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彝族土司存在了七百多年,是中国存在时间最长的少数民族土司。梳理近代彝族土司在彝区治理权的变化,结合奏折御批、凉山碑刻、清代凉山历史档案以及民间口述史料来研究彝族土司的的地方治理,更能客观地展示其治理权变化的影响因素,其中可见彝族土司职权的国家依赖性,权利变化受制于中央,并且始终与黑彝存在利益博弈,其社会治理权在国家统一与国家动乱时,有着极大的不同。国家政权稳定,彝族土司治理权稳定并得到加强;同样,当国家出现危机,土司权利也受到威胁。近代彝族土司权利变化正好与国家统一受到威胁时的权力的变化相对应。
关键词:彝族土司;治理;权利;近代
庄学本拍摄的解放前彝族老照片
一个存在了七百多年的彝族土司①,在近代有着怎样的经历,土司衙门在风云变幻的近代中国是如何进行地域管理的?国家对土司的地方治理活动是如何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深入分析中国四川彝族土司治理活动,探究其治理活动中的权利变化,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四川凉山在历史上曾经是一个有着神秘色彩的少数民族地区,他的神秘性不仅仅在于这个地区的地理环境或社会形态,即由奴隶制社会直接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更为重要的是,这个地区的少数民族主体是彝族,彝族社会与其他少数民族相比较,显示出来的最大特征是家支制度维系下的社会结构。这样的结构是导致较难产生出统一的地区自治政权的重要原因之一。四川凉山的彝族在南诏大理国时期部分归于该国,但几乎是贵族黑彝管理。“外来政治管理体制自元朝始,对战事途径要道的各支彝族兹莫②实行分封土司世袭官职,土司制度始入彝区”[1]34明代彝族地区有的地方属云南布政司、云南都指挥使司。③有的地方管理是国家放任其自理(即分散的黑彝贵族管理);有的是通过土司进行治理。似乎看不到国家层面上的直接管控(改土归流区域除外)。但结合清代皇帝御批和地方史料研究发现,中央政权从来没有忽视过凉山彝区土司的治理活动,他们一直对凉山彝区社会安定极其关注。凉山由于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环境,家支组织的特殊性,即使凉山彝族较早是由云南迁徙过来,也有着一些与云南彝族不同的生存方式。凉山彝区在历史上始终与中央政权若即若离,中央政权对凉山彝区也是羁抚相加,适时调控。凉山每次大的动乱,四川总督、巡抚等地方重要官吏都会第一时间通过奏折④向皇帝上报,皇帝也会通过不同渠道了解凉山的情况。可以说整个清代,国家对凉山的治理是有力的,清王朝灭亡后,国家动乱不安,出现分裂状况,凉山彝区大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国家对其管理的失控,土司权利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黑彝贵族与土司矛盾加重,到1954民主改革后,凉山才彻底废除了土司制度。彝族土司在其近代治理中,为了维护其自身的权利,游走于中央政权与彝族黑彝贵族之间,彝族土司治理是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自治的生动写照,这种自治是在与本民族内部的贵族博弈中完成的,凉山彝族土司的行政自治灵活性较大,只要不危及国家政权,不影响民生,不影响社会安定,国家对其治理的灵活度与法律的实施变通度极大。以近代为历史视野,连接明朝和民国的历史点来考察彝族土司权利变化,能够充分展现历史传承的脉络和变化痕迹。
一、治理权的赋予与承袭
