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彝族习惯法
凉山彝族通常是指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和峨边、马边两个彝族自治县以及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的彝族同胞,这些地区被统称为凉山彝区。凉山彝族社会是我国由奴隶制社会直接进入社会主义制度的,习惯法,彝族称“简伟”,是在彝族社会中享有最高权威的法律,得到严格执行和全面应用。维系旧时凉山彝族奴隶制的根本,是其父系氏族制及等级制,而此政治制度的基本保证是凉山彝族的习惯法。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三千多年来为调剂彝族内部各阶层的矛盾以致特大案件,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制社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当代世界各民族罕见的彝族式的法律体系。
彝族的家支习惯法是家支内部成员人皆须遵守的家规支约,对每个家支成员都有约束作用。它的内容涉及到彝族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维护家支个体家庭的私有财产,保护家支安定,建立公共道德,选择配偶通婚等等方面发生着独特作用。凉山彝族家支习惯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人身占有与保护法;土地、财产所有与继承法;租佃、买卖、典当、债务法;抢劫、盗窃及侵犯人身法;以及婚姻、家庭与家支法。这五个方面的习惯法主要体现了贵族奴隶主阶层的意志。民族习惯法是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地区的传统。传统作为一个社会、群体的文化遗产,是人类过去所创造的种种制度、信仰、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等构成的表意象征,给人类生存带来了秩序和意义。生活在大山腹地的四川大小凉山及云南中甸地区的彝族,由于长期受传统习惯法的影响,中原文化难以浸入,习惯法成为他们立身处世的基本行为规范,直到二十一世纪,习惯法仍然是该地区彝族群众调解纠纷、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之一。
彝族习惯法不仅对彝族地区的历史发展有重大的影响,而且对彝族地区的现实社会生活也有相当大的影响。彝族习惯法生于民间,源于禁忌和习惯,它代表和满足了一定地域、族群内人们的需要。作为历史文化遗留,习惯法有着巨大的惯性力量,是实际存在于中国乡土社会的有效秩序和规范之一,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以及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以维护本民族整体利益、促进本民族内部秩序和谐、民族地区社会安定团结、民族经济快速发展的习惯规则。彝族习惯法在当今少数民族地区影响,表现在团结公约、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等方面。
事实证明,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并不绝对对立,而是可以对接和实现良好互动的,正确对待民族习惯法,处理好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辨证关系,不仅有重大的学术价值,而且对于加强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推动西部大开发,促进民族团结具有深远意义。
