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文章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创立的“四重国际合作机制”为背景,探讨遗产化进程中的史诗传统及其在不同遗产领域中的表述问题。一方面,基于“遗产项目”这一专用术语的指代功能,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确认和确定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对《公约》名录中涉及的史诗传统或与史诗传统互为关联的遗产项目作出大致清理和归类分析,围绕史诗传统进入遗产领域的基本路径和重点案例,讨论地方知识与学科知识之间存在的话语张力。
关键词:史诗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领域;遗产化;遗产表述
2003年9月,曲布嫫在新疆喀纳斯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紧急委托项目田野调研
截至2017年9月5日,已有175个国家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至少表明该《公约》的理念和目标在全球范围内已获得普遍认知和广泛支持。在《公约》框架下创立的国际合作机制有多重进路,其中主要的“抓手”包括“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下简称“急需保护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代表作名录”)的项目申报(nomination)和列入(inscription),“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简称“优秀保护实践名册”)的推荐(proposal)和遴选(selection),以及国际援助的申请(applica-tion)和批准(approval)。在操作层面上,这一常常被归纳为“国际合作的四重机制”(即两个名录、一个名册和一种筹备性援助)为各缔约国领土上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及技能”(《公约》第二条)提供了走向遗产化的国际平台,从而为基于社区传承和实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由国家申 报、推荐或申请这一必备环节步入“人类共同遗产”创造了可能性。
《公约》设立的两个名录和一个名册,通常简称为“《公约》名录”(the Lists of theConvention),既非“联合国名录”,也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录”,以《公约》作为所有格进行限定则有其深意。一方面,名录本身是为实现《公约》宗旨而设立的国际合作机制,另一方面,名录事关所有参与缔结该国际法的国家,由此约定了缔约国与教科文组织共同保护人类遗产的责任和义务。从2008年至2016年,全球已有429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入选相应名录。这些遗产项目为我们反观各申报国的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进入遗产化(heritagization)进程的基本路径留下了极富张力的思考空间。鉴于本文的讨论范围,我们将“优秀保护实践名册”和“筹备性援助”暂且搁置一旁,仅针对与史诗传统相关的两个名录进行考察。在这一思路下,本文主要采用档案研究法和归类统计法,结合《公约》名录提供的线索,以教科文组织网站基于《公约》及其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公开文件为范围,围绕“遗产项目”这一关键词,集中探讨当代史诗传统在社会化的遗产建构过程中所遭逢的若干问题。
引论、作为“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遗产”到“文化遗产”再到“人类共同遗产”的遗产化进程异常复杂,尤其是围绕《公约》名录的设立常常聚讼纷纭。在这一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厘清《公约》名录的目标何在?首先,回顾《公约》的四项宗旨:(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三)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四)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其次,《公约》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代表作名录是“为了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visibility)和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并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第十七条规定,设立急需保护名录则是“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再者,为实现以上宗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和《公约》秘书处共同制定的《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就列入标准、申报和受理程序、时间表、项目评审和审查等一系列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规定的列入标准同样将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区别开来,两者互为补充却有着不同的宗旨。然而,不论申报哪一个名录,相关利益方首当其冲的挑战就来自如何选择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申报。
