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部提出的“三大建设”任务之一,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工作的重大课题,是促进公安机关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公安机关继承发扬了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使和谐警民关系得到进一步密切,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的评价得到进一步提高,树立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良好形象。但是,还有些一些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特别是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基层公安民警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中,还存在有差距,影响了和谐警民关系。为此,笔者从当前影响警民关系和谐的问题及对策,谈点初浅的认识。
本文作者普金华
一、当前公安工作中影响和谐警民关系的主要因素
笔者认为,影响当前公安机关警民关系和谐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一)执法环境日趋复杂
受当前社会的负面影响,社会底层人员心态浮躁,少数群众心里压力加大,产生诸多不满情绪。而面对错综复杂的执法环境,公安民警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和执法方法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仍然用传统的管人方式去处理当前日趋复杂的执法问题,不仅难以实现执法目的,而且还会加重与违法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甚至诱发和激化社会矛盾。
(二)群众的期望值过高
群众对执法工作不理解,总希望警察是万能的,既能侦查破案,维护社会稳定,查处违法行为,惩处犯罪,又能排忧解难扶危帮贫,一旦希望无法实现和满足,就会产生消极的看法和不满情绪。同时,在频繁的警民接触过程中,一些群众由于对个别民警工作绩效的不满意,导致对整体公安工作和民警的不满。
(三)民警执法理念还存在一定的偏差
当前,少数民警服务意识淡化,公仆意识不强,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形成明显反差,有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有的纪律松驰,警容不整;有的民警工作方法“单一化”和“程式化”;有的工作简单粗暴,引起群众反感,这些问题虽然只发生在极个别民警身上,但影响了整体公安民警队伍的形象,影响了警民关系的和谐。与此同时,警力不足与头绪繁多、形势日益繁重的工作相比,往往是应接不暇,严重超负荷运转,导致民警在执勤执法时出现心情不平和,服务不热情的问题,从而影响了警民关系的和谐。
(四)民警执法整体水平有待提高
在日常公安工作中,基层派出所和一些民警执法中不同程度存在着“重处罚、轻教育,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整治、轻防范”的现象,导致公安执法工作中未能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有的民警在群众工作中危机意识不强,面对群众的非议责难,沉不住气,不善于与群众沟通,不善于及时化解群众的情绪,导致群众产生误解。
(五)社会舆论有时以偏概全
公安机关及民警因职业的特殊性,日益成为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少数媒体对发生在个别民警身上的问题,以点带面,以偏概全,无限放大,造成不明真相群众的误解,导致群众认识发生偏差,不能全面正确地看待和评价公安工作和民警队伍。这就构成了部分群众对公安机关及民警的不满及对立情绪,甚至少数人恶意投诉、谩骂诋毁公安机关及民警,导致警民关系紧张。
(六)道路交通拥挤日益突出
就南华县而言,随着“中国·南华野生菌美食文化节”的举办和南华“咪依噜风情谷”旅游景点的打造,新一轮县城城市建设逐步进入高潮,一大批城镇工程的开发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保有量节节攀升,人车拥挤的矛盾日益突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挑战。特别是县城中心道路龙泉路,原320国道线由于路网规划“先天不足”,致使路网构造不合理,车行道宽度不够,停车场所缺乏,公共交通落后等先天性问题,使得群众不满意,把主要矛头指向公安交警部门。而在实际交通管理工作中,往往重静态、轻动态,重应急、轻常态,重短期、轻长效等情况时有发生,道路交通秩序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怪圈。
二、在当前公安工作中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对策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新形势下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政治课题。公安机关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中,应积极主动地解决好公安队伍自身的问题,才能在更多方面赢得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一)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要有尊重意识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要求我们既要严格执法、严格管理,又要热情服务,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现管理。而做好服务,首要前提是尊重人。尊重人,首先要求我们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执法者与当事人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主体,他的人格应当受到尊重。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中必须保障当事人的人格不受污辱。执法过程中,我们说的每一句话,每一个表情,不能有歧视性的表现。近年来,通过部分群众投诉中反映出,当事人对违法处理本身没有太大的争议,很多是因为我们民警的一句话不当,一个动作生硬,而产生不满,认为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侵犯,非要争一个说法。尊重人,就是要在执法中尊重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执法活动中涉及的当事人,他有申辩权、陈述权、申诉权、知情权、投诉权。还有要求听证、复议、鉴定、评估、检验等权利。这些权利在我们执法时都应合理地予以尊重。当前我们可以说是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执法,环境变了,执法的对象变了,群众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也不断地增强,如果我们不理当事人申辩,不听当事人陈述,随意地肯定或否定,当事人就会不服。我们将会不断地受到当事人的投诉,警民关系就不会和谐。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就会受到损害。政府的威信也会受到挑战。只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才能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尊重人,还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交通需求。人民群众对公安交通管理的改进有着新的期待,这是群众的客观需求,也是交警部门的职责所在。关注群众交通需求,也就是抓住了为谁执法,为谁服务,以及执法标准由谁来评判的根本问题。为此,作为公安交通管理者,就需要更加关注他们的需求,为他们的出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要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就必须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做事,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公正执法的新期待,要把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着力点,弄清“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在执法服务的过程中,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一是要做到“理性、平和”执法,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要善于用和谐的思维来指导执法工作,善于用和谐的理念来处理社会矛盾,善于用和谐的方式来开展执法工作。