二、彝族社会的法官“德古”
家支在彝族社会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彝族道:“猴子靠树林,彝人靠家支。”“少不得羊子,缺不得粮食,离不得家支。”每个家支都有数目不等的头人,彝语称为“德古”、“苏易”。这些头人不是来自选举和任命,也不世袭,而是由于他们“能言善辩”,娴于习惯法,在日常生活中善于权衡各阶级和家支力量,有排解纠纷的经验,办事相对公道而为社会和家支公众认可。办事、排解纠纷出现“偏袒不公”,则会失去其头人地位。
纠纷一经发生,当事双方便各自聘请一个“德古”担任主要调解人,同时还要各自聘请一个本家支中的男性长辈担任监护人。当事的双方叫做“莫知”,主要调解人叫做“塔莫”或“莫博”,监护人叫做“莫大”,具有全权处理这次纠纷的决定权。若系重大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还会有更多的“德谷”加入调解,有时会多至三四十人,形成一个松散的“调解团”。这个“调解团”的所有成员统称为“莫萨”,而后来加入的调解人员,叫做“莫之莫若”,是主要调解人的助手。纠纷一经按习惯法调解成功,决定出赔偿的方法、数量、日期,为当事双方点头认可,在杀牛宰羊,喝了和解酒以后,便谁也无权推翻,具有永远最终裁决的效力。故在彝族格言中有:“用金子做腰带的人,推翻不了用麻绳做腰带的人调解成功的纠纷”。“最没有名望名的人调解成功的纠纷,即使是最有名望的人也不能重新进行调解”。
民主改革前,“德古”按照彝族习惯法解决的纠纷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婚姻纠纷;2.债务纠纷;3.家支或个人之间因田地划界引起的纠纷;4.人命案件;5.巴色(保头)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6.娃子逃亡被抓回的处理;7.因赌博发生争执的案件;8.下一等级摸了上一等级男子的“天菩萨”;9.盗窃案件、伤害案件、强奸案件的处理;10.同一氏族或不同等级间发生婚外性关系的处理等。
“德古”调解案件的特点有:1、不追求事实证据的,而以“理”和“力”的平衡作为调解的依据,这样家支强硬的当事人往往更有优势;2、所用习惯法多来自“尔比”或经文,“德古”调解也多以教化为主,相对于法律而言,习惯法来自于日常生活,更为当事人所熟悉,通过调解过程的教化不仅使双方更易于接受调解的结果,而且也可起到一定预防犯罪的作用。
德古是能言善辩,处事公正,通晓习惯法并能以之调解案件,使有心服口服的人,德古不享有终身职位。苏易是氏族或亚氏族头人,是氏族中有威望、处事公正无私,能够依据习惯法对其氏族成员施行约束和管理能力的长者。其职位亦如德古,无需选举和罢免。群众对案件和纠纷的诉讼,德诂、苏易对案件的受理、侦破、审理、调解和判决的执行,都是在火塘边进行的。参与调解工作的人,还有称之为“莫木搓”(执行习惯法调解事务的人)或“莫萨”(中间人或执法人)的人,他们能说会道,懂习惯法,在调解案件中时,他们协助德古,以“准德古”的身份,参与调解,进行执行。彝族称纠纷和案件为“莫牛威克”,调解案件,称“木矣牛矣”,受理案件称“威兹克兹”。发生纠纷,双方分别请“莫萨”传话,称此对话为“莫玛兹”具有法庭传票的意义。
现在,“德古”们调节案子的范围仍然很广,并涉及到生活各个领域。当地彝族遇纠纷较少诉诸司法系统,更多的求助于德古解决问题。在彝区用习惯法解决案子的德古甚至坐于法院门口以定纷止争,形成了“坎下法庭”的奇观。在彝族地区中,大部分的“德古”在调解案件时也不再仅仅只是适用习惯法,而是将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灵活的运用到实践之中。而村民委员会中部分“德古”的入选,加快了国家法和习惯法相互调适的进程。
三、彝族的家支“司法”