《公约》通常从整体上述及“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非遗”),有的地方则专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项目 ” (element)。例如,第十一条第(二)款“:由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和确定其领土上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identify and define the various elements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esent in its territory, with the participation of communities, groups and relevant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值得注意的是,“项目”这一有特定旨归的术语在《公约》中文文本中完全“消失”,甚至一次都没有出现过。这种“消失”又成为我们再次回到《公约》来理解“非遗何为”乃至“项目何为”的一个关键词。
就《公约》而言,其英文文本确实交替使用了两个术语来表述“项目”,element(s)1次,item(s)4次;而法文文本则贯穿始终,一直使用的是élément。就2008年首次通过的《操作指南》来看,在述及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以下简称“宣布计划”)的实施阶段(2001-2005)产生的90个项目转入“代表作名录”的相关规定时,行文中刻意使用了item一词的复数,用以区别对待《公约》生效后的专用术语element;故其他各处先后69次采用的都是element(s)这一术语。然而,同样遗憾的是,《操作指南》的中文文本直到2014年进行第3次修正之际,长期“消失”的“项目”一词才被统一“补入”,这一迟来的更正经历了6年时间。
在中文语境中,element与item之间的区别往往被忽略了,因二者皆表述为“项目”,甚或人们还容易将“项目”理解为project,尤其是在采取保护行动或开展保护活动的同时。但在英文语境中,即使仅看术语的字面意义,人们都不难理解element与item之间的区别:前者通常指“要素”“构成成分”“基本部分”“典型部分”;后者通常直译为“条款”“项目”,但尤指清单上的某个项目,一群或一组事物中的一项、一件、一条、一则等,如一件物品、一项议程。因此,element更符合指称“不可触摸的”(intangible)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具体表现形式,同时避免了“物化”非遗的可能。
然而,就“项目”这一专用术语而言,基于操作性定义(working definition)的讨论几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新型文化遗产的概念史同样步履蹒跚。尽管各种争论直到《操作指南》出台之前也始终没有停滞过,但辩论与妥协则是所有利益相关方达成共识的必经之路。2011年,某申报国有4个遗产项目与之前该国已列入的相关遗产项目“极度相似”而被委员会退回(ITH/11/6.COM/CONF.206/Decisions),随后在如何确认和确定一个独立的项目问题上引发激烈的讨论。2012年10月,在巴黎举行的开放式政府间工作组会议专门讨论“项目的适当规模或范围”(the right scale or scope of an element),为结束“项目”这一术语的使用和效度问题而造成的长期辩论奠定了基础③。会议期间,前任《公约》秘书的里克斯·史密兹(Rieks Smeets)在专门用于讨论的一篇工作论文中,基于《公约》及其《操作指南》的起草过程,系统地梳理了有关“项目”的界定和定义曾使用过的若干概念和来龙去脉,其间竟经历了长达四十年的探索(ITH/ 12/7.COM WG/3)。此次工作组会议形成的共识是:尽管《公约》本身并未对“项目”一词作出专门定义,但“项目”乃是《公约》以中立和区别的方式指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表现形式” (specific manifestations of ICH,缩写为 SMICHs)的专用术语,而不论其性质、领域或规模大小;“项目”这一术语在实施《公约》的过程中民众获得其所享有的权利为中性,并可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何表现形式,但前提是相关社区认可这些表现形式是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在同年12月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第七届常会期间,基于前述工作会的讨论成果,将“反思项目的适当规模或范围”纳入正式议程并作出决议,其中述及:“注意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适当’规模或范围取决于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实施2003 《公约》的不同语境及其机制;建议各缔约国注意何种规模适合何种目的” (ITH/12/7. COM/ Decisions)。至此,有关“何为项目”与“项目何为”的长期争论总算尘埃落定。