这里探讨的土司治理权,是指国家赋予土司对其区域的治理权。所以,治理权的来源,首先是国家赋予,国家赋予以前的原始权利(习惯权利)不在本文讨论。其次是国家对其治理权的管理、延续、终止的规范。据统计,元明清时期,中央在凉山地区授大小土司共计192家,其中彝族土司最多,达到130家,占凉山地区土司总数67%。[2]191国家授权土司的职位时,同时对其管辖地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国家对土司承袭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其程序要求也是非常严格。⑤承袭的发生主要是源于土司生病辞职、革职、年老退休和死亡。每种情况的发生,处理的方式有所不同。国家对土司的承袭管理清晰、严格。土司承袭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大多源于土司绝嗣,或没有嫡长子(即没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存在),加上特殊的彝族习俗(土司妻的特殊性与等级婚制)。彝族的等级婚制规定,土司与土司之间才能通婚,即原则上土司不与黑彝通婚。而彝族贵族的妻家在女性婚后对自己出嫁女的权利有一定的维护作用,职位继承发生时,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土司妻家、土司本家就可能出现争斗或产生械斗,一旦械斗产生的动乱影响了社会安定,国家绝不会袖手旁观。国家的军队会立即进入,按照国家需要进行纠正。国家对土司承袭的管控是国家意志得以在少数民族地区执行的必要前提。凉山彝族土司存续时间达到七百多年,比其他地区土司相对较长。元代设立的罗罗宣慰司及后期分别设立的土职,使凉山彝族一些家支在一定的地域里,保持了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几百年的朝代更替都没有使土司制度瓦解,即使是在强大的改土归流时期,没有反叛的区域仍然实施其制度,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主改革。民主改革后,彝族土司的所有治理权终结,这也是四川凉山彝族土司治理权近代变化的重要特征之一。
凉山彝族在元朝时,被称为“罗罗”(倮罗、猡鹿),类似称谓一直到清代还存在,在《清代皇帝御批彝事珍档》里大量出现,而且说法还多得多。⑥“今天我们所用的‘彝’在清代的许多奏折中已被使用,(奏折中)最早用‘彝’字是嘉庆十五年(1810年),据今已有190多年了。另外,最早记载‘黑彝’的奏折是是嘉庆十五年(1810)的《四川总督常明奏报审明宜宾县民陶懋珑贪图彝人土地架词妄控各缘由照例定拟折》(第117折)”⑦对彝族的称谓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主改革,才最后确立为“彝”族。元代设置“罗罗斯宣慰司”到明代为建昌卫、府,⑧该宣慰司管辖建昌路、会川路等五路二十三州⑨。彝族主要居住在建昌卫、会川卫、越雟卫、马湖府等地。而建昌卫的彝族土司以安土司(彝称沙马土司)为首,管辖今天的西昌、德昌二县及大凉山的美姑、喜德、昭觉、布拖、普格等县地。“清中期,彝族土司制度在朝廷推行改土归流新政及当地黑彝武士势力不断崛起等内忧外患双重作用下日渐衰落,至1956年民主改革,仅存沙马宣抚司(彝称:沙马玆莫,汉称:安土司)、邛部宣抚司(彝称:斯子玆莫,汉称:岭土司)、阿都长官司(彝称:阿都玆莫,汉称:都土司)和雷波千万贯长官司(彝称:阿卓玆莫,汉称杨土司)等四大掌印土司)”[1]34在《凉山西昌彝族地区土司历史及土司统治区社会概况》资料里,我们发现了记载土司家世的七个碑文,⑩结合《凉山历史碑刻评注》和土司夫妻的碑刻,清晰地看到土司的位禄、侯爵、封赠的情况和对朝廷所表的诚心。安土司(沙马土司)家族碑文与其他文献资料比较研究,沿着安土司家族的发展轨迹,探讨其土司制度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极有意义。碑文不仅记载了该土司谱系的历代传世,而且对该家族曾经发生的重大史事进行了记载。有如沙马土司家与云南龙土司家族的联姻,以及土司的日常工作与功绩。结合《西昌县志》[3]、清代四川通志、罗罗斯宣慰司宣慰使、沙马宣抚司可考世系清楚无疑。