家支是以相同的父系血缘相邻而居的氏族,在一个大家支里又可以分为若干小的家支,与汉族的宗族划分条件相同,都是以父系血缘为根系。以彝族为例,习惯法主要体现在家支即家族内。川、滇大小凉山彝族的家支是一种父系氏族组织,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凉山彝族社会从未形成过较稳定的统一的政权组织,家支这个联合体就组成了彝族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并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地方性政权组织的作用。
彝族上层集团非常重视建立与发展家支的实力,强调家支理念对成员的精神控制。彝谚说:“人类生存靠亲友,彝族生存靠家支”;“家支是彝族生存的根据,百姓是土司生存的根据”,家支要求每一家庭都要对子女进行“茨”教育,即“背家谱,明根骨,数辈份,定亲疏。”家支观念成为彝族巨大的精神支柱。在彝语中,家支被称为“此伟”意指骨根。家支是由父子联名制的谱系界定和确认,并可以追述到某位共同的祖先。每个男性成员均能在系谱中找到自己的身份与地位,故而家支的现实凝聚力很强。彝族尔比有“猴靠树林生存,人靠家支生存”、“少不得的是牛羊,缺不得的是粮食,离不开的是家支”之类的说法。在当前原用以取代家支组织的一些社会经济职能生产队等集体经济组织已消失,而新的经济互助组织又尚未形成,集社会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于一体的家支正好填补了这一空缺,获得了新的生机。
家支与个人是包容和被包容、保护与被保护、提供安全和绝对依赖的关系,个人行为对家支及其荣誉负责,而家支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凉山彝区,家支才是诉讼的单位,个人一般不具备“诉讼资格”。彝胞们常说的是“哪家支与哪家支发生了纠纷”,而不是“某某与某某发生了纠纷。”当然这并不是说家支内就不会存在纠纷,只是家支内的纠纷多由内部消化,并不构成“诉讼”,在现实生活中,家支取代个人成为纠纷主体的做法容易导致家支之间械斗,或升级为“打冤家”等恶性事件。在这一地区参加家支复仇的事件仍有发生,家支作为诉讼主体的做法使得,原本较小的纠纷也易引发仇杀,在调解过程中因家支势力大常常导致漫天要价,恃强凌弱的现象发生。
四、火塘习惯法法庭
习惯法法庭不常设于一地,无固定之所,是根据需要和方便,分别在各个家庭成立的,用以审理一个案件的法庭,在第三者家庭火塘边,在当事人本氏族成员家的火塘边,都可以成为习惯法法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火塘边就是习惯法法庭,同时还有审讯室,拘留室等功能。习惯法法庭有很大的公开性,在火塘边公开审理案件及调解纠纷,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只有在氏族内部的一些偷盗案、婚姻隐私案的审理时,才对外氏族人保密,籍此为“家丑”遮羞。
凉山彝族的火塘有两类,家居火塘和野外火塘。家火塘,彝称“嘎”或“嘎”,设在堂屋中段屋门的左边,火塘分别距屋左墙脚和后墙脚三米左右。在野外就地烧一堆火取三根木棍,将一头捆在一起,另一头分呈三角形,支于火堆周围地上,成为支架,以该支架挂锅;或以三鼎足支锅。本氏族中的大事,村寨中的大事和家庭中的事,都是在火塘边商议的,各个家庭中的火塘,都可以成为氏族义事厅。
火塘边作为习惯法法庭,是因为习惯法是彝族的大法,是彝人赖以立足于社会的行为准则,人人遵守。习惯法有很多法规条文具有浓厚的宗教信仰赋予人们行为的规定,还有严格的确良父系氏族制的法律条款。彝人信原始宗教、信仰祖先神灵,日常生活极大地依赖本氏族的势力而生活。故在火塘边的习惯法法庭,具有广泛的履行法律手续处所的作用。婚姻、土地、盗窃等纠纷和伤害他人的安件,一般在家里火塘边进行调解。凶杀、服毒、跳岩跳水、上吊等以自杀报复与之争执者的案件,如双方都是本氏族成员,则判案可在家里进行,如双方不属同一个氏族,则判案在野外进行。