正如委员会文件所指出的那样,为了贯彻2003《公约》的宗旨,更大和更复杂的文化现实(cultural reality)往往需要切分、归类和标记。一个项目的规模和范围取决于该《公约》在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的运作机制及其特定语境(ITH/12/7.COM/13.b)。从“项目”这一术语的使用方式和实践效果来看,通过具体项目更容易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表现形式”,并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表现形式的确认、确定、建档、编制清单、保护、管理、申报和列入名录等一系列环节,包括社区、非政府组织、专家学者、专业中心、政府主管部门等利益相关方为参与实施《公约》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就名录项目的“申报—评审—履约”机制而言,申报缔约国都须提供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事先知情并认可同意且全程参与以上行动的具体证明。这是任何一项申报工作的基本伦理。因此,不论以什么样的实践方式而存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都只能通过选择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申报,方能经由国家申报进入国际层面的评审。因此,本文认为,在实施《公约》的语境中讨论所谓的遗产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首先表现为“遗产项目化”(ICH elementalization),也就是具体的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通过上文述及的多方参与的社会建构被确认和确定为“遗产项目”(identified/defined as an ICH element)的过程①。在中文语境中,尤其是若无上下文关联,我们建议尽量采用“遗产项目”来完整表述英文element一词所指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表现形式”,以避免歧义。
以上我们讨论了“遗产项目”这一《公约》专用术语的指代功能,意在说明遗产项目的确认和确定在《公约》定义“保护”的“各种措施”中处于最前端的地位;围绕《公约》及其实施所涉及的一切社会化行动,也是正在发生和发展的遗产化进程,需要也应该积极面对。接下来,我们通过优先考虑特定范围内的遗产项目,选择名录中涉及的史诗传统或与史诗传统互为关联的遗产项目作为考察和分析的基本对象,并从以下几个向度进行讨论:(1)史诗传统与遗产项目;(2)口头传统中的史诗演述;(3)史诗传统与遗产领域互涉。需要说明的是,在《公约》语境中,遗产项目的评审乃是基于申报材料提供的信息,而非针对遗产项目本身,这是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我们的分析也当尽可能地依循这一精神,若有例外则属需要调用关联性文献作为必要的参证,但并不代表本文持有其他立场。
一、史诗传统与遗产项目
为厘清《公约》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史诗传统,我们以名录清单为主线,将申报材料、委员会决议和申报国定期报告纳入检索范围,旨在同时关注“申报—评审—履约”这三个环节所形成的关联性文献,以便围绕遗产项目及其表述问题进行讨论。
作为翻检和清理的第一步,笔者在教科文组织网站非遗专用频道直接以epic(史诗)这一关键词进行检索,获得56条信息,其中涉及遗产项目基本信息者共21条,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国、列入时间及项目简介;另有委员会决议13条,申报国定期报告7条,国际援助申请3条,保护项目活动1条,动态消息3 条。而在《公约》名录专栏中以 epic 作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搜索,经排除无关项,则得到 30 条结果。这里所谓的“全文检索”实际上仅涉及相关网页所引述的委员会决议的第一部分,即每个项目的基本简介。与此同时,鉴于epic这一专业术语有使用或限定的语域,其结果与在田野作业中直接使用专业概念一样,必然会遭逢地方知识与专业知识之间的颉颃。因此,接下来继续扩大搜索范围:一则下载相关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全文检索,二则通过浏览档案或观看申报片获得必要的补充信息。最后锁定的关联性遗产项目共45项,在《公约》名录的429个项目中占比为9.53%,其中代表作名录项目38项、急需保护名录项目7项、联合申报项目4项,分别占代表作名录365项的10.4%、急需保护名录47项的14.89%,以及联合申报30项的13%。
基于统计分析的目标,我们还需同时考量这些锁定项目与《公约》所界定的五大遗产领域(domains)之间的关联,并将归类结果纳入分析的对应范围。为便于行文,我们用代码形式顺序标记以下遗产领域:(D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D2)表演艺术;(D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D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D5)传统手工艺。在图表对照中,我们采用英文缩写形式,用RL和USL分别指称“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
经比对申报材料的相关细节,我们将45个目标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史诗类项目共12项;与口头传统文类相互交织的项目共8项;与其他4个领域存在或多或少联系的项目共25项。保守地说,这个结果有可能并未穷尽所有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史诗或史诗传统诸要素的项目,尤其是无从在网站获取2008年转入代表作名录的17个史诗关联项目的申报材料,我们只能从可获取的定期报告中补充所需信息。即便这样,这45个项目的清理也大体反映了活形态史诗传统在遗产化进程中的基本路径。就史诗类项目而言,下表或许能够提供一种直观的图景:
表 1 史诗类遗产项目与年度列入项目数量一览表