明末,凉山沙马土司(沙马宜博拉惹)因为只有一个独生女而招募来自贵州水西在凉山避难的安土司后裔安获结入赘,改沙马姓氏,[1]36在职位承袭过程中(安刚到安学成,共计17代),在沿袭中出现分房分支和民国三十四年(1945)安登文被黑彝所杀,另一分支安学成的叔父安树德被杀(1946年)等事件,虽然安土司不仅与都土司、与岭土司有职位承袭的关系,还有姻亲关系,但近代以来安土司权利不断削弱是不争的事实,是多方权利博弈的结果,而非单一彝族内部贵族博弈。再看邛部土司岭承恩的兼袭[2]215,岭承恩的彝名叫夫曲依日,同治元年(1862年),石达开部将赖裕新在越雟白沙沟曾经遭到岭承恩的袭击,赖死,石达开被抓后执行死刑。岭承恩得到“赏土千户岭承恩、王应元宣抚使职衔,颁敕印,并赏岭承恩巴图鲁名号。”同治二年(1863年)谕内阁,再次确认。⑪同治四年(1865)十一月,礼部铸造越雟厅属煖带密土游击关防。同治十三年(1874)8月,礼部又铸造了松林地都司关防,这种关防,是土司正式授职前的一种临时铜印。[2]724-725土司等相关职位的国家确认,并颁发印章,再次证明土司是国家命官。同样的内容在民国《西昌县志》里有相同的记载[3],同时,在凉山彝族自治州的碑刻里,我们发现了岭承恩⑫的墓碑:“胜千里之外,岂为臣立不世之奇勋,而圣主不隆非常之际,赏加副将职衔,土游击⑬之关防,颁请盖基于此日矣。[4]216寥寥数语,印证了岭土司经历的家国往事和权利来源。
土司的联姻与内地官宦联姻一样,非常注重社会关系的建立与利益联盟,不同的是国家一般对土司的联姻不予干涉,但如果在职位承继时发生违背国家规定的事情,国家绝对不会袖手旁观。[5]凉山彝族最大的土司之一安土司的宗裔承袭,以及在承袭过程中的纠纷、械斗都可以看到国家的真实态度。通过保留完善的安土司的承袭谱系资料研究,我们发现,国家对土司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是较为精妙的。联姻是社会关系建构的重要方面,沙马宣抚使安登俊的夫人杨录秀是雷波千万贯长官司。河东长官司长官安凤英无子,将自己哥哥的儿子过继给自己,后娶煖带密土千户岭安泰女为妻。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安学成成为阿都土司,是因为原阿都土司被国民党杀害后,该土司地域大乱,后由沙马家的安树德继承,再传安学成。⑭建昌土司联姻不仅碑文有记载,调查资料、县志档案皆有记载。碑刻里的安土司家与都土司家、龙土司、岭土司家的联姻,文献也记载得很清楚⑮。以清后期土司妻二品龙太夫人碑文为例⑯,该碑文与前碑文都记载一个史实,就是安土司家发生过一次大的内讧,世荣公初娶沙马安氏后,由于没有生育,再娶云南乌蒙土知府鼎乾公孙女龙氏。不久就开始了夺印之争。⑰土司承袭的内讧,国家没有参与其中,但国家对谁维持安定,维护国家权力却甚为看重。一旦局势不可控制,立即派兵前往。而在“都天锡之妻安氏墓碑铭”[6]129里再次表述了国家对土司承袭的管理,土司妻没有受命承袭,不为自己之谋利,而顾全大局,协助镇国管理并且帮助职位的承袭顺利完成。在以后多次征乱中,该夫人协助河东长官司安土司平定各夷乱,使诸夷归心[6]128。碑文高度概括了土司妻协理土司行政,安定一方百姓的事迹。而在“诰命二品夫人室人安都氏之佳城”⑱的碑刻里更是清楚再现了该土司妻的才能与智慧,特别是独自扶孤,顺理安排承袭之事尤为可嘉。该碑文再次证明,明代以来,国家对土司承袭的规范极其清楚,正常的承袭,或者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承袭,国家不用管理。即使有敕命承袭,也可尊重土司内部平衡,平安过渡。如果因为土司被处罚、土司无子、需要从其同家支或其他土司家支过继,国家就会关注并加以干涉。
