过它解决案件,人们能够大致预测到最终的解决结果,实现自己的期许,而且便捷、低廉,有利于节约成本。
(三)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整合创造条件及途径
我国少数民族社会中长期存在的法律多元格局现状,使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不可避免地产生相互断裂的情况,这是我们目前无法回避的事实,也是人文社科界共同关注的社会现象。如何处理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冲突与协调、融合与互动的关系?是否非此即彼,不能兼顾?其实,在维护我国多民族统一国家主权完整的前提下,需要共建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文化,应该正确看待历史上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客观存在和现实社会中习惯法文化对各少数民族的塑造作用。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推动国家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因此,通过对凉山彝族地区处理民间矛盾纠纷时运用、发挥彝族习惯法积极作用的探索,寻找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整合途径和新模式,是一个促进民族地区社会和谐进步的有益尝试,也是十分必要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在此基础上,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少数民族地区如何建立和完善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等在内的多元化民间纠纷调解机制,并将这种机制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也就具有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三、凉山彝族习惯法在非诉讼纠纷解决中的消极作用
(一)挤占现代法的治理空间
凉山彝族虽然从奴隶社会一步千年地跨入社会主义社会,但是其长期形成的一整套独特的社会习惯法依然广泛植根于彝族的社会生活。彝族民众已经形成有事找“德古”的根深蒂固的思想,普遍存在“厌诉”心理。彝族民间纠纷通过“德古”、依照彝族习惯法化解的数量远大于法院诉讼受理的案件数量,甚至于已经经过法院裁判的案件最终还需要由“德古”再次调解、“二次审判”才能兑现。在当今社会,以“德古”调解为主导的彝族习惯法排斥诉讼和其他非诉讼解决手段,这在凉山彝区属于特例。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彝族习惯法与现代国家法制的要求存在着较大差异,存在大量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符的消极因素,现代法的治理空间被彝族习惯法所挤占。
(二)恶俗纠纷难以有效治理
凉山彝族1956年民主改革前长期处于奴隶制社会发展阶段,加之缺少成文法律的规制管束,部分风俗没有得到规范引导,逐渐演化成恶俗习惯,与现行法律背道而弛,极大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如民事纠纷中债权可延续三代,无时效限制;婚姻存在包办、买卖、转房、家支外婚、等级内婚、姑舅表优先婚等现象,结婚索要几万、数十万的身价钱以显现身份的高贵,葬礼又过度铺张浪费,常常造成不少家庭倾家荡产;女子无继承权,老人生前分家并随小儿子生活,由小儿子继承其余财产,违背男女平等,法定均分原则。刑事纠纷中故意杀人有“赔命价”,只要赔偿到被害人家属满意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存在“赔奸价”,从保护受害人角度出发,对强奸罪持宽容态度;不同阶层和等级的人采用不同的标准计算故意伤害罪的赔偿金。除以上恶俗外,近年来毒品犯罪、伪造矿难杀死智障人骗取赔偿金、拐卖自己的婴儿的犯罪亦极为猖獗,引起媒体的高度关注及国家最高领导人的重视。
(三)挑衅政府管理职能的群体事件时有发生
凉山彝族家支观念根深蒂固,加上习惯法的管束,使得凉山彝族在事关家支脸面,或家支利益受到侵害时,哪怕是自己认为不太正义或不太情愿参与的事情,也会义无返顾地参与其中去维护家支的利益,导致家支复仇及家支干政等群体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群体事件的诱因大多原本是比较单纯的,但是由于家支势力、习惯法因素的不当介入,当矛盾纠纷形成后,利用现代通讯、交通工具,迅速召集家支成员,无论是针对个人的还是针对政府的,均依靠人多势众,以聚众施压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和手段。使得原本简单的事情或合理的诉求演变为群体事件,出现打、砸、抢或毁坏房屋、庄稼,宰杀牲口的违法犯罪行为,甚至上升为流血冲突,两败俱伤。涉及家支宗族因素的群体事件的频繁发生,表现出对各级政府的漠视,对国家法律权威的藐视,不仅扰乱了凉山的正常社会秩序,而且干扰了人民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还可能公然挑衅人民政府权威,因此必须及时刹住这股歪风。
近年来,凉山农村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强化了村级组织的自主管理职能,虽然增强了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和自主管理权利,但基层政府对村民的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也随之有弱化趋势。加上许多地区的村级民主管理还有待完善,使得部分彝族地区的村级选举更多体现的是家支宗族的意志。如在美姑县的调研结果显示,村长与头人双重身份者约占70%。彝族家支宗族势力在部分村组兼纳了政府、家支等各种各样的利益和关系。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同时,也必然壮大凉山彝族盘根错节的家支宗族势力。使凉山彝族遇到矛盾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靠家支宗族用彝族习惯法来摆平,而非找政府用国家法律或通过其他正常途径来解决。加上部分基层政府对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过度曲解,导致目前凉山彝族家支之间论等级、大小,凭家支势力干政、干法,依习惯法算历史旧帐、索要人命金,这一系列涉及家支宗族因素的违法乱纪现象及频发的群体事件与之不无关系 [7]。
(四)非诉讼纠纷解决人员参差不齐