我们将表中所列的12个项目归入“史诗传统”这一目标范围有如下考虑:首先,这些项目的名称已经传递了明确的文类(genre)信息,并直接使用了“史诗”(epic)或“英雄叙事诗”(heroic epos),乃至“演述”(performance)这样的专业术语,与我们对这些遗产项目所投射的专业期待形成“视域融合”,但尚需进一步判断。其次,相关申报国对遗产项目的命名方式和表述方式,映射了史诗研究基于民族志诗学的立场,且在地方知识与专业知识之间也构成了话语关系。再者,这些史诗传统是如何转换为遗产项目的表述策略或各有不同,尤其是在非遗保护语境中,由此可以考察地方文类观念与专业文类观念在遗产表述中的对接、错位和可能出现的协商。然而,对参与项目申报的多元行动方来说,从项目名称到项目说明,则要考虑更大范围的受众,其目标人群并非专业人员,而是那些从未接触过相关遗产项目的广大受众。鉴于既往的申报实践及其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总是绕不开遗产项目名称的确认和定义,评审机构曾一再提醒,“列入代表作名录的宗旨在于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visibility)和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如果遗产名称只能被那些已经熟悉该遗产的人理解,这个宗旨就很难实现”(Document 6.COM 13)。
鉴于遗产项目名称和遗产项目说明这二者之间形成的表述互为关联,也直接反映了申报国如何确定、定义并表述史诗传统的基本路线,我们观察的重点便集中在这两个层面:一为项目名称的命名方式,二为项目说明中对其所涉及的史诗传统是如何表述的。我们不妨先对遗产项目的命名方式及其反映的表述策略作一简要归纳,为规避重复和繁琐,有的名称我们仅取部分关键词予以分析。
第一,沿用史诗的传统称谓,并以之作为主叙词。多以史诗中的主要英雄人物冠名,或为诗系之名,如“格萨(斯)尔”“玛纳斯”都属于典型的英雄史诗诗系(epic cycle);或为史诗诗部之名,如“‘玛纳斯’、‘塞麦台依’‘、塞依特克’三部曲”将各部名称并置,以彰显其三代英雄及其谱系式叙事传统。“呙尔奥格里史诗艺术”同样以英雄呙尔奥格里(Gorogly)的伟名为标识性符号,史诗描写的正是这位传奇英雄带领其四十位骑士所缔造的神圣功业。“‘萨逊的冒失鬼’即《萨逊的大卫》之演述”稍嫌迂回,但颇有一番值得深究的意涵:“萨逊的冒失鬼”为英雄的昵称,彰显了民间的英雄观;其后的同位语《萨逊的大卫》则属意义补足,用于说明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一乃口头演述,一乃书面文本。
第二,采用与“史诗”这一学术概念大体对应的本土文类术语。“希拉利亚史诗”(Al-Sirah Al-Hi-laliyyah epic)中的前置词“西拉赫”(Sirah),在阿拉伯语中相当于“史诗”。“泰伊丁”(T’heydinn)则是哈桑语中对摩尔人史诗的总称(epic ensemble),另有Al Batt Likbir和Al Rasm两种阿拉伯语或方言别称。“奥隆霍”(Olonkho)和“图兀里”(Tuuli)在雅库特语和蒙古语中皆分别专指“英雄歌”“英雄史诗”,有明确的指代意义。“达冉根”(Darangen)意为“唱中有叙”(to narrate in song),即散韵兼行,在马拉瑙人的语言中也专指史诗歌(epic songs)。
第三,突出演述人群体及其演述艺术。作为吉尔吉斯史诗演唱人,阿肯(Akyns)成为遗产项目名称中的关键词,强调的是传承人群体及其叙事艺术。来自吉尔吉斯斯坦的两个项目都与玛纳斯史诗相关,遗产实践虽有重合,但表述的重点不同。涉及演述人的项目说明进一步解释了史诗的大致范围,包括玛纳斯三部曲和其他四十多种“短篇史诗”,并具体描述了阿肯们的演唱艺术。
第四,部分遗产项目名称加上了所属族群、部落或国家名称。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以来,委员会针对这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提出了不同意见和建议,认为项目名称之前冠以国家或民族作为“定语”存在明显的排他性,于是就遗产项目命名方式作出新规定,并从2015年受理的项目开始实行,以规避使用这种限定性修饰语。尤其是那些存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领土上的遗产项目,有意或无意的“所有格”定语势必会造成不必要的隔阂乃至竞争。这一新动向旨在提倡更具包容性的遗产表述,以利促进文化间对话。本着这样的精神,本文述及相关遗产时也不使用限定性修饰语。
我们再看尚未讨论到的“板索里史诗说唱”(Pansori epic chant)。实际上,该遗产项目的命名方式让我们也琢磨良久。据项目简介提供的信息来看,在朝鲜语中,“板”指人群集中的场所,“索里”意为 “歌 ”;“板索里是一种合乐的故事讲述文类(a genre of musical storytelling),由一位歌手和一位鼓手共同表演,以唱功的表现力、风格化的言说和同时容纳故事讲述与舞台动作的传统剧目,集精英文化和大众文化于一身。”但就“名”与“实”而言,除了项目名称中出现epic一词外,项目简介中并无一处述及“史诗”。由于当初的申报材料无从获得,只能跟踪查阅申报国的定期报告。其中确实使用了“史诗”一词,但词频统计结果仅有一处,具体表述是“:板索里是一种传统的韩国艺术形式,其特点是一位说书人(changja)在一位鼓手(gosu)的节拍伴奏下,唱述一首长篇史诗诗歌(singing and narrating a long epic poem )。”至于史诗诗歌指的是什么,报告中并没有提供更多的解释性信息。考虑到epic一词也常用作形容词,不论是项目名称中的epic chant或是报告中的epic poem,是否可以理解为具有“史诗般风格”的“大唱”呢?为了弄清这一点,我们只好破例查阅其他相关文献,以求证该项目涉及的“史诗”一词所指。结果发现韩国学界对板索里的“文类”或“体裁”也有不同看法,有叙事诗、史诗、戏曲、音乐等多种观点②。由此看来,项目申报之初的归类领域仅涉及“表演艺术”有其道理,说明这一本土文类兼备文学、戏剧及音乐等要素,构合为一门综合性的说唱传统。而其传统剧目原有“板索里十二部”之说,流传至今的有《春香歌》《沈清歌》《兴甫歌》《水宫歌》《赤壁歌》等五部;从题材上看,似乎跟文人叙事诗有更为对应的源流关系。但项目简介和定期报告并未涉及这些传统剧目,倒是强调了与当代生活关系更为密切的新剧目。该遗产项目的归类问题,确实事关我们如何看待“史诗”这一文类及其与其他文类的关系问题,当然还涉及遗产表述在本地语言与英语之间的转换问题。不论怎样看待该遗产项目的文类归属乃至领域归属,我们都当尊重申报和保护该遗产项目的相关行动方,尤其是社区和传承人及实践者群体对此类问题的看法。
