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凉山彝族习惯法;性质;历史变迁;现状;未来
(凉山彝族 刘乾坤摄)
一、凉山彝族习惯法概述
(一)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中国习惯法体系中内容最丰富、影响最大的一种习惯法。历史上在国家分裂时期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国家统一时期中央集权鞭长莫及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民族习惯法是当地进行有效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时至今日,虽然已有国家法律的介入,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尽管目前学术界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念有不同的界定,但有基本的共识: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民族文化发展过程中的积淀,它承袭者民族文化的发展,概述着民族文化发展的轨迹与成果[1]56。它不仅仅作为民间法律,更作为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发展和传承。
与国家制定法相比,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与国家制定法的全民普适性不同,民族习惯法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只在本民族内部,甚至民族内的某一家族内部具有约束力。二是国家法律十分注重保障和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民族习惯法则更多地是为了维护本民族或者本家族的利益,体现的是民族群体利益。三是国家制定法通常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民族习惯法所涉及的内容则更为具体和细致,包括对赔偿和处罚方式的规定也是如此。四是民族习惯法的处罚手段往往与本民族的荣辱观念、社会道德标准有关,富有本民族特色,也因此对本族人更具有威慑力。五是国家制定法全部形成文本,而民族习惯法则大多是不成文的,多是依靠群众口耳相传,依靠家庭、家族对其成员进行教育,或是在本民族环境中耳濡目染。也有一些是成文的,但是少数。
(二)凉山彝族习惯法的性质认定
要界定凉山彝族习惯法的性质,首先需要界定凉山彝族传统社会的性质。
凉山自1956年民主改革前至今一直被描述为“奴隶社会”,对它的各种研究大都建立在对“奴隶社会的活化石”进行解剖的理论前提之下。事实上,凉山社会的等级构成、社会分层和生产关系是异常复杂的,同典型的奴隶社会区别很大。将凉山“兹莫”“诺合”和“曲诺”“阿加”“呷西”的等级,根据血缘划分为“奴隶主—奴隶”这样简单的二元对立,虽然能解决一些问题,但也会产生更多无法解释的问题。
凉山彝区真正可以称为奴隶的实际上只有 “呷西”等级,他们具有“家奴”的性质。而占据凉山彝族人口总数绝大多数的“曲诺”和“阿加”,均很难用“奴隶”加以描述。尤其是曲诺等级,是被统治阶级中最高的一级,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有相对独立的经济生活,也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可以说,“他们从任何方面看已经没有奴隶成分”,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美国学者麦克斯韦·希尔指出,凉山彝族社会与“经典”意义上的奴隶社会--古希腊-罗马奴隶社会的社会形态是大相径庭的,他主张用“有奴隶的社会”而非“奴隶社会”描述凉山[2]。
正是由于对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的认定,彝族习惯法长期以来被定性为"奴隶制法制",被认为本质上是"奴隶主阶级统治和压迫奴隶的工具",是开展国家法制建设的障碍,导致其法律效力在形式上被完全废止,社会功能和正面价值遭到不应有的忽视和否定。时至21世纪,“文化多元”与“法律多元”的理念已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受到重视。正确的态度也同样促进了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的认可和研究。凉山彝族习惯法作为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合理的民间法律而存在。
在凉山彝族传统社会中,成员因血缘关系而自然聚合,彝族群体意识存在于每个人的意识中并世代相传,故而存在于这种社会中的社会规约——习惯法,也自然是为保护每个成员群体——家支的利益而存在。而与此同时,凉山彝族又存在着鲜明的等级制度,不同家支分属不同等级,保护家支群体利益的习惯法的应用也就有了等级的分别,而并不专门为某一等级服务。因此,凉山彝族习惯法可以称为等级社会中保护家支群体利益的习惯法,而并不是“奴隶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
二、凉山彝族习惯法的产生及历史状况
(一)产生
费孝通先生曾提出过“乡土社会”的概念。在这个乡土社会里,基本的社会单位是村落,人口流动性小,不同社会单位间的往来也少,所以这个乡土社会极富地域性[3]3。在这个社会单位中,人与人之间是熟悉的,关系是亲近的。由此也可看出,这种社会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自然经济的特征。在这种封闭的社会共同体中,人与人之间逐渐建立起约定俗成的社会规约;当这种社会规约逐渐发展并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时,便具有了一定的权威性,而习惯法正是产生于这种具有权威性的社会规约。
费孝通先生的“乡土社会”理论中,一个社会单位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结和构成整体靠的是地域关系。而在凉山彝族社会中,在天然封闭的地域环境基础上,人与人之间更多的是靠血缘关系发展出来一个个的社会单位——家支,并在这种地域和血缘双重联结的基础上形成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的具有权威性的习惯法。
有人把权威分为神异性的权威、传统的权威和科层的权威三种。其中,传统的权威即指某种制度或规约在长期存在中逐步获得大多数人乃至公众的承认,成为具有象征力、道德和行为约束力的存在。彝族人在整个历史时期乃至现今,自然地服从于习惯法,即是服从于一种传统的权威。
(二)历史状况
《史记》记载,先秦时期西南地区众多民族处于“毋长处,毋君长”的原始状态,已经开始依据社会习惯调整族群内部的各种关系[4]6。彝族史诗记载,彝族先民社会中已形成按照约定俗成的习惯、原始宗教禁忌调节社会成员关系、解决各种纠纷的“兹莫”“德古”“毕摩”等阶层。
秦汉时期中央王朝与西南少数民族之间开始形成“朝贡关系”,中央将归附的各少数民族上层封为地方长官进行统治。而此时的大小凉山地区,由于地理原因造成经济文化阻隔,与外界交流不畅,几乎处于完全封闭状态,中央法律对这里的统治效力甚微,习惯法仍是凉山彝族社会处理社会纠纷的主要手段。这种状况一直延续至新中国成立后,甚至20世纪50年代四川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之后。凉山地区特别是彝族聚居的深山村落,仍存在使用习惯法解决纠纷的情况。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据《华阳国志》记载:“夷中有桀黠能言议屈服种人者,谓之‘耆老’,便为主。”“主”即习惯法的执行者,彝族的德古。《华阳国志》中还提到,当时德古断案依据的习惯法包括"夷经"、社会禁忌、诅咒、誓约等[4]7。
