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在其历史进程中,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分工的出现,分化出一些以职业为特征的社会阶层,如匠人阶层、毕摩阶层、德古阶层等等。其中“德古”系彝语音译,其词有三个含义:一个是形容词,是指口才好,善于演说;一个是名词,指众多的头人议事的场合;另一个也是名词,指口才好,善于演说,知识丰富,智力过人,懂彝族的习惯法,按习惯法及其案例处理问题,办事公道,能为家支(或地区)解决问题,维护家支的利益,为家支(或地区)排忧解难,而且作风民主的头面人物。彝谚有“汉区长官为大,彝区德古为大”,一般地说,德古在凉山彝族社会中取的就是第三种含义。
一、德古的特征
1、依托家支制度,维护家支利益
在过去的彝族奴隶制社会中,没有统一管理凉山彝族地区的政权组织,更没有一套完整的行政官吏制度,有的只是森严的等级制度,兹伙(土司)、诺伙(黑彝)是统治等级,曲诺(白彝)、阿加(安家娃子)、呷西(锅庄娃子)是被统治等级。与奴隶社会相适应,即是一种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家庭联合体,它便是家支,彝语称为“此伟”,它按照等级可分为“黑彝家支”和“白彝家支”。作为统治集团的“黑彝家支”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履行奴隶制政权的作用,也正是借此来实现维护黑彝贵族血统的纯净和等级特权。因而,传统意义下的家支带有很强的阶级统治色彩,其组织和制度是建立在奴隶制度下等级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即使在经过民改和一系列制度革新以后,它的思想基础仍残存在人们头脑中旧有、狭隘的等级观念和血族观念中,当然,也自然地遗留在家支头人“德古”的思想意识和日常的事务处理过程中。但是正如彝谚有“猴子靠树林,彝人靠家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支既执行着政权组织的职能,又是凉山彝族主要的社会组织管理形式,是支撑该社会的重要支柱之一。德古作为每一个家支中的头人或核心人物(当然其本身也必须是同血缘家支内的成员),不仅是家支制度的维护者,还是凉山地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协调者,整个凉山的社会公共事务的处理基本上都是通过他们以及其他头人得以实现的。
2、通晓习惯法,以“法”办事
凉山彝族传统社会的习惯法,总称为“节威”,意即“规矩”、“制度”等,它是调节凉山彝族社会公共行为的法律规范,是每个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的行为准则。实际上,凉山彝族的习惯法更多地沿袭了原始氏族社会条件下习惯的旧形式,是“祖先留下来的规矩”,是凉山地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家支之间各类纠纷和事务的不成文法。德古便是这一不成文法的执行者和仲裁者。在很大程度上说,德古在凉山社会中的角色和权威的形成完全取决于他们是否依存于习惯法以及他们对传统习惯法的掌握和运用。
凉山彝族的习惯法内容丰富。它一方面规定了作为政权机关的家支组织的活动规范,另一方面,系统而具体地规定了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和社会关系。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关于继承、租佃、典当、买卖、债务、婚姻家庭制度等民事方面的习惯法;关于惩罚抢劫、盗窃、杀人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刑事方面的习惯法;也包括了案件处理的形式和程序及其执行。应该说,彝族的习惯法是包罗万象,完整而系统的。但是,在传统社会中,彝族习惯法也存在着显而易见的不合理性和落后性:它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私有权;公开确认和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特殊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力;公开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平等;当然它也不可避免地保留了原始公社若干行为规范的残余。而德古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执行和应用习惯法,以维护和坚定习惯法的尊严和权威。
3、自然显现,众望所归
德古是彝族人民在日常活动中自然产生和形成的,他们不需要选举,也不是加封的,而是得到家支或地区的广大人民群众公认的。他们在获取德古角色的过程中,恰恰是符合了传统习惯对其的考验和认可。按照传统的要求,一个合格的德古必须熟知家谱、习惯条文、谚语、民族的神话传说和民间故事,还要掌握以前的典型案例,同时必须反应敏捷,口才出众,品行良好,行事公正。在一定意义上说,他们是民族文化和习俗的百科全书,是全能型的管理者。
德古一般是家传,很少传外人,而且在传习的过程中,一般只是通过口述和观摩得以实现的,并没有严格要求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和识字的能力。他们的产生必须要通过层层考验,在被认可之前,他们要接受民众对其基本功的测试,比如要求背家谱以测其熟知程度和反应能力,在测试过程中,他们并没有作任何的准备,很多时候甚至是在熟睡后被突击检查的;另外,他们也具有一定的观摩过程和实习阶段,在实习过程中他们有可能被针对性地加以当场测试,以考验其判案能力和其他各种素质。有些德古就是因为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突出才很快地被民众所接受和认可,从而树立权威,有资格被邀请处理其他纠纷。同样,一旦处理问题不公,或者处理问题失效,道德败坏,失去公众的信任,众人有事就不再找他,他也就自然而然地失去了德古的地位和荣誉。
4 地位显赫,却平等相处
上面说过,德古在传统凉山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承担了重大的公共事务,是社会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一员,其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但是,在同一等级中,大小不同的家支的头人是平起平坐的,没有一个统一的高踞于其他头人之上的头人,尽管他们的威望有范围广狭的不同,所能号召的群众多寡有别,但相互间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即使在同一家支内部,无论是贫是富,不管是头人还是其他成员,也都是一律平等的。德古的地位不存在世袭,所谓“老人懂事是德古,其子无才去牵马”,没有当头人所需的才干,头人的儿子也成不了头人,而即使是才干突出的妇女,也可成为头人;同时,他们也没有固定的俸禄,自身处于边劳作边办事的生活状态中。
二、德古的现状