即便我们将“板索里史诗说唱”纳入“待定”队列,这个案例也为我们从内部和外部两个向度进一步思考遗产表述的话语关系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因为,在遗产项目的传承和实践中,“板索里”或者任何一个遗产项目的母语表达皆来自本土知识,在地方语境中径直使用不会造成歧义,也再方便不过。而在申报工作中,使用外来概念和专业领域术语进行界定和定义的人往往是学者,将epic chant或epic poem用于表述“板索里”这一说唱传统,也是为了在国际语境中达成信息传递、语义迁移和确当表述这一基本目标。因此,我们可以将“双语”甚或“多语”相关的遗产项目名称及其确定视为相关史诗传统进入国际化遗产建构的必要环节。在此过程中,地方知识与学科知识的对接、文类与文类间关系的处理、被表述方与表述方的协商,都值得进一步关注。
通过初步分析以上遗产项目的命名方式,我们大体上能够找到的共同取向是本土术语与专业术语的互为阐释,这便使内部知识与外部知识得以彼此映照。惟有中国申报项目“玛纳斯”例外。用本民族语言乃至文字表述遗产项目名称是委员会提倡的母语表达方式,在拉丁转写之后加上解释性的同位语则有助于并不熟悉遗产项目的受众了解其基本属性。申报表也给出了彰显母语表述包括以更具体的方言或土语乃至文字进行再度表述的空间。
接下来,我们以“希拉利亚史诗”(Al-Sirah Al-Hilaliyyah epic)为案例,就其项目简介与定期报告之间对史诗传统的描述作一对照,以说明遗产项目的表述和再表述问题。
这一口头诗歌,又以希拉利史诗而著称,讲述的是巴尼·希拉勒贝都因部落的历史及其在公元10世纪从阿拉伯半岛迁徙到 北非的传奇故事(saga)。这个部落曾统治着北非中部的大片领土长达一个多世纪,后来被其对手摩洛哥人所灭。
作为在阿拉伯民间传统中发展起来的主要史诗之一,只有希拉利亚史诗以其完整的音乐形式流传下来。这种曾经在中东地区广为流布的艺术形式,到今天仅见于埃及一国。14世纪以来,希拉利亚史诗由诗人(poets)演述,他们一边吟唱诗句,一边演奏一种打击乐,或以“拉巴布”二弦琴伴奏。史诗一般 在婚礼、割礼或私人聚会场合演述(performances),有时持续几天。
过去,从艺者们(practitioners)在家族内部训练,而演述史诗是他们唯一的收入来源。这些专业诗人(professional poets)从五岁起开始艰苦的学艺,其学徒生涯往往要坚持10年之久。时至今日,学徒们仍然要进行提高记忆力的特殊训练,掌握他们的乐器演奏;同时还必须学会即兴评说,使故事情节更加贴 近现在的受众。
由于现代传媒的竞争,以及能坚持完成这种艰苦习艺过程的年轻人越来越少,能够演述希拉利亚史诗的人数日渐减少。在 埃及旅游业的利润诱使下,诗人们在民俗秀(folklore show s)节目中放弃了完整的史诗篇目,而热衷于演述其中的一些 片段。(Nomination file No. 00075)
——项目简介
希拉利亚是一种诗歌传统,并在阿拉伯世界为大多数人所熟悉。西拉赫(史诗)叙述了巴尼·希拉勒部落从一个国家到另一国家的大规模迁徙事件,惟其所有的叙事诗段(episodes)得以完整流传。西拉赫史诗分为三部:《诞生》《使命》和《西迁》,有时还会增加第四部《孤儿传》。
希拉利亚史诗不仅是上埃及和下埃及的社区中一直保持的传统故事讲述的非凡例证,而且还包纳了现有部落的最古老和最流行的传统音乐及其歌诗和舞蹈。史诗目前在埃及的城市中心鲜有演述,但在农村则依然以散韵兼行的方式讲述,包括在歌诗吟唱中传续。那些由上埃及的史诗歌手(epic singers)唱述的版本最受欢迎。他们在夜里以“拉巴布”琴自弹自唱,一旁还有塔尔鼓手伴奏。这些史诗歌手在婚礼和其他场合演出。
一般只有男性且通常为长者才能演述史诗,然而年轻的男性歌手已开始涌现。共有60位史诗歌手被确认并做过访谈;只有3位在35岁以下,其余的最年长者已76岁。
史诗伟大之处在于其具有保护社区传统和文化的独特能力,而同时也反映了史诗的张力及其如何在叙事进程中消解社区内部不同群体之间潜在的紧张关系。史诗还具有教育模式的功能,提倡勇气与勇敢。英雄阿布·扎伊德·希拉利骑着骏马,手握长剑,这样的图像被展示在与麦加朝觐有关的墙画中。
到目前为止,希拉利亚史诗[的重要性]得到了认可,但现有的实践及实践频率的提升并不显著。尽管人们相信库纳几乎是唯一培育该传统的地方,但在吉萨省开展的研究证明,至少还有姆努菲亚的谢赫村以及盖尔贝亚、亚西乌特和索哈杰等地也有史诗讲述人。目前,电视娱乐是这一传统项目的基础,虽然这种媒体可能成为传播该遗产项目的一种资产。(Periodic report 2012–No. 00788/Egypt)
——定期报告
通过以上两个文本的对比,我们不难发现有多处关键信息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里仅举几个要点:(1)删去了历史上的被征服事件;(2)增加了史诗4个诗部的划分和各部名称,与当年的申报片的叙事保持了一致性;(3)以“史诗歌手”替换了“诗人”或“职业诗人”;(4)在演述语境的叙述中,“割礼”被隐含在“其他场合”之中;(5)传承人和实践者的特征及其传承模式更加突出,尤其是演述人的身分限制有所突破;(6)增加了史诗演述的社会功能和文化意义;(7)更新了有关传承人和史诗流传地的实地调研信息;(8)对现代传媒和娱乐节目的态度变得中立。这样的变化实际上反映了申报国再度对史诗传统作出的新阐释,而在遗产表述关键环节上出现增删改动,正是随着履约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更新保护理念所致。尤其是在国际语境中,删去征服事件有利于文化间对话;隐去“割礼”但没彻底否定,一则符合《公约》精神,二则尊重了当地的文化传统。这一删一藏之间也引发了我们关于遗产表述策略的诸多思考。
二、口头传统中的史诗演述