土司承袭纠纷的裁决权首先是在土司家族内部进行,最終裁决权在国家。国家让渡了部分权利给土司家族内部,干涉是在协调中进行的。这样的管理思想与管理模式在凉山彝事御批里也可看到。乾隆六年(1741年),四川巡抚硕色、四川提督臣郑文焕题奏大田土司承袭之事时,提出先行管理三年,管理期内如果地方安宁,干戈不兴再实授⑲,朱批:此等事若稍处置不公,或被人欺,则未为不酿成大患者,汝等其慎之戒之。[7]277-281大田土司的承袭引来了地方动乱,地方大吏明察暗访,探明缘由,上报皇帝,皇帝甚为关切。乾隆七年(1742年),四川巡抚硕色再奏,雅州清溪县大所大田土司,黎州土千户因为继嗣相互争控,争抢厮杀。该案涉及到宗嗣血缘和遗腹子是否为真的问题,“从前构讼时,所供年岁又不相符,自不便将遗腹无据,历年滋事之马曰纱率议承袭,而马濬兄弟俱皆绝嗣,无复可袭之人,是以大田各寨头人皆愿具结归县,以免马泽父子之荼毒……”,他详查志书,对马濬祖系进行了考察,认为该土司所管辖区离省城不远,“宜分不宜并,其势宜弱不宜强,盖寡弱则恭顺易治,强众则桀骜难服,此一定之理也”[7]310他要求按察司审讯,照夷例次第归结。乾隆御批:“知道了,此等事不可以姑息处之,亦不可滥及无辜,须料理妥协,方负贻日之患”[7]408。提督郑文焕工作之细致、准确,可见一斑。同在曲曲乌的土司继承中,川陕总督、四川提督、四川巡抚等皆分别上奏,地方要员对待类似之事非常慎重。今天,在汉源县的大田乡向阳村,还有一座被称为马家大院的四合院,1980年,在其房梁上,看到“乾隆四年”之字,正好可以印证,此时正是马姓彝族土司所辖之地。也许是曾经的土司衙所,也许是马土司的住宅。可见,土司承袭矛盾重重,土司的权利也是在其中消长,而近代土司职位的增加和继承出现变动正是国家政权不稳定带来的。
又如民国七年(1918),土司岭镇荣遭黑彝和国民党军队双方压力,死于法教堂,地方又乱,其媳被杀,其子岭邦正于民国十五年(1926)备案袭职[3]。民国二十一年(1931年),末代土司岭邦正(1912-1977)的老家甘洛动荡不安,黑彝贵族势力大增,原土司管辖的百姓内部纠纷不断,此时,岭邦正由于多种原因考虑决定回老家。但是,军方和官方都想利用他的影响来来稳定地方秩序,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刘元璋任命他为夷务大队长。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刘文辉主席任命他为宁属屯垦委员会委员、宁属彝副司令、西(昌)、昭(觉)、越(西)少将彝务总指挥,二十四军行营参谋长。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岭邦正加入国民党,并任地方袍哥总舵把子。1949年到1950年初,胡宗南委任他为“西昌警备总部第十一分区司令”“川康反共救国军第二路游击司令”。1950年3月,岭邦正从田坝启程到西昌,途经越西时,刚好解放军到达越西,就躲藏起来,最后逃到甘洛东北的觉木沟老林隐居生活。田坝解放后,中共西昌省委组织部长黄觉奄,多次找人动员,劝他出来,均遭拒绝。⑳后出山参观学习,1956年,岭邦正被选为凉山彝族自治州副州长,积极参加民主改革,以自己的声望影响其他彝族上层拥护民主改革,后到成都任四川省政协常委、省民委副主任、省民委参事室副主任等职,1977年在成都去世。㉑末代土司岭邦正近代政治生涯的变化,受国家的政治变局影响,其职位承袭与权利变化主要受制于中央政府,当然与彝族内部黑彝贵族的矛盾斗争也有关。
土司的承袭是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的,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国家尊重土司区域里的习俗,只有在承袭影响社会安定时,才出来解决。同时,国家对土司的承袭变化极其清楚的,国家通过不同的渠道了解凉山的社会秩序和重大案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彝事御批奏折充分证明了这点。土司职权取得和职位合法承袭是土司治理地方的基本前提,而承袭的安定与秩序是国家考量的重点。没有土司职位的合法传承,即权利来源的合法性,就没有良性治理的延续。近代的风云变幻,证明土司权利的拥有与延续的依附性,仅仅研究彝族贵族内部的博弈是不完整的。
二、土司治理权的管理——俸禄与奖惩
