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彝族社会的土目是元代土司制度建立过程中出现的汉语土语名称,然其原生形态,可上推至彝族君长制度形成之时。彝族乌撒地方政权,由君长到土司,雄踞乌蒙山区一千多年,统治地望跨越今云贵两省边区,一直延续到土司制度的终结。其政权的统治基础是土目组织与分治。对乌撒政权所辖范围土目的形成和历史演变进行探索,可揭示出君长或土司政权基础的土目兴衰过程的一般规律。
关键词:彝族土司;乌撒辖区;土目组织
一、乌撒土目的产生及组成
乌撒,指今黔西北威宁、赫章两县和水城县、钟山区、盘县、七星关区及云南宣威、会泽、彝良的部分区域,是彝语“俄索”在汉语书写过程中发生的音变。乌撒原是彝族共祖笃米的第五子米阿克的第二十五世孙之名,系乌撒宗法政权从今云南宣威分支入今贵州威宁、赫章等地的第一代始祖和第一位君长①。其生活的年代相当于隋唐之际。后,乌撒这一人名,被其第九世孙娄朴蔼即折怒王,用作统一周边七部后的大部之命,号称乌撒部,遂成部族名。唐宋时期,置羁縻统治。元明土司制时期,先后设乌撒路、乌撒安抚司、乌撒招讨司、乌撒乌蒙宣慰司、乌撒军民府、乌撒府、乌撒卫等。
彝族曾在漫长的父权制一夫一妻社会历史条件下,存在着一妻多妾的婚姻家庭,而优先承袭父权的人,则是正妻所生的嫡长子,正妻所生次子以下及妾(妃)所生之子,一概纳入庶子之列。就一般的家庭而言,这样一种承袭方式形成了人们常说的家支组织制度,为彝族社会的基层组织。然而,这种社会组织的尖端就形成了宗法制度,通行于彝族古代社会,黔西北水西、乌撒地区的则溪制度和黔西南地区的营长制度等,都是彝族宗法制度的典型表现。有学者认为,因彝族古代社会与中原的周代有类似的宗法政治制度,对于各代庶子的安排,也采取周朝的分封法,分别划给区域不等的地方及臣民供其经营,并授予其在所辖地方军、政事务的权力,世长其土,世管其民②。最先分封和后来财势膨胀起来的庶子,成为作为君长的父或兄政权的重要支柱。被“分封”后的“庶子”,仍沿其父或兄之法,立长子继位,而将庶出之子划地分封,并将其作为依靠的骨干和辖地政权的支柱。于是,由一个嫡长子衍生出来的家支或家族,便形成了一座尖塔形的宗法制度,占据了彝族整个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阶段相对地域的统治地位。
彝语称“土目”为“俄”,意即“庶出之官”,原本没有“土”的含义,是土司制度下与“土司”同时出现的汉称,民间习称“官家”。因此,土目的历史渊源即是彝族君长制时代的“俄”。
彝族社会中的土目多为土司血统的庶出,即次子以下之子,为宗法制度的产物,它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父权制发展的结果。到了土司制时代,新的生产关系不断发展,土目仅限于庶出的现象被打破,除嫡长子衍生的庶出之辈被分封为土目外,尚有社会名流和姻亲关系挤身于土目行列者。如乌撒政权中的阿底、阿维、阿姐、洛戛四大首目,虽非乌撒政权君长的庶出,却成为彝族社会中势力最大且识文善事的望族。他们曾在乌撒政权中长期辅佐君长,建有大功,因而受到重用和擢封,其中清末被称为乌撒“八大土目”中最大者的阿底,是乌撒君长的姻亲今云南东川“默部”家族的分支。然而,这些非庶出成为土目,并没有改变整个彝族社会宗法制度的根本性质。
乌撒政权中的土目,有三个方面的来源:一是君长的庶出和庶出中的庶出,这是根基和主体;二是受土司重用及土司家族的姻亲特例入目,这是民族内的补充;三是与君长关系特别密切并已拥有一定势力的汉族,这是土目分治向族外的延伸。就其职能和地位而言,乌撒的土目有以下几个层次:第一,是辅佐君长分理军事、行政、祭祀、手工业等事务的大臣,彝语称“摩口”,汉文借音“慕魁”。其中,掌管政务的叫“摩”(臣),负责祭祀或军机的称“布”(师),领导手工业的称“构”(匠)。他们是乌撒核心政权里祖、摩、布、构(君、臣、师、匠)四位一体的重要组成,总体不超出“目”的范畴。第二,是以山脉划分地域的四大部首领。乌撒辖境因地貌地形、生态植被和气候特征,分耐恩(云雾)、色翁(杨梅)、色托(橧树)、鹿洪(草场)四大山脉,并以这四大山脉划分的四大行政区,最先由非庶出的“四大首目”分治,即耐恩区域长官由“阿维”氏担任,色翁区域长官由“阿底”氏担任,色托区域长官由“阿祖”氏担任,鹿洪区域长官由“洛戛”氏担任。这四大区域的首目,是乌撒四大封疆大吏,曾被称为乌撒政权的四大朝臣,民间彝称四大“沟则”,即汉称的“四大白彝”。