“文类”(genre)一词源于法文和拉丁文,意为“种类”(kind)或“类、属”(genus)。在逻辑学的用语中,“类、属”又依次引申为具有某种相同性质的一类、一种或一个类别的事物或观念,同时可以分为若干亚类或亚种。因此,口头传统中的若干文类,尤其是地方文类或本土文类,都是一个总括性的概念,涵盖着许多完全不同却又常常相互关联的诸多概念,便于根据语用的需要进行划分或再划分,乃至重构后再进行划分。但在分类的通常语境中,史诗文类可在引申或是限定的意义上加以使用,既要对应于学科内部的用法,也要考虑地方文类的划分及其语用限定,尤其是作为言语行为—通常表现为“公开演述”的史诗往往都有其特定的文化语境和社会情境作为叙事的外设框架。
利用《公约》名录网页提供的检索工具,共有100个遗产项目被自动搜寻出来并归入口头传统领域(D1),从中我们不难看到许多熟悉的口头文类或亚文类同时出现在各种各样的文化表现形式和社会实践中。在本文的分析范围内,除了“标注”为“史诗”或“英雄叙事诗”的遗产项目外,还有以下8个遗产项目来自口头传统领域(见下表),且与“史诗”这一文类有着或深或浅的内在关联。
表 2 口头传统领域中的史诗关联项目与年度列入项目数量一览表
根据项目简介和申报材料,我们大体上可以判断这些遗产项目与史诗传统之间的联系。“吉列德口头遗产”“麦达赫公共说书人的艺术”两个遗产项目的关联度较弱。“史诗”一词仅在项目说明中一带而过,且与其他口头文类如民歌、抒情诗、传说等一同用于说明遗产项目的实践方式。“阿西克勒克游吟诗歌艺术传统”的申报材料中有一简短的解释:阿西克勒克(魦 覦kl覦k)传统的维系与前伊斯兰和早期伊斯兰—突厥史诗演述人有关,他们被称为“奥赞”(Ozan)或“巴克西”(Baks覦)。尽管这样的描述着墨不多,但史诗及演述人已然构成遗产表述的一部分。相较之下,“阿塞拜疆游吟诗人的艺术”这一项目明确述及“达斯坦”(dastan)叙事传统,并用括注方式解释说“这是一种大型的文学音乐创作”,故在项目归类上(当年的申报表是自行填写而非勾选),申报国顺序表述如下:口头文学、音乐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包括音乐和抒情诗演述、史诗说唱(epic-telling)、演剧、舞蹈;传统手工艺(乐器制作)。其中,史诗说唱被明显关联到表演艺术领域,但当与项目说明中的“达斯坦”这一口头文类相呼应时,文本中也出现了具体的史诗篇目—《达达·阔尔库特书》(Book of Dede Gorgud)。因此,该遗产项目当与史诗传统有着较为稳定的依存关系。
“在库鲁坎-弗噶宣布的《曼德宪章》”则耐人寻味:通过口头传承和仪式实践存续至今的《曼德宪章》,被誉为“世界上最古老的宪法之一”,至今在马林凯部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每年都要在马里著名的康加巴村庄举行集会和仪式,因而口头宣示《曼德宪章》的传统得以赓续。项目申报材料8处述及曼丁戈史诗中的主人公松迪亚塔·凯塔(Sundiata Keita),尤其是6处提到“语言大师”格里奥(griots),他们是众所周知的史诗演述人,身兼多种显赫的社会角色,也是《曼德宪章》最重要的保管方之一,与之相关的仪式和知识依然以口头方式父子相传。但整个材料并未使用“史诗”这一术语。我们暂且先立此存照,以便今后跟踪项目的定期报告。
“伊富高人的呼德呼德颂”(The Hudhud Chants of the Ifugao)的基本信息如下:伊富高人以其在菲律宾群岛吕宋岛北部山区开垦梯田、种植水稻而闻名。“呼德呼德”(Hudhud)传统上由该社区演述的叙事歌(narrative chants)组成,人们在播种和收获季节以及守丧仪式上都要咏唱,内容讲述的是古代英雄、习惯法、宗教信仰和传统实践,并且折射了水稻种植的重要意义。这一传统有二百多颂( chants ),每颂划分为40个叙事段落(episodes),完整的吟诵需要几天时间。演述人多为上了年纪的妇女,她们在社区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呼德呼德史诗(Hudhud epic)以领诵和合诵交替的形式进行,所有的诗句只用一个曲调。据此,我们不难判断“呼德呼德”作为伊富高人的叙事传统,既是一个集合概念,也是一种传统文类,可以大致对应于“叙事歌”,其中囊括了史诗。这是我们将之归入史诗关联项目的依据。
从地方文类的内部向度看,“伊玛堪说唱”也与“呼德呼德”相类似;只是在项目表述中,前者的申报材料呈现了更为充盈的地方文类知识,从中可以判断史诗说唱的基本特征。伊玛堪主要叙述的是部落之间的征战与联盟、维护民族尊严和疆域完整的英雄故事,还有萨满求神、渔猎生活、风俗人情和爱情故事等,具有鲜明的渔猎文化和地域特征;其中,以塑造英雄“莫日根”(mergen)为主题的故事数量最多,相关的英雄人物及其叙事也就最具典型性与代表性,重点在于描绘各类勇士群像和部落之间的战争。伊玛堪说唱艺人“伊玛卡乞玛发”(yimakanqi mafa)的表现手法是说与唱相结合,一个人说唱,无乐器伴奏。伊玛堪又分“大唱”(sagdi jarimku)和“小唱”(uskuli jarimku)。“大唱”以说为主,侧重表现各种“莫日根(英雄)”故事和赫哲族人创世传说的长篇故事;“小唱”以唱为主,侧重表现渔猎生活、风俗人情和爱情故事等抒情性的短篇故事。诚然,若将“大唱”独立出来也可视作严格意义上的“英雄史诗”。但申报方的选择恰恰是尊重传统实践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这样也更符合社区的愿望和诉求。
最后,我们要面对另一个棘手案例。学界通常认为史诗至少应当符合以下多个尺度:(1)诗体的或散韵兼行的;(2)叙事性的;(3)有关英雄业绩的;(4)传奇性的;(5)崇高风格的;(6)包容着多重文类属性及文本间有着互文性关联;(7)具有多重功能;(8)在特定文化和传统的传播限度内。按照这个框架我们来看申报方有关“库盖蕾口头传统”的一段说明:
库盖蕾(Koogere)是约1500年前的一名巴松戈拉人女酋长。她超人的智慧及其治理下的繁荣景象经由一系列叙事世代相传,成为卡塞塞地区的巴松戈拉人、巴亚宾迪人及巴托罗人的集体回忆。该传统以其根基性和启发性成为社会哲学与民间表达的组成部分;其叙事着重描绘以辛勤耕耘换来的丰饶和富足,强调智慧的重要意义,唤起女性不可思议的力量和英雄主义。传统上,这些故事的实践者和保管人有长者、贤能、说书人、诗人、音乐家、艺术家以及居住在故事流传地附近的家庭;人们通常围着火塘边唱边述,也在完成手工活儿、放牛及长途旅行的集体活动过程中传述,并通过精于讲古之道的老说书人传给年轻一代。由此,库盖蕾的故事讲述也促进了人们有关行为、娱乐、智慧和学习的分享,以及代际之间的信息、价值观及技艺的传承。(USL 2015–No. 00911)