对民事纠纷和一般刑事案件的判决的执行,在家里火塘边履行判决决定和调解达成的协议。自愿服死刑,以服毒方式自行了断的行刑,也可在家里进行,迫使罪犯自缢,执行绞刑、火焚、枪决的行刑地点,是在野外。各氏族烧一堆火,围坐于火堆周围,由德诂,莫萨烧一堆火,执法人拘押罪犯坐在该火堆边,吃刑前餐后行刑。行刑后,就地火化尸体。
判决案件时,调解人和当事人双方,到一方家里或在野外,坐在火塘边调解,以火墉边作为法庭判案。法官德苏日等调解人坐在火塘内侧即上方;莫萨坐在火塘右上方;当事者之一、主人及其氏族方面的人坐在主位;另一方坐在火塘右下方;罪犯或被嫌疑者坐在火塘下方靠门口处,门口有双方氏族代表数位青年把守。判案开始,须杀“开口牛”(或杀猪杀羊代之),喝“开口酒”后,进行审案判决。案件判决成功,杀“闭口牛”,喝“闭口酒”,让“木头沾血,嘴唇沾酒”后,判决生效。杀牲,一为食用,一为判案仪式所需。
习惯法在规定德诂在判案时,用背诵的法律条款分析案情,按照犯罪程度对比条款判决。在诉讼案件中,在大宗财物盗窃、杀人犯、拐卖人口犯等重大案件,指控嫌疑但无确凿证据而成为僵局的,就采取毕摩,德诂用机灵的判决方式进行审理,使双方一致同意此裁决,大家心甘情愿。彝族奴隶社会也有自己的一套习惯法和诉讼制度。彝有乱政,而作七刑,即“处决”(勒令自杀)、开除家籍、驱逐出境后窖马、念经、打鸡吊狗诅咒、责令赔偿、买酒杀牛赔礼;在家支内部纠纷不甘败诉者,令其赤膊决斗,彝族称“吉特”的特殊法律,以负方为败诉。上述七刑都是通过德诂和毕摩裁决实施,原告和被告的家支头人无权审判或干预。习惯法虽然是维护奴隶主阶给统治,但它却在稳定凉山彝族社会秩序、惩治无恶不作的社会渣滓,保扩各阶层的合法利益上起了积极作用。在执法中,任何阶层和个人都没有超越习惯法之上的特权。
五、“神明裁判”仪式
在当今的彝族地区,人们主要由家支,按照习惯法调解纷争,处理案件,方式主要有家支调解和家支神判。彝族的家支调解和神判家支调解有头人调解和家支会议裁判两种层次。家支头人德古、苏易调解纠纷,解决一般性案件,只要当事双方同意头人裁决即算结案。较大的纠纷案件非头人所能独断,往往要召开名为吉尔吉兹的头人会,最后再召开家支大会解决。
在彝族社会还保留了一些古老的信仰调解方式,如有的案件纠纷,头人们难辨是非,按习惯便由毕摩组织“神明裁判”。这是一种迷信仲裁手段。神判方式一般有:捧铧、嚼生米、抓蛋、赌角、捞油锅、漂灯草、摸石头、折断棍子等。一切神判多行于同一等级不同家支的人之间。
凉山彝族侦破刑事案件的工作是,由当事人(受害者一方)请各地的知名人士到家里,招待酒肉,主人说出案件的有关经过及线索,请各位名人回去后广为侦察。同时,主人家请各位名人去放出口信,许诺下付给来报告案件实情的人多少数派钱,这是“放报口费”。当事人请毕摩来诂卜打卦,预测案件的大概结果;请巫师跳神,请神明指定巫师寻找被盗的失物。德古们难于调解的疑难案件,由毕摩设置道场,“莫萨”主持仪式,在野外火塘边举行“神明裁判”仪式,以审判断案或结案。神判仪式分为以下几种:
1、鸡赌咒自白
毕摩作法念咒,被嫌疑的人打死一只鸡,并赌咒誓,表示自己清白,与本案无关。自咒说,如不清白,请神明降罪,让自己象鸡一样死去。
2、铧口判决案件
在野外烧四堆火,一火塘边周坐判案人。毕摩在此火塘边设置道场,念经念咒语,执法者莫萨监督审判程序,验看端铧者的双手,其双手被炽铧口烫伤,莫萨即宣布其为罪人。两堆火塘边分别坐当事人及双方氏族成员。另一火塘内烧铧口,铧口烧至炽红,由莫萨以木棍取出放入嫌疑者双手掌中,由其端到道场上,掷于神树枝丛中。棒铧。在嫌疑者手上垫上7根或9根小木棒(一般为单数),再垫上白纸或白布,将烧红的铁铧置于手上,走9步,烫伤者即为作案者。还有端烧红的石头等神判方式。
3、嚼生米判决案件
嚼米。由毕摩(迷信职业者)挑一些生米,让嫌疑的双方在相同的时间内放入口中咀嚼,毕摩念咒语后令其吐出,米上带血者即为作案者。