他们辅佐君长决策施政、沟通辖境属民,同时又与周边各部政权协调关系,发挥着桥梁纽带作用。第三,是“八大土目”,由四正四副组成,四正系非庶出的四大首目,四副则由君长分封的“庶出”担任。据彝文资料介绍,乌撒的第九世孙祖摩阿纪(折怒王)执政时,乌撒政权因拥有四大牧场和十一坝良田而畜旺粮丰,君长便根据山脉的风水和吉祥的数理,设置九大“则溪”(粮仓),并制定典章,委任四大首目和庶出大目分别管理。正部称摩口(慕魁),副部称濯口(濯魁),二者连称摩濯。第四,是“二十四属目”,系八大土目的下级,多由八大土目之庶出辈担任,具有基层政权职能。据彝文献记载,乌撒政权的疆域,西至米嫩奏凯,即今威宁县西牛栏江和西南可渡河上游;南至色翁博菊,即今水城、纳雍两县边境;北至蒙保热,即今云南省镇雄、彝良等县边界;东至毕节市西部地区;中心在那娄,即今威宁县盐仓镇为中心的威宁东部、赫章西部。这种行政区划,是彝族崇尚五行数理的体现③。并且又以十二兽生肖(地支)分正、副列定“二十四目”进行管理,每一片区设列六目。第一为耐恩大区,所列六目是:尺吐、雄姑、勺朵、勺依、觉洛、勺娄;第二为抱都大区,所列六目是:耐书、麻博、阿依、布雄、野依、姆堵直;第三为益吉大区,所列六目是:鲁洪、俄补、阿切、省奏、妈姑、瓦尼;第四为那娄大区,所列六目为:雄所、构飞、阿雄、阿铺、茨洪、桌多。
乌撒境内最基层的小土目,系八大土目和二十四属目繁衍分化出来的分支,虽属贵胄,但仅分得衣食之田土,而不具有基层行政权力。他们之所以成为“目”,一是属于“正宗”土目的分支,民众不敢轻视;二是他们之中的少数确有上升为“正宗”土目者。如此,乌撒地区的大小土目曾有近百家之多④。几个层次的大小土目,构成了乌撒统治区域的贵族阶级,大小土目统治区均为军政合一组织,各“首目”的治所通称则溪,各“属目”的治所称苏博;大的驻军之地称骂恒,小的屯兵之所称“恒所”。上述军政合一机构内部,共设有四十八“尼余”,择姑舅姻亲充任;十三姓“庶吉”,由最忠实的属民担任; 十六家“汝额”,择子女多且无夭折者充任;十三家“陡杰”,有武艺高可作保镖者担任; 三十四家“朵柔”,于祭祀或节庆时掌灯者担任。这些底层的社会组织者,之所以为确数,是因为它可以世袭,未经首目或属目调整,不可更改。
二、 乌撒土目势力的流变
乌撒君长辖区土目的几个层次中,前几个层次土目的数字,是依据自然环境和五行数理列定的原始机构设置,设定之后是不能随意进行增减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政治环境的变化,到了土司制的后期,各级土目的成分、职能、数量都时有变化。
其一,“四大首目”,最初是由与君长或土司没有嫡庶关系的四大白彝即阿底、阿维、阿姐、洛戛四家支担任,后来阿姐和洛戛不再担任首目,而专任了君长身边的臣和师;阿维已降级为二十四属目之列;阿底的大宗虽续任首目,然其分支的卓多已改任了骂色(军职)。
其二,“八大土目”原系“四大沟则”(白彝家支)兼任正部,君长的庶出担任副部。后来,除阿底仍留在八大土目中并为最大者,直至延续到清末和民国期间,其余的七大土目已全部改由君长的庶出家支担任。它们分别是:以鸡,彝称益吉,汉姓安,清代威宁州遵化里首目,居今赫章县北境;尺吐乌,又称扯处乌,汉姓安,清代威宁州德化里首目,居赫章县南、水城县东北境;举予,汉姓安,清代威宁州性化里首目,居地在今威宁和云南宣威两地边境;马摆,又称麻博,汉姓安,清代威宁州致化里首目,居今威宁与云南会泽、宣威结合部;启处,汉姓安,清代威宁州大化里首目,居今威宁与云南昭阳、彝良三地边境;妈姑,又称骂谷,汉姓颜,清代威宁州归化里首目,居今赫章县东北和七星关区西北境;雄所,又称恒索,汉姓安,清代威宁州顺化里首目,居今威宁、赫章两县结合部。
其三,四大首目区域所设二十四目,后来变化更大,调整后既有新任,又有袭任,还有停任。后来的二十四目分别是:(1)那苦阿恒;(2)那苦鲁汝;(3)那苦益吉;(4)那苦勺体;(5)德歹;(6)苏能;(7)兄姑;(8)马摆(麻博);(9)勺佐;(10)阿甲;(11)朱歪(卓歪);(12)妈兄块(马洪克);(13)勺洛多;(14)葛姆(古木);(15)赤吐乌(扯处乌);(16)古达;(17)口卧;(18)妈纠;(19)阿扣;(20)奢渣;(21)沟鲁;(22)阿底(卓多);(23)举予(火姆戛);(24)此处⑤。
