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26年8月19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组织召开离退休干部学习会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会上向老干部通报(讲解)涉军安置优抚政策。
会议现场
(一)退役军人的安置
1.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5条规定,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依法优先安置。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邱绍昌通报(讲解)涉军优抚安置政策
2.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1)政府安排工作的条件:《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25条规定,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军人可选择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①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②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③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⑤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⑥是烈士子女的。其次,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2)取消安排工作安置的情形:《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34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3)不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情形:《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35条规定,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①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②受过刑事处罚的;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被强制退役等原因不宜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其他情形。
3.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1)自主就业安置的概念:退役军士不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不符合安排工作、供养条件的,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退役军士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可以选择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2)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退伍时可享受的政策:其在离队时可领取由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享有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考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从2021年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县人民政府发放4500元的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服役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4.退役士兵安置地的规定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安置地为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1)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2)退役军士已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3)退役军士的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的,可以在配偶部队驻地安置;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4)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退役军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中等以上城市安置的,应当结婚满2年。
(二)优抚对象的种类
1.伤残人员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军队或地方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残疾军人(含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及其他因公伤残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军队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
2.三属
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老复员军人
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在农村的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疾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有原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做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或本人档案有记载),经指定医院检查确认所患慢性病尚未治愈,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5.参战人员
这里所说的“参战人员”指符合领取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的退役军人,要求符合以下条件:退役档案内有明确的参战记录;所记录服役部队、服役时间与参战部队作战时间一致;退役后政府未安置工作,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参战退役军人指1954年11月1日之后入伍,为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等军事行动的退役军人)。
6.部分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年满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
7.部分烈士子女
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县老干部活动中心主任杨亚琼主持通报会
普金华:人民解放军原中校;人民警察原四级高级警长、一级警督。参加工作以来三次荣立个人三等功,百余次受到各级各类表彰奖励。现任南华县“菌乡银发”志愿服务团副团长。系云南省作家协会会员、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作家协会副主席。有6000余篇(幅)作品被《人民日报》《半月谈》《人民政协报》《解放军报》《人民公安报》《人民文摘》《博览群书》《中华名人格言》《中华名言词典》《战旗报》《云南日报》《边疆文学•百家》《云南警察文学》《楚雄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云南人民广播电台等各级各类媒体及文学等刊物刊(播)。与人合作著有云南民族文化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双十”工程丛书《咪依噜风情谷——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小岔河村》一书及个人著有中国乡愁文化书系•南华《雨露灯语•雨露》一书。文学作品《啊,马樱花》入选楚雄州第二届“马樱花文艺创作奖”;《“拿鱼”的记忆》获楚雄州第五届“马樱花文艺创作奖”二等奖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