唐代中期在今云南地区兴起的南诏政权,是西南少数民族建立的一个以国家形态存在的地方政权。其建立者究竟是否是彝族先民,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毋庸置疑的是,这一政权其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鲜明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特征,保留了大量彝族先民的习惯法规范。
宋代提到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使用习惯法多本地进行治理的文献资料甚少,提到凉山彝族地区的就更加无从查起。在《宋史·西南诸夷传》中,倒是记载了今贵州地区的彝族对刑事纠纷的处理是依据其习惯法机制,“其法,劫盗者,偿其主三倍;杀人者,出牛马三十头,与其家以赎死”[4]7。
元代是西南各少数民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生变迁的重要时期。这种变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在云南建立起一套国家正式的司法组织处理西南地区的重大纠纷;二是元代西南各民族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开始制度化,但其合法性要由国家确认;三是对涉及土官之间争地、械斗、仇杀以及各民族族际的纠纷排除固有纠纷解决方式的使用,按国家正式司法制度解决。此时,云南彝区的经济社会形态已与汉族地区差异甚微,而此时的凉山彝区,由于仍然处于封闭状态,几乎没有史料对这一时期当地情况有所记载。但参考西南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发展进程来看,可以猜测,凉山彝区的习惯法调解机制应已成熟。
明清时期,在西南诸省区,存在着郡县官制和土官土司制二元结构的职官制度。在国家法不断本土化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过程中,贵州彝区已逐渐统于中央。国家治理较弱地区,其社会发展较慢,仍以各民族固有的社会组织形态和社会控制方式调解纠纷,这其中就包括凉山地区。明清两朝,凉山延续土司的统治,但间或也推行过 “改土归流”政策。受此影响,加上周边民族经济的冲击,传统的统治阶级“兹伙”的统治急剧萎缩,至解放前已名存实亡。然而等级社会秩序退出历史舞台并未影响习惯法在凉山地区的适用,其效力一直传承延续至今。
三、凉山彝族习惯法的现状与未来
凉山彝族习惯法深深植根于凉山彝族的传统社会之中,也深深植根于凉山绵延千年的历史之中。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凉山彝族的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了其自身独特的品格,长期以来影响着凉山彝人的思想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日常行为,早已成为每个凉山彝族人潜意识中的行为准则。随着凉山地区与外界交流日益频繁,外来文化越来越多地影响着凉山彝族,特别是彝族中的年轻一代,这不禁让人担忧:在主流文化、强势文化的浸染和冲击下,年轻一代能否保留住彝族宝贵的本民族文化并将其传承下去?至少从目前来看,这一点还是让人欣慰的。凉山彝族的习惯法作为一种不成文的法律,其观念形态已经内化于每个彝族人的头脑中。比如,某人开车撞了本家支、熟人(彝族)或者不相识的家支的人的家禽、家畜,各需赔付多少钱,或者用别的什么样的赔付方式,人人心中有数。类似的例子比比皆是。虽然由于暴力性的冤家械斗的减少和国家法律的介入,彝族习惯法的外化表现形式已经越来越不明显,但它已经成为每个彝族人,包括彝族青年思想观念的一部分。
目前,凉山地区已经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现代工业社会的影响和冲击,很多人的思想观念不知不觉脱离了传统,与外界趋于同化。但与此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凉山地区,特别是彝族地区社会群体的结合仍以血缘为基础,凉山长期传统社会的历史文化积淀对正在步入现代社会的凉山人仍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反映在法律上,则表现为,一方面,在发生刑事或者民事纠纷时,彝族群众会到公安司法机关,根据国家制定法对双方行为做出判定,但事后仍有相当一部分人会请德古依据习惯法再对双方重新判定一次,并且双方都能够遵守德古的判定结果。由此可见,习惯法在凉山彝族地区更为广大彝族群众所信服,在彝族群众心目中仍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
这种情况下,彝族传统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在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凉山会如何发展?
上文已经提到,彝族传统习惯法已经内化成为彝族人思想观念的一部分。因此,笔者认为,一方面,作为社会行为准则,在彝族人口占到全州总人口一半的凉山地区,习惯法仍有其长久的生命力。随着人们思想文化水平的提高,其内容中的合理部分会越来越被保留和推崇,与现代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国家法律相契合、相适应的部分会得到更好地完善和发展,而不合理之处则会被人们规避。另一方面,作为凉山彝族特有的思想文化,它所包含的彝族传统道德观念、价值观念、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逐渐会被彝族本民族的有识之士以及众多的文化、历史和法律的研究者们发掘出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民间法律的身份也许仍会存在,也许会逐渐消失,但其所包含的历史文化价值应被保留,这是毋庸置疑的。
[1]严庆.关于少数民族习惯法发展走势的思考[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56.
[2]陈金全,巴且旦火.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前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2.
[3]张明泽.彝族习惯法之效力渊源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1):3.
[4]朱艳英.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变迁研究[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
文字来源:少数民族研究微信公众号;责任编辑:邢香菊
作者简介:李楠,河北传媒学院国际传播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贺佳,河北传媒学院国际传播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对外汉语教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