在旧凉山,一般地讲,每个家支血缘集团或某个地区内部都有一个或多个德古。如在民主改革前,越西、甘洛地区的阿候家共有诺伙约6000人,大小德古便有171名,其中在本家能号召1000户以上的11人,能号召500户以上的16人,能号召100户以上的66人,其余均为小德古。作为一个特殊的阶层,德古在旧凉山彝族历史的舞台上扮演着独特的角色,对凉山彝族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凉山彝族社会旧有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群体和组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旧家支组织的地位和作用,逐渐被人民政权及其他社会组织所取代;同样,旧有的观念和生活方式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加之“文革”时期对德古等特殊阶层的错误对待,德古的数量越来越少,管理的事务越来越少,其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低微。
但是,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近几年以来,寻祖攀亲现象重新滋长,家支观念重新被强化,社会民众对于德古的期望也越来越高,其权威性和协调作用重新被认可。目前,一般来说,在彝族聚居地区,一个村落就有一两个德古,他们在村落中仍有很大的威望,是民间事务和纠纷的协调和处理者,他们在地方政策的制定、地方纠纷的处理、地方事务的协调过程中,依旧显示了不可低估的“权威”性和参与性。根据调查,在凉山地区,特别是在老九县,除了重大的杀人案件以外,当地的其他纠纷,主要是民事、婚姻方面的纠纷90%左右是由德古来协调解决的。在这些纠纷中,很大部分是民众依据习惯法自愿送交德古处理,一些是因为当地乡村干部解决不了才邀请或召集德古进行调解的,也有的是经由国家法定程序判决后,行事双方皆不满意又重新请求德古进行庭外裁决的。而对于一些公共事务,一般的乡村干部特别是资历较浅的年轻干部也会借助德古的权威和作用来协调处理一些事务。但是显然,德古的权威是直接来源于民众,没有法定效应,再则由于他们的知识水平低,文化素质(特别是学历)一般不符合类似于国家公务员的法定条件和素质要求,所以,很少介入政府部门,甚至很少担任村落或社区的某些基层组织的管理员。因而,目前德古参与凉山社会事务管理的方式基本上是属于非正式性的,他们在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与现存制度和现实不相符合的东西,因而,我们有必要对凉山彝家德古进行重新审视并作适应性的再造工作。
三、德古再造
1、角色再造
笔者认为,要想充分认识并发挥德古在凉山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首要的任务就是为德古“正名”,即要重新界定德古的社会角色。一方面,通过对凉山彝族民众及德古本人的教育和培训,破除德古旧有的阶级痕迹和绝对家支观念,树立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理念和法制观念;另一方面,重新建构德古的社会价值,给予德古新型的角色认定,把他们改造为协调民族纠纷和矛盾、维护民族地区稳定和发展,服务社会主义建设的民间权威。
2、职能再造
在彝族传统家支制度下,德古的主要职责可以概括为以下:调解家支内部和外部的纠纷;处理家支内部事务;召集家支会议,届时担任临时主持人;遇冤家械斗时则率领本家支成员进行战斗;在调解冤家纠纷时代表本家支出席各种对外会议,签订对外协议等。随着社会的改造与发展,很多社会职责已经失去了意义,也不在德古的法定权限之内;同时,民族地区也兴起了更多新型而重要的社会公共事务与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在民族地区的乡村基层组织中,需要承担的公共事务管理一般涉及公共治安秩序、森林、水源、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人口政策的执行和户口管理;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建立团结友爱、和睦的人际关系,倡导尊老爱幼;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方针,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制宣传等等。而这些职责的顺利完成和管理的有效进行,有必要也可以借助德古这一特殊权威的力量和作用,使之在法定条件,通过党和政府相关的指导和培训,积极、有效、合理地参与民族地区部分公共事务的管理,发挥积极的作用。比如,可以参与地区决策指导与协商,村务管理与监督,法院陪审与协助,政策与法制宣传,青少年行为规范与教育,民族文化的汇集与发扬等等。
3、资质再造
传统条件下德古的地位和权威是自然形成的,其产生和消失都不经过选举或罢免的程序,也不经过国家政权机关的任免,他们成为德古的资质要求主要是依据其对习惯法的掌握、运用能力以及他们在处事过程的公正程度,即民众对其才干和品质的认可程度。诚然,这其中内含着一些积极的民主与公正意味,也产生了一些有效的管理和协调作用。但是,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要想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责,参与一定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明确并发挥自身独特的社会职能,必须要严格遵照国家的法制规范,依据法定的程序,并且还要具备胜任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素质与能力。因而,必须加强对现有德古的法制教育与技能培训,通过制度安排和不断探索,建立一套使德古能够参与民族公共事务管理的合法、合理的资质标准,科学、民主的参与方式与程序以及符合德、能、勤、绩等要求的考核标准。
4、组织再造
旧有的自然形成的德古,仅仅是家支内部的特殊成员,受家支与血缘的制约颇深,没有固定的组织结构,也没有严格的制度保障。因而,在现时条件下,一方面出现了严重的断层现象,除却原有的年老德古队伍外,新一代的后备人才缺乏;另一方面,也必然地存在着组织涣散,队伍凋零的问题。从而,弱化了德古的社会功效,也增加了对德古队伍的组织管理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对其进行组织再造,依据一定的资质要求和职能分工,对德古进行必要的注册登记,组织法制培训,提高思想认识、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通过法定的程序,有必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尝试建立一定的由彝族德古构成或参与的组织机构和协会,加强对德古的培训和管理。
( 郭金云,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姜晓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