土司是国家“命官”,即国家任命的少数民族地区自治主持者。[5]首先,土司有国家之封印,而印玺正是封建国家行政管理运行之凭证。其次,国家对土司奖惩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对其奖惩考核,早在元代建立土司制度时已经有所涉及。㉒现代发现的凉山碑文又可证。明洪武二十五年(1393年)罗罗司宣慰司五世土司安配命弟安的,率土军协助明军平息前元臣明封的建昌卫指挥使月鲁帖木尔叛乱。这就是碑文说的“廿五年,月鲁搆衅,五世叔祖讳盷协同建昌指挥戮力战守,生擒元凶,钦嘉赍之”[6]118。清代,《清圣祖实录》明确了土司受管理的规定,对土司的嘉奖也有明确的规定。㉓康熙三十年重新规定了罚俸降俸之事㉔,从土司任职期间的定期考核来看,土职的奖惩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在档案里有一些案例可以证明。清雍正四年十二月,就规定了“盗由苗寨,专责土司;盗起内地,责在文员;盗自外来,责在武职”;土司如果“故纵苗倮,抗害土民”即革职;“至有养盗殃民者,题参严拿治罪,尚能严行约束,擒拿盗贼,奏明加级,以示鼓励”㉕对其土司的处理“有犯斩绞重罪者,其家口应迁于远省安插;犯军流罪者,土司并家口应迁于近省安插。”㉖西昌县志记载的雍正五年(1727年),瞿氏缘事参革,印信号纸呈缴。第二年,河东夷匪猖獗,调河西已革土职进剿,瞿氏老,命女安凤英率兵征剿平息,即以凤英袭河西抚夷司职。[3]该事实在其他史料里也有记载,如清高宗实录里,乾隆五年(1740年)二月的记载。㉗四川凉山的河东、河西宣慰土司也因罪降为长官司,领地、权力减缩,政治特权得到较大的削弱。雍正十一年四川建昌道属邛部宣抚使岭安磬缘事革职,其子岭天长照例承袭。㉘
嘉庆《大清会典》规定了土司的奖惩与流官相同㉙,对土司的处罚分为:罚俸、降级、革职等。㉚咸丰三年(1853年),新调任的四川总督,也处罚了土司。㉛类似这样的处罚在档案里有不少的例子。清代对待土司有降级留用的,㉜在清代皇帝御批彝事珍档里,清楚看到国家对土司的治理要求,即不仅要对自己管辖区域里的社会秩序进行维护,还要配合国家对反叛土司和其他区域彝人的刑事犯罪、动乱进行平定。皇帝对彝区的了解是多渠道的,一件大事的发生,可能有多人密奏,即使地方大吏不上报,皇帝也会直接发旨,询问事件。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上谕,朕近日风闻四川雷波一带有夷民滋生事端,究系因何户衅,此时该省作何办理,其情形大小若何,着常明(四川总督)即行查明,据实覆奏。”[7]887这种情况的发生,源于清中后期提交奏折的低职位化,为朝廷了解地方动态提供了较为广泛的渠道。㉝
再次,作为国家官吏一员,他是有俸禄的,俸禄(薪资)的取得途径与多少是根据他的治理权限来衡量的,国家在不同时期认可了土司获得薪资的不同途径。土司的俸禄通过三种渠道获得,第一,朝廷奖励;第二,辖区的粮税;第三,设立哨卡、组织彝兵获得的国家资助和哨卡的收入。如治安费的提取,咸丰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冕宁县告示:为保护商贾安全,每驮酌给该土差夷兵等保路口食钱三十文,每挑酌给钱六文。㉞同治元年至四年,“野夷”扰害很多,抢劫、抢人不时发生,甚至有的夷兵与千百户勾结为匪,官府通过各种告示提醒,各汉夷商人要走有护卫的路线。[8]371又同治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有一客民贾恒泰禀状,告土司及彝兵收钱不当,并且货物被抢。不仅收取货物费、哨钱,县衙还收取厘金。㉟三年之后,宁远府札,将过路费翻了3倍多:每人每哨出哨钱一百文,有货者更要加倍,并无定数,每驮准取哨钱六十,每挑准取哨钱三十文。但有些土差肆意索取哨钱,愚弄客商。[8]372如此高昂的路费,很难保证其贸易的发展。同治八年(1869),国家曾要撤消一些非法哨卡。㊱商旅需在规定的区域内行走和经营,收取哨卡费确保平安已经在凉山成为常规,历史档案清楚地记载了这一史实。同样,光绪年间德昌的夷目保路的收费规定,也证实了收费的情况。㊲在该碑文中,明确提到“又有哨钱俾资津贴”的规定。这样的收费非常明确,有如哨钱由夷目派人在各哨口照章抽取;除本境邻封熟人不取分文,空手行走不取分文外;凡过往客商货物壹挑取钱拾文,背篼取钱四文;蜡虫满挑取钱陆拾文,半挑取钱叁拾文,虫背子取钱拾贰文,提筐取钱陆文;贩牛马者每只取钱拾伍文;贩猪羊者每只取钱伍文;大纸壹挑取钱陆文以外,不准格外需索。