从这段简介来看,该遗产项目当是有关女性英雄人物的叙事传统,其演述也是讲唱结合,符合我们有关英雄史诗的基本尺度。但是否可以将之直接纳入史诗项目范围,便涉及主位与客位的判断问题,尤其是申报国并未使用“史诗”这个概念。为了寻解问题的答案,我们在巴松戈拉王国的官方网站上查到了一篇直接以“库盖蕾史诗”(Koogere Epic)为题的文章。除了描述历史背景和史诗诗系结构(11个核心叙事段落和6个相对独立的主题)外,该文的整体行文与申报文本有大量重合,包括项目简介文字、传承人与实践者群体、仪式化演述语境、文化意义和社会功能等诸多方面,彼此完全能够对应上,甚至还使用了《公约》语言。从这些相似点或可推论,这篇文章与最后提交的申报材料之间存在一种“文本间关系”,彰显出本土社区和利益相关方在遗产表述方面的不同看法。而内部知识与外部知识之间如何达成协商、平衡乃至妥协,也会成为项目申报与遗产化进程的一个考察环节。因此,我们将之当作一个特殊案例纳入口头传统中的史诗关联项目,为今后继续跟踪其定期报告留下线索。诚然,此举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有不确定的风险。
三、史诗传统与领域互涉
关注某一遗产项目同时覆盖或涉及的相关遗产领域,能较好地观察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属性,毕竟遗产项目作为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实践活动本身就具有多个面相。而遗产领域的大致划分,是《公约》用于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一个参考性分类框架;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各遗产领域之间同时存在相互重叠和彼此交叉的互涉关联,正如文化事实(cultural reality)本身往往难以划出清晰的边界。一般而言,遗产项目的申报当包含在《公约》定义的“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之内,而与这些实践和表现形式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空间]”都不能藉由自身的独立存在而被视为遗产项目②。而上述《公约》定义中的五个复数名词正是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domains)的基本依据,只是顺序略有不同。
在厘清申报国如何选择遗产项目所属非遗领域的同时,我们也可以借此考察“史诗”这一文类与其他文类的共生关系,尤其是与口头传统领域之外的其他4个非遗领域是如何发生关联的,又是如何被表述到其他遗产项目中的。在我们的取样范围内,通过优先考虑“史诗”这一特定对象,共有25个遗产项目符合我们进行甄别和清理的目标。以下我们以项目简介、申报材料和定期报告为依据,按遗产项目与遗产领域的归属关系,将每个项目所涉及的史诗关联项信息分列如下:
表 3 其他非遗领域与史诗关联信息
前文围绕史诗传统作为12个遗产项目的命名与表述问题进行了初步讨论,接着分析了史诗这一特定文类与口头传统领域8个项目之间的依存关系,从中我们可以观察到地方文类概念往往大于学界惯常使用的文类概念,这也是某一遗产项目可以同时关联几个遗产领域的一个内在因素。文类概念对确认和确定每一个领域的遗产项目不仅有用,也可以相对地进行子域的再分类,同时在界分中可以进一步考量遗产项目跨文类与跨领域的文化表现形式及其社会实践的若干面相。因此,我们有必要将表1、表2和表3所列的45个遗产项目及其各自的分属领域包括独属领域进行归并统计,进而分析史诗传统在五大非遗领域的呈现、表述和转换过程中所展示的互涉关系。
表 4 遗产项目覆盖领域与互涉关系中史诗传统
在当下的申报实践中,领域选择取决于申报缔约国自身的勾选,其整体情况也反映在上表中。从归类统计结果可以看出,独属一个领域的遗产项目共26个,占45个项目的57.7%。涉及跨领域的项目共23 个,其中同时覆盖 3 个领域的项目数最高,共 9 个;分布在 D2 和 D3 两个领域的项目跨域能力最强。另一个观察的向度是,D3在同时覆盖两个领域的项目中最活跃,频次为4;D2在同时覆盖三个领域的项目中最活跃,频次为9;其次为D3,频次为5;其后为D5,频次为4。总体上看,D2+D3在双域组合中最活跃,频次为11;D1+D2+D3在三域组合中最活跃,频次为6。这个统计结果看似枯燥,但能说明既有申报实践的基本走向和问题所在:史诗传统与表演艺术和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两大领域关系最为密切;与此同时,口头传统领域独属一个领域的情况也最为突出,涉及11个项目,其中含史诗类项目7个;其次为表演艺术,涉及7个项目,其中含史诗类项目1个。以上分析表明,史诗传统依托的演述语境和使其得以传承和展现的社区实践在申报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关注,但远未达到重视。比如,史诗所属的口头传统往往被视为一个民族的百科全书,承载并传递着一些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但较之其他遗产领域而言,D4活跃度最低,仅涉及两个遗产项目。再如,史诗演述大都与传统音乐和表演艺术相关,而有关乐器、道具、服装的制作技艺及其传承人和实践者群体,同样参与了史诗传统的社区实践,但45个遗产项目中仅有6个关涉到D5。这些内在的和外在的维度在申报文本中也当纳入表述的范围。
