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世代在云贵高原和康藏高原东南部边缘地带的高山河谷间生产劳作,繁衍生息。神奇秀美、广袤丰饶的土地江川养育了一代代的彝族人,也孕育出彝族悠远的历史和朴素多彩的民族文化。内容丰富的彝族文化是指彝族在长期的劳动生活中创造出来的物质、精神文化的总和。以习惯法为核心的彝族习惯法文化,是彝族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部分,它是彝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是彝族人民智慧的结晶,主要表现为彝族习惯法、习惯法观念、习惯法行为、习惯法制度和运行机制,以及习惯法实物形态。比较典型的有四川凉山彝族习惯法文化、云南巍山彝族习惯法文化。
习惯法,彝族称“简伟”,是在彝族社会中享有最高权威的法律。彝族谚语讲:“祖宗制定法,子孙遵循;前辈‘简伟’有道理,后辈赓继‘简伟’不迷路。”这句谚语说明了子孙后代以习惯法作为准则,整个社会要按照传统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各阶层的矛盾和疏导关系。凉山彝族的习惯法叫做“木赫略赫接纳维”,虽然历史上没有形成文字记载,但它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而且世代相传,被人们公认为调解纠纷时必须遵循的准则。习惯法包括关于土地财产所有权、土地财产继承权、等级关系、租佃关系、债务、投保制、刑法、婚姻、司法等内容,一共113条,共分9 部分,它受整体彝族文化的影响和制约,同时又维护彝族整体利益,保护彝族文化,促进彝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彝族民间习惯法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有些是通过共同议定和约定而成的,它的产生源于人们的社会需要,是人们适应自然环境、维持生存的文化模式。它反映法文化,包括法律文化中最自然、最本质的东西。研究法律文化的多元,特别是彝族法与国家法的相互作用关系,最重要的在于研究民间法文化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传统法律文化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四川凉山彝族地区为例,当前用以取代家支组织的一些社会经济职能生产队等集体经济组织已消失,而新的经济互助组织又尚未形成,集社会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于一体的家支正好填补了这一空缺,获得了新的生机。需要看到的是,家支及习惯法在填补空白之时,也潜在地强化了在凉山彝区较为普遍的家支违法活动。凉山彝族社会中家支与组织活动的变迁实际上反映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凉山彝族社区的变迁,家支活动性的兴衰也影响着彝族习惯法的适用程度。
面对现实的挑战,彝族传统法律文化自身能否通过各种不同的解释途径同当代不同的法律文化接触和沟通,能否提供某些还没有消解的人类需要的法律文化价值?如何解决彝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法律命题。在彝族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化生活的现实衔接中,传统法律文化不可能只维持原来的形态,只有经过扬弃或者创造性的诠释,将其与现实问题联系起来研究,才有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