[4]237清晚期到民国土司俸禄是真实存在的,民国学者的研究得出彝兵与土职的薪资“该军原额五百名,以同治八年五月成军。其饷由月领抚夷经费一千两内开支。光绪元年裁去二百名,月仅领六百两。嗣增设土千百户,领夷饷不敷散发……以故额虽三百名,实存者不百数十名。惟查底册,仍照原数呈报,缺额若干,难得确数”[9]186。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屏山前县长张厚培在“呈请核定夷目开放夷饷恢复屯田营”案内略称:“清代对于各支夷族头目,赏以千户百户等顶戴,年有薪俸”㊳。这些都充分说明土司俸禄的存在。又如国家在四川彝区征收粮食,也是通过土司来完成的。土司俸禄从国家纳粮税赋里扣除,而且自由度非常高,国家从他们相应的职位的俸禄中对比纳粮来管理,建立奖惩制度,并且因地制宜根据案情设立奖额。乾隆时会理州志记载㊴:“一州城原额贮常平仓谷五千五百三十四石五斗。乾隆四十五年,土司自得道罚俸谷三十七石四斗一升二合,社仓九处,共贮谷一万五千五百三十八石四斗六升合七勺”。凉山彝事御批里出现了“每年征解钱粮,夷寨命盜事件,悉照土司旧章程办理,并令剖结归案以息前仇也”[7]472的内容,一句“旧章程办理”,说明有关于土司征粮纳粮,并有俸谷的规定。国家给予了土司较大的自由权,这也是国家对四川彝区赋税和司法收入的权利让渡,从而保障了土司的收入,是土司的俸禄取得的认可。否则,土司是无法完成其对彝区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的。俸禄与奖惩是彝族土司权利得以保障和确认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地方管理的必要之策。
三、权利的变化——利益博弈与一统危机
有学者认为“土司无革职削地之罚。直至事大上闻,行贿详结。上司亦不深求,以为镇宁”㊵蓝鼎元认为:“土司无俸可罚,无级可降,革职则子孙承袭,仍旧为太上土司,得以暴虐其民。”㊶雍正初年,云南巡抚兼总督鄂尔泰奏言里也谈到关于“土司无革职削地之罚”的事。这样的观点在今天的学者论著里还出现。事实并非全如此。实际的情况是怎样的呢?通过查阅土司奖惩的文献史料发现,明清是不一样的,清前期和中后期也是不一样的。土司享有权利,负责境内的管理,承担对国家的义务,是不争的事实。但也存在国家对其奖惩和革职削地的情况。土司将一些工作分派到土目手中完成。土司衙门是管理地方的行政场所,凉山的考古资料显示,凉山保存较好的衙门和土司碉楼有80处。㊷土司衙门的存在及土司司法行政的运行是中国古代民族地区国家权力下放和国家法律灵活运行的活证,其灵活的运行模式以及国家对其规范和管理的智慧与理念清晰可见。明史记载,师克被诏授知府㊸,也就是说师克是土文官,知府衙门是国家授予的行政机构,凉山的土司衙门,无论是武土官还是文土官都具有司法裁断权(凉山的流官衙门和军营也有)。迄元至清,中央政权从来没有放任土司对辖区的管理,流官随时监控土司活动。明代史料记载“设流官吏目佐之”㊹。在武职里设的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后,将其系于卫所和指挥司。[10]《清实圣祖实录》:“凡镇臣所住地方,境内土司,俱应属其统辖。”㊺显然,土司受地方流官的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凉山的改土归流是不彻底的,归流的土司大多是一些反叛者,实际上,凉山改土归流是与重新设立土官并举的。如普雄与建昌的动乱,“仍以大兵击之,斩获其党千余”[11]雍正年间个别土司不满改土归流,开始叛乱,官府进行征讨。雍正帝对凉山的御批是清朝皇帝的御批中最有个性的,显示雍正对改土归流的精细与筹谋。在川陕总督岳钟琪奏凉山的抢劫、偷盗、放火中,看到河东宣慰司瞿氏前往“贼巢”宣布政策,雍正甚为高兴,并提醒要谨慎,“如此分路进击,每路兵不满二三百,未知番兵众多少数目也,不览□单弱□,朕为此少念之。仰赖上苍赐庇,圣祖慈佑,静听卿等之捷音也。”㊻告诉岳钟琪不必亲往凉山,就近指挥,除非有亲往处再旨,不可即行。叫他必与鄂尔泰合议,同心方可举行,不可轻举妄动。