最大限度地教育当事人遵守法律,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在管理执法方面,要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区别对待”。特别是公安交警部门,对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闯红灯、客车超员等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必须严管重处,对于非故意或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影响较小的一般违法行为,因“路网配套设施滞后而引发”的“非法停车”等则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从消除违法行为、宣传教育、提示驾驶人为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引导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二是要推进便民利民服务。在执勤执法中,尽可能地推出“上门服务、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如加强对学校、重点运输单位的管理服务,大力提高“窗口”服务水平,增设一些便民利民的基础服务设施,以实际行动和现实成效,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努力做到把公安工作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促进和谐,惠及百姓上。三是要强化警风警纪监督。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为特邀监督员,对公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同时深入机关、企业、学校、农村等部门,主动征求意见或建议,把各项业务流程置于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在执法建设中寻求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新突破。
(三)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要进一步提升执法素质
一是要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要求,深入开展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民警进万家”“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为重点,以切实提高全体公安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科技素质为目的,大力推动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的公安民警队伍。二是要积极适应环境的新变化,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采取“以案释理” “以案释法”等形式,强化民警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民警个人的执法档案,完善日常考评,提升执法水平和质量。三是着力培养民警的执法技能。提高执法艺术,在执法活动中,公安民警所面对的是不同阶层、不同水准、不同学历的社会人,这些人受教育及个人修养的程度不同,知法、懂法、守法的水平参差不齐。怎样才能做到因人而异地做好违法当事人的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能坦率地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敢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自愿接受执勤民警的处理。首先要使民警具备敏捷的思维能力和善辩的语言能力,这在执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次要具备处理危机的能力和良好心理素质。在遇到违法行为人不理解,引发矛盾冲突时,能从容应对,冷静处理,有理有节。再是要具备文明的举止和良好的执法态度,在执法中真正做到警容严整,对待群众能以礼服人,互相尊重,虚心听取违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为合理的应予以采纳后酌情处理,避免激化矛盾。
(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管理职能部门,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原则,规范每一个执勤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不公正、不廉洁等问题发生,从根本上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一是要规范民警的执法思想认识。要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要在日常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围绕“人性化”开展工作,着力纠正少数民警执法为民思想不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强,对人民群众缺乏深厚感情,缺乏服务经济建设的大局意识等错误思想。二是要规范警容警纪。加强纪律作风教育整顿,规范示范标准岗,做到举止端庄和态度热情。 三是要规范文明用语。坚持使用文明用语,坚决纠正语言粗鲁、恶语伤人等不文明行为。四是要规范执法程序。坚持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执法必公,违法必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履职原则,坚持做到执法程序严格,处罚标准一致,管理不徇私情。一线民警在公开执法时,要严格按执法规范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告知程序,要详细告知违法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应享有权利及处罚裁量的标准,确保执法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要进一步加强与群众的沟通
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在日常工作中,公安民警应注重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沟通,才能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支持、配合。一是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组织民警走访农村、社区居民,倾听群众的呼声。以发放宣传资料、座谈交流等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要加强与违法当事人沟通,听取当事人对办案民警执法程序、执法态度的评价,发现并调处信访苗头,收集意见和建议,以避免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是加强与警风警纪监督员沟通,定期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等单位人员代表。四是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借助互联网、报纸、电视等舆论媒体,大力宣传公安机关执法程序、法律法规等,让社会各界群众共同关注公安工作,主动走访听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意见建议,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共识和理解。
注:本文原载《云南经济日报·法治论坛》(云南日报报业集团主管)2014年11月28日;《民族时报·云南警方》(云南日报报业集团主管)2014年12月9日。
作者:普金华,系云南省作家协会会员、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作家协会副主席;原人民解放军中校;人民警察四级高级警长、一级警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