上述统计结果也为我们的观察和思考提供了多种向度,有利于分析史诗传统在各自生根和成长的口头文化生态系统中是如何被遴选或整合到遗产化进程并被如何加以表述的基本路径。首先,史诗与“表演艺术”的关联度最高,一则涉及多种传统戏剧,包括哇扬皮影偶戏、高棉皮影戏、罗摩戏、拉曼仪式戏剧、马背藏戏及纳卡勒戏剧;其中有4种戏剧形式都体现了史诗《罗摩衍那》及其异文在印度本地和东南亚的传播、接受、改编和再创造的不同风貌,突破了我们仅基于“言语行为”去考察史诗演述的局限性;二则还与舞蹈、音乐等表演艺术交融并存,尤其是印度东部的查乌舞(Chhau)传统,“以表演《摩诃婆罗多》和《罗摩衍那》史诗中的插话叙事(episodes)、地方民间文学及抽象主题为主”,通过身体叙事参与史诗传承,也更新了我们对“口承—书写”二元论的既有认识。其次,史诗与“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的关联度虽然弱于“表演艺术”,但该遗产领域恰恰构成史诗传统尤其是史诗演述的文化语境和社会情境,从羌年到诺鲁孜新年,从那达慕到库热西摔跤,从康加巴重盖圣堂屋顶落成仪式到帕勒瓦尼与祖卡内仪式,再到圣诞季仪式,史诗演述及其演述人群体,包括传承方式和实践方式都得到一定程度的彰显,有助于我们认识世界范围内的活形态史诗传统及其当下的存续力状况。再者,史诗、英雄诗、叙事诗、抒情诗、歌谣、传说、故事、说唱、谚语等口头文类,还有许多地方文类和亚文类,乃至区域性文类,如中亚的达斯坦和木卡姆、欧洲的传奇和罗曼斯(romance)等等,交织于不同的遗产领域,也有利于我们从专业分类与地方知识的话语关系中去寻绎史诗在各类遗产项目中的表述维度和阐释效度。
最后,史诗传统既然是一种跨文化的世界现象,我们的考察视野也当随着《公约》名录项目转向更大范围的类比和比较研究。在已列入的遗产项目中,我们不难发现由许多跨境共享的史诗传统构成的“文化现实”与海陆丝绸之路的历史人文联系:从“格萨(斯)尔”到“玛纳斯”,从“达斯坦”到“图兀里”,从“呙尔奥格里”到“阔尔库特”,从“阿肯”到“巴克西/巴克什”,从《罗摩衍那》到《罗摩赞》……诚然,相对于全球目前的活形态史诗传统而言,这些遗产项目还十分有限。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语境中,各国的申报和保护实践都会为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话语体系建设提供来自地方、国家、区域、次区域及国际层面的鲜活经验。
结语 遗产项目申报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尽管有学者将教科文组织在文化领域中的政策制定,尤其是其相继出台的一系列准则性的国际文书,视为各种文化遗产被“遗产化”的最大推手,但《公约》框架下的名录申报机制和定期报告制度是一种并行不悖的国际合作双轨制:名录申报机制是为所有缔约国搭建一个国际化平台,以利从整体上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深化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知;定期报告制度则是对缔约国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定义务的一种跟踪监测和综合评估。换言之,这一双轨制同时成为缔约国保护各自领土上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委员会要求在国家层面上开展的保护实践以社区参与为中心,进而通过国际合作整合到更为广泛的国际保护战略中,由此提升各缔约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能力建设,拓展国际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和范畴的理解,分享多年来各国履行《公约》的经验,从而确定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用策略,找出共同面临的挑战。
本文仅从“遗产项目”的操作性概念入手,集中讨论了与《公约》名录相关的史诗传统或与史诗相关的遗产项目在确认和确定环节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这一环节的具体指向之所以重要,关系到如何描述遗产流布的地理范围、实践社区的人群范围及实践方式、遗产项目本身之于社区的文化意义和社会功能、遗产项目列入名录如何有助于实现其宗旨、遗产项目的存续力或面临的威胁、保护措施(RL)或保护计划(USL)的编制、社区参与程度及尊重其意愿且事先知情并同意的证据提供,乃至关系到包括和视频文件等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因而也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作用。从这个首要环节开始,委员会及其评审机构就《名录》申报工作的相关细节不断给出建议,并在具体实践中不断修正,包括2015 年核可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等。这一系列举措,都为缔约国的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史诗传统进入国际视野给出了越来越清晰的指引。但从“遗产项目化”到“项目遗产化”,往往要面对错综复杂的挑战,既往的申报实践也表明,这一进程并非没有矛盾和风险。
最后想说明的是,着手开展本项研究的想法由来已久。初衷主要在于利用《公约》搭建的名录申报—评审—履约机制考察各申报国(尤其是跨境共享)的史诗传统及其存续现状,从整体上把握活形态史诗传统在全球范围内的分布情况,了解相关国家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社区、群体和传承人的参与程度,以便在非遗保护语境中为中国史诗学的学科化实践提供一些实际案例,由此丰富和深化既有的专业研究与政策研究。因此,就以上目标而言,本文的写作只能视为“千里之行”的第一步,后续的关联性研究还当渐次展开。
(注释略)
作者简介:巴莫曲布嫫,彝族,法学 (民俗学) 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学术方向为口头传统与田野研究,个人专长为诺苏彝族口头论辩与史诗演述。代表作为《鹰灵与诗魂━━彝族古代经籍诗学研究》(专著)、《神图与鬼板──凉山彝族祝咒文学与宗教绘画考察》(田野研究报告)、《荷马诸问题》(译著)等。
原载:《民族文学研究》2017年第6期;文字来源:民族文学学会微信公众号;作者授权彝族人网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