㊼当雍正帝得知叛乱头目金格被抓,他大为高兴,“可庆可嘉之事,朕不料此事即能如此也,朕为此举时关宵旰,今览此捷奏,惟以手加额处叩。”等等批语,生动再现了雍正改土归流决心。同时,他又说:“但不知如何待卿,方不负卿之忠诚,而对天地神明无愧也”㊽。其情真意切,感谢为之平乱之功臣,生怕有奖励不适之事,并要求奏告细节。雍正还不时地关心凉山的人事安排,对凉山及云贵川边境的彝事甚为关切,批阅仔细,不时点评奏折,对奏折中要嘉奖的人名,不断询问年岁,是否可用等等。㊾雍正五年,雍正帝认为,改土归流应作一劳永逸之策,对恶霸土司进行规范,这是国家之大计,中央集权之需。他极其关心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安定,“过去地方大臣,率皆少示,以威便图小利而终止,不肯为国家谋一劳永逸久长之策”[7]117,要求岳钟琪用可信之人,不致苗众有所损失。在地方要员常常不经审理就地正法之事,雍正指出“务必对质,卿方可定案”,定案之后,方可押解到其他地方,否则会有冤抑。[7]194雍正的御批较为全面地表现了对彝区的治理思想与司法理念。同时,在改土归流时,对其土司的治理权限进行了规范。
乾隆时,再次明确了土司与流官的管理程序,宣慰司的土司所辖彝人犯事,皆交土司擒解治罪后转流官衙门(凉山的军事机构和行政衙门),在土司衙门里,土司所聘的主文、师爷[5]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别对汉人入凉山,甚为警惕。地方要员认为,如用“猓胥”,又怕内应,如用外省流寓去的汉人为隶卒,又怕“依势作威,视猓夷为鱼肉……,易生事端,向皇帝请示,今后地方官招募隶卒,不拘夷汉,汉人多的地方,则专用汉人,汉少彝多的地方,则兼用夷人。凡有关夷情事件俱慎密办理,如有漏洩事机及纵令隶卒扰累土民者,即行参处。如此守令皆知谨慎,一遇猓夷有事自必倍加严密矣”[7]294-296。无论对土司的管理还是监督都是实时而为的,可谓奖惩有道,张驰有度。在彝事御批里,有地方官为土司申请恢复职位,要求赏还顶戴,开复处分,以示鼓励。“该土司等承缉职名,一并请免开参”[7]984,“伏查该土妇阿谷,自伊夫岭如龙犯事后,代理土司事务,夷众悦服,当夷匪焚抢之时,该土妇所管夷人并未附和滋事,足见管驭有方,……该土妇以一女流而能钤束群夷,共相推服,似应准如所请,即令请土妇阿谷代办邛部宣抚土司事务,以服夷众,而安地方。”[7]1089-1091有申请对土司革职的,“再邛部宣抚土司岭如龙,始因收夷妇呣娃为妾,以致捫扒支夷不服,出巢纠抢,该土司前未认真查缉,既复藏匿夷巢,实属有辜职守,现经土千户岭华封等拿获,前来细加查讯”,发现他实际上是畏罪逃匿,没有其他的“党恶助虐情弊”。但他已不能管理他的夷众,所以地方官请旨:“先将岭如龙革去邛部宣抚土司之职,再行照例治罪,以为庸懦误公者戒容。”[7]985-986道光十二年(1832),四川总督、成都将军奏:“追捕不法之沙马土司畏罪自缢”[7]955;“安玉娘一犯,经官兵搜拿,紧急潜回土署自缢身死,追出该土司印信号纸,暂交土舍安泰然管理”[7]956-957“叙土舍安泰然,前能随同官兵出力,又为夷众悦服,可否即令承袭沙马土司之处,出自高厚鸿慈,理合恭摺。”道光帝批:“另有旨”。[7]957-958可见,皇帝对凉山彝区的情况是清楚的。
黎州土百户马奇英㊿与他的儿子们,没有管理好他们的夷人,不能禁约,又怕自己被焚害,不能及时禀报,“夷匪抗拒官兵时亦不集众随同官兵剿捕,伊等系土司土舍,情节较马新甫等为重,应请将马奇英革去土职,发往新疆安插,仍照迁徙之例,同伊子孙……一并发往。而对预知逆情,不赴县首报的,照反逆已行,知而不首告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至配所折责安置。”[7]1046-1047该案的主犯马奇英年逾七十,其子常娃仅十五,均请毋庸收赎。而案中的其他缘坐女犯,例交值年旗,酌给有力之满洲蒙古汉军大臣为奴,那些年仅3岁、4岁等照例听其随带抚养。家中奴仆,照反逆案内缘坐男犯例,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他各犯家属饬令县府查明,另行分别照例办理。