由上观之,二十四目的原始设置数虽无增减,但其世袭格局被打乱,如阿甲、朱歪等属于新增之目,举予等系原来的大目降任。变化之因:一是彝区贵族等级内部各等递势力的消长所致,总趋势是走向衰落。二是土流并治后各土目与流官关系的疏密及其在守土抚民中作用的大小不同所造成,流官已左右着土司势力的升降。据史记载,明代正统年间,对乌撒二十四属目实行调整,此前二十四属目中的阿飞、论诗(耐书)、阿依、卜兄(阿铺)、勺得魁(勺娄)、兄姑、勺多(勺朵)、威家(阿维)、柏握(口卧)、瓦尼、阿甲、法窝、布魁、果木(葛姆)、古达、奢渣、阿克(阿扣)、拉呼(腊福)等十八家土目已被排除二十四目之外,自然免去了这些土目的基层行政权力⑥。调整中,原属八大土目的此处(启处)、马摆(麻博)、雄所(恒所)、妈姑(骂谷)、举予等五家,已被降级为属目。另外新任命了江半坡、雄依两家进入二十四属目的行列。江半坡是一个汉语地名,居住该地的土目姓氏无考,其族属为汉族。及至清初,乌撒统治中心区盐仓的蔡银匠、费麻、赵打狗、邓者得等四家汉族被任命为具有基层行政权力的土目,说明在彝族土司制度的末期,不仅流官已控制了乌撒彝区大局上的权力,而且在乌撒政权下属机构中,也渗入了外来汉族客家的势力。这时乌撒地区的土目虽有五十七家之多,但其原有的实力已被大大削弱。
清朝初中期改土归流后,乌撒地区“土目”户数锐减,仅剩下卓多(阿底分支)、五所博(乌撒布)、阿底、多俄、火姆戛(举予分支)、江半坡、居家、则雄、亲兄、阿雄等十家,而且基本上失去了基层政权职能,仅以传统世俗社会的影响力对彝区产生作用⑦。乌撒“土目”失势的主要原因:一是反抗流官统治而被剿灭,职权被流官替代而逐渐淘汰。二是到了清朝后期,乌撒地区的封建地主经济有了大幅度发展,致使土目赖以生存的农奴制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至此,原有的土目大多数蜕变为封建地主。威宁县解放前财势较大的大官寨、牛棚子、黑土河、龙街子等几家,他们虽是土司旁系土目的后裔,但其存在社会形态和剥削方式都属于封建地主经济的范畴,而不再具有原来土目的权力和意义⑧。至于土目户数锐减的原因,情形较为复杂,有因门当户对的等级近亲婚配导致人口素质退化以致绝嗣的因素,也有因富户争强好斗如争地盘、吃绝业而被杀者,还有被打富济贫的民变武装诛杀者。总之,清末民国之际,土目已没有存在发展的社会历史条件,乌撒地区土目就此而退出政治历史舞台,仅在意识形态上被尊称为土目官家而已。
⑴ (3) 王明贵等.彝族源流·纪俄沟二十四苏博【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8
(2) 陆思明.略论我国彝族古代社会及其发展【M】.贵阳:贵州民族研究,1980.3
(4)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民族事务委员会.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志【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97.5
(5) 贵州省毕节地区地方志编篡委员会点校.大定府志【M】.北京:中华书局,2000.6
(6) 贵州省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12
(7) 禄绍康主编.威宁彝族辞典·历史类·土目【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9.12
(8) 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一.黔西北苗族彝族社会历史综合调查【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86.8
原载:《教育文化论坛》2013年第2期;文字来源:行艺行;编辑:阿帝鲁义。
作者简介:李平凡(彝名:阿堵子尔),男,彝族,贵州威宁人。原贵州省民族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二级研究员,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管专家。本文为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贵州山地文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0ZD&07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