凉山彝区非诉讼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文化水平普遍偏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不多,因此只能是矮子里面选高个。但优越性在于他们大都属于双语人才,能熟练运用汉语及彝语与当地群众交流。如昭觉县从全县900多名“德古”中遴选50多人聘为人民陪审员,其中中共党员40多人,不少人此前已经被选为村长、书记。而大量存在于民间的“德古”则是良莠不分,据课题组在昭觉、美姑等县的调研,部分“德古”调解纠纷过程中的大家支欺压小家支、乱收调解费、刑案民调等现象比较突出。各级政府均认为应该树立群众法治观念,通过特定的宣传教育方式予以引导,充分发挥“德古”特邀人民陪审员作用,努力将彝族习惯法引导并规范到现代成文法。同时限制规范“德古”以及其他力量介入恶俗纷争的处理,逐步使之接受现代法的约束和管制。
四、构建凉山彝族习惯法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从民事诉讼法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规定,结合全国推行的“大调解”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为凉山彝族习惯法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证。
一是要加强凉山彝族民间调解人“德古”的培训、监督工作,通过规范的法制培训、指导和考评,帮助“德古”实现角色转换。在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试点的昭觉、越西、美姑、金阳、布拖等县,人民法院从辖区内择优挑选数十位“德古”进行集中法律培训,发给证书,允许他们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与法院的诉讼;同时择优聘请部分德高望重的“德古”作为特邀调解员或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工作。如美姑县法院从该县比较有名的109名大“德古”中推荐选拔了27人为人民陪审员,并启动“人民调解案件计件制报酬”的试点工作,进行年终考评,既提高了“德古”的积极性,又加强了对他们的管理。另据了解,为及时掌握社情民意,迅速化解矛盾纠纷,昭觉县司法局规范、建立了“德古”调解报告制度,由司法所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解依据、调解程序、文书格式等方面引导辖区内的“德古”依法调解,并经法院审查后,制作统一规范的调解书。同时对解决民间矛盾纠纷成绩突出的优秀“德古”进行公开表彰和物质奖励,以调动其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如2007年该县对古里片区农村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10名优秀“德古”予以表彰,并每人奖励300元。
二是成立常设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凉山州非诉讼纠纷解决机构众多,设置有司法所、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中心、信访局、交警部门、劳动仲裁委、商事仲裁委、妇联、消协、工商联等。截止目前,凉山州建立了276个派出所、213个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4703个,几乎覆盖了所有乡镇、城市街道社区。据统计,凉山州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纠纷人员共计31857人,其中非诉讼解决纠纷人员达到30622人,占全州解决纠纷人员的96.12%。如美姑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越西县“退休干部矛盾纠纷业余调解小组”等。由于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并且在调解中尽量做到兼顾国家法和习惯法,力求及时化解纠纷,不激化矛盾,因此,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美姑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仅仅成立三个多月就已经成功调解了40多件民间纠纷,并且没有一件反悔的。
三是组成突发事件的调解工作组。在凉山彝族聚居县,通常遇到突发事件之后,都会由相关部门抽调熟悉政策法规及习惯法的人员组成调解工作组。一般涉及公安、法院、司法、工委、村委会等部门,主要针对突发事件进行调解。调解工作组对于制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矛盾升级,预防涉群事件的爆发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1] 王明雯.凉山彝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8:31.
[2] 王启梁.关于习惯法的若干问题浅议[J].云南法学,2000(3).
[3] 冯敏,勒格杨日.凉山彝族家支功能的现代承继与演变[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8(12).
[4] 虎日是彝族历法中属虎的那一天,虎日一般是宣布战争或举行战争的日子。利用虎日进行禁毒,也说明对毒品痛心疾首的德古把禁毒看作是一场战争.
[5]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实施诉非衔接工作情况分析[R].2013.
[6] 王铭铭,王斯福.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415.
[7] 宋经同.凉山新农村建设中的彝族家支观念的现代传承[J].商情,2009(28).
基金项目: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彝族习惯法对凉山彝区社会发展的影响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3ZR012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原载:《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 第4期,原刊责任编辑:责任编辑:董应龙。
文字来源:少数民族研究公众号。
作者简介:宋经同(1971-),男,四川西昌人,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民族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