可见对动乱区域不作为土百户的处理极其严厉。同时,国家在凉山的管理中,对地方要员和一般文武营将常常进行监督,不时进行处罚。道光年间,越酅厅不申报彝人案件(两月之间,共有二十五起,只申报七起,其余十八起尚未报……),皇帝下旨,先摘顶戴留辑。[7]948土司正是在这些管理工作中或受到处罚、或受到褒奖。彝族土司的治理权随时因其履行义务和管理情况发生变化,清代前期,国家的管理较为有效。但在土司与黑彝争夺势力范围时,国家绝对扶助土司,帮助其维持地方秩序,明清时期,国家在凉山几次大的出兵都与此有关。但一定要注意的是,这决不是放任土司的为非作歹、胡作非为,当然更不会放任流官的为所欲为。在关于流官与土司关系的奏折中,康熙朝的年羮尧几次奏折介绍凉山的情况。他谈到他与提督前往凉山,一路“番蛮咸来道左迎接,勇跃欢欣,情愿开明界址、户口,认纳杂粮共数千石,亦深见其向化之诚。”[51]他从康熙四十九年到康熙五十五年,多次上奏,提到地方汉官欺负土司、法纪废弛,要求处罚凉山的总兵张友凤,说他“法纪废弛”,“年近八旬,志力昏耄,营伍废弛,威令全无”,要求速调张赴京,康熙帝御批:“此折所奏甚是,朕即传兵部令张友凤来京陛见。”年提出了用彝兵,“以蛮攻蛮”,“他以土司中择其素效忠顺之”土司兵进行治安维护,并且要重赏土兵,这些观点在后来的凉山治理中都实施了。他认为镇兵不可用,所以自己亲自带兵“剿抚”。在自己亲历凉山中,他对凉山的少数民族有了确切的认识,特别是对彝族与西番族的认识相当准确。“臣中途察访乃知建昌番蛮原有猓猡西番两种,其头目悉系猓猡,素行强暴,西番之畏猓猡,虽数十西番不敢与一、二猓猡抵斗也。”[7]15以此说明彝族的彪悍。康熙帝说,“总兵得人,兵不少数,此不过小事耳”。[7]64其意思不外乎,你难道拥重兵还怕吗?
土司权利的变化,显示出其治理地域与治理职能的变化。近代的变化尤其明显。民国的学者认为,清代中后期,国家对凉山的管理出现了一些变化,即凉山“道光十八年(1838年)满清政府根本否决苏廷玉等所陈奏之剿办方案,改行宝舆之所谓防边长策。由防堵而安抚,企求旦夕苟安,名位在所不惜,由是并不纳土完粮,消除管理地籍户籍之土官制度,便于以在雷马屏峨各边,巧立名目,纷纷出现。”[52]大量设立土官,导致以一乱即抚的状况,根据民国《峨马雷屏调查表册》及民国二十二年《雷马峨屏调查记》记述:“清嘉道而后,武力不足以慑诸夷,于是和戎之名,而为夷饷之设。土司土舍无论矣,其强有力黑夷,则假以土千百户夷兵夷约等名目,或酋长土目等名目。岁给饷需,聊示羁縻”;“地方有司,偷旦夕之安,加赏饷需,暂顾目前,于是土千百户遂有增无已”[9]176。这样带来的后果是,授封与拿饷的土职不断增多,土司与黑彝权利博弈增加,雷马屏峨各边“千户多至四十四,百户多至八十九,盖皆历年增加而至,非原设时即有此数也。再事因循,则他日千百户之多,当又不止此数。金钱有限,来者无穷,羁縻政策,可长恃哉”[9]177。由于家支众多,大量土官的授予,带来的是互不为尊,导致安抚的失败。[53]其实,这些变化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变化而来的,特别是国家遭受外侮,主权部分丧失后,四川凉山的彝族土司的治理权缩小,土职增加,实际上是对原土司权利的分割,认可将其权利让与黑彝贵族。近代以来,为维护社会秩序,在凉山采用了较为特殊的管理方式,但安抚政策的失效与凉山的失控是国家整体行政管理在四川彝区的体现,国家政权的动荡不安,无法保障对四川彝区的管理,地方军阀与各方势力交错影响彝族土司权利的实施。凉山土司权利变化充分证明,土司对大一统国家的依附是确定的,一旦国家动乱与外侮入侵,凉山彝族土司权利受到考验,彝族贵族内部利益博弈增强,社会稳定受其影响,封官、发饷、安抚不能解决地方安定,放任民族内部的自我博弈与衡平也难以长治久安,只有国家的统一与安定,才是稳定少数民族地区之根基。存在了七百年的彝族土司管理权利近代变迁,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
参考文献略,请参阅原文。
原载:《民族学刊》2019年6期;文字来源:搜狐号-藏书老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