4、抓蛋
将一个鸡蛋放入沸腾的水锅或油锅中,让嫌疑者用手去抓。如鸡蛋沉于锅底,抓者烫伤了手,就表示输了;如鸡蛋未沉于锅底,抓者没有烫伤手,就表示赢了沸油锅或沸水中捞鸡蛋或铜钱判案。
5、“漂灯草”
亦是侦破盗犯的法术。以数寸长的灯草二根,一根带箭头,与另一根斜搭成十字形,浮之水面。毕摩念经后,吹一口气促其浮动。被嫌疑者站于四周,灯草停止漂动时,箭头指向何人,何人即是盗犯。
6、捞开水即“衣格多”
仪式非常神秘和复杂。时间:在冬季举行;地点:选在人迹罕至的高山上。妇女、小孩一律不许到场。
当事双方各聘请二三十个见证人,由见证人选定日期,通知双方亲友,聘请毕摩。但这种神明仲裁的后果相当严重,一般的毕摩不敢轻易涉足。据说只有昭觉县吉额瓦地方有一家毕摩才能主持这种仪式。毕摩不到当事双方家中来,事前也不与当事双方见面。届时,由见证人武装保护到场,事毕后武装护送回家,以免输了的一方对毕摩下毒手。
所有的见证人和毕摩都要当众打一只鸡,对天发誓,保证自己不偏袒会何一方。
当事双方由见证人作证,各拿出几百两或上千两白银作赌注,谁胜了谁得,(也有以双方全部家财作赌注的)。届时,必须将白银交见证人点数。如被怀疑者是奴隶,便由奴隶主代垫,(胜了以后将赢得的部份分一半给奴隶主。)或由家支凑齐。
用当事双方各准备“若勒”,即招待见证人的牛五于十五条(根据纠纷严重程度事先商定。下同),“多勒”即举行神明仲裁时需要的牛二至五条。这些牛必须在事前赶到见证人家中关养,到时全部宰杀,由败者偿付。
给毕摩、见证人各二百两白银,再准备一条“即勒”,即仪式完毕宣告结束的宰杀的一条牛。均由败者偿付。
被怀疑者在预定日期前三天或七天,选一天吉祥的日子,全身上下穿白色服装,身上悬挂野猪牙齿等避邪物件,带上糌(也得用白布口袋装),手执一牛角号,即“合补”,到当地最高的山梁上,一边走,一边吹牛角号,一边非常虔诚、悲哀的对苍天呼喊道:“太阳神哪!太阳神!请你主持公正,我冤枉得很哪!冤枉得很。”在这三天或七天里,不能回家,不能和任何人交谈。到了预定的时间,便直接到神明仲裁的地点。
举行神明仲裁时所需的一应器物,都由见证人分工负责备齐,当事双方一律不许插手。
届时,挖一火塘,备一口锅,用三根李子树的树枝支起锅来。
备一些四拿长(约二尺)的干竹子,再在亲友中选一个手臂最长的人,将竹子堆放在该人向上弯曲的手臂上,直到手指尖还刚能触及肩头为止,然后取下捆成一捆。共需三捆。
备一个一两二钱重的白石头,一个一两二钱重的鸡蛋(均用秤称准确)。
备九根秧草,即“普倮”,编成一个网,将鸡蛋和白火石放入网里。
备一段一长(约五寸)的干“日都俄倮”草(据说这种草学名叫野古草)。毕摩将这段草直立于锅底正中,用中指按住,然后往锅里舀水,直到水刚好淹没至草的顶端为止。然后将三捆竹枝放入锅下点燃,毕摩退离锅边开始念经。
毕摩身披一件“瓦日所波”,即用蓑草编制的蓑衣,也是全身空白,手提一只白鸡,一边念经,一边缓步向锅边走去。待锅内的水烧开,就放下手中的白鸡,将装着鸡蛋的白石头的网放锅内,同时,向锅里喷一口水,使水珠溅落到烧得滚烫的锅边,使之蒸腾起大量的水蒸气,以增加神秘恐怖的气氛,这时,候在锅边准备去捞的人,便伸出左手(不能用右手)向锅里捞去。如能将锅内的网 捞出而不被烫伤者为胜,如捞不出来就被认为有罪。据说十之八九都能将网 捞出来而不被烫伤。
7、捞油锅
捞油锅叫做“欲衣合”。形式与捞开水大体相同,只不过放入锅内的不是火和鸡蛋,而是菜油与铜元。同时,由于到场的亲友荷友荷枪实弹的分立两旁,以防作弊。见证人站在中间,背靠背的排成两排,将双方的亲友隔开,平端手中的枪,以防止斗殴或枪击。
但是,见证人仅仅保证举行仪式的顺利进行,保障毕摩的安全。仪式一经完结,见证人就会宣布说:“从这以后发生的一切事故均与我们无关”。
这是因为,当被陷害者从油锅内捞出铜元获胜后,有权击杀诬陷者一见大势不妙,便逃之夭夭,然后,请人说和,并向被诬陷者说出告密者的姓名。这时,告密者便倒霉了。
8、捧铁铧
捧铁铧,即“勒克多”。同时,架起炉子、风箱(风箱用羊皮口袋制成,或许应叫做鼓风袋),放入用李子树烧成的九棒木炭,将一只耕地用的铁铧放在炭火上,便鼓动风箱,一股劲地鼓风。待毕摩念完九页经书后,如果铁铧已被烧化成铁汁,便证明被诬陷者清白无辜。如果铁铧仅仅被烧得通红,便由毕摩在被诬陷者手上铺一块白布,白布上放九根叫做“妞姑”的树枝(这种树苗由毕摩种在园子地里)。然后,将烧红的铧放在树枝上。让被诬陷捧着走九步而不被烫伤,白布和树权也未被烤燃者为胜,否则为败。
9、折蒿子杆
至于平时,因口舌引起互不信任(多数是在妇女或少年人之间),而被怀疑为搬弄是非的一方,一时又找不到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无辜,但如果任其发展或流传开去,将会引出严重的后果。急切间,便会从地边折取一段蒿子杆,对天诅咒发誓后,将蒿子杆一折两段,向东方丢去。按迷信的说法,也和打鸡一样,是用自己的生命担保。因此,是非争吵便会立即停止。
这些神判方式主要用于头人难于判定的重大偷窃事件和其他疑难案件。实施神判时,诉讼双方要拿出同样的东西打赌,听候毕摩念咒作法,“神意”表达后,败诉方要拿出事先打赌的东西给胜诉方和毕摩。神判反映了早期奴隶制寡(吊打致残)、席各衣(斩脚后跟)、落脚(斩右手)、落几他(斩手指)、羊马谷(挖眼)、落婆者(割耳)、大必咀(咬鼻)、那托(穿鼻)、羊马乌(针刺眼珠)、咀莫姐(灌辣椒面,对妇女施刑)等若干种。加深对神判问题的研究,对认识中国早期奴隶制法的特点是很有意义的。
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发展一直存在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在中国法制现代化不断推进的进程中,由于少数民族一般居住分散,国家的司法、执法机关适用和执行国家法律的难度非常大,因此如何更好的发挥彝族习惯法在彝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就成为了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加快立法的进程,我国《宪法》第116 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治权和立法权, 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权和立法权的主要体现, 通过它们可以从原则上协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关系。在实践中应当加快对民族地区习惯法中的优秀传统文化的吸收和借鉴。使之成为国家法的一部分,但是对于现代法制精神相违背的劣习当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为首要,实现法制统一;其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由司法牵头为当地的传统势力——家支和 “德古”正名,重新界定它们的社会角色的定位,考虑在彝区尝试建立一定的由彝族德古构成或参与的组织机构和协会,加强对德古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思想认识、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通过法定的程序,发挥其准司法的作用;对家支也应当考虑将其纳入民间团体的范畴,以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范其行为,使其发挥乡民团结互助的积极功能,起到对不法行为的约束作用。
文字来源:彝族微信公众号。
作者:李永勤,彝名:阿林嫫茜,单位: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