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关乎各行各业,所产生的社会矛盾面广、点多,只要稍有疏忽,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在此,我就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极易导致和产生的社会矛盾以及如何化解,作一些调研分析。
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产生社会矛盾的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具有原则性、又有复杂性。一提起交通安全管理,人们很自然地会将它与道路交通事故联系在一起。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人是安全的重要因素,“人是主体、车是工具”,因为在交通管理“人、车、路”三大要素中,车辆是由人驾驶的,道路是由人来使用的,车辆和道路是客观的、无意识的,而人是主动的、有意识的。因此,交通管理工作的关键在于“人”,人是交通安全的核心。了解这一点才会使人们懂得,为什么要严格加强对驾驶人员的考试、考核、教育管理和纠违处罚。道路是交通安全的基础,是驾驶人员驾车、走路等环境条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在道路上有各种各样交通工具和交通参与的人群,其中机动车是一种快速性交通工具,是能量最大的交通工具,相对于非机动车与行人来说是强者。对于交通安全来说,车辆的关键在于它的使用年限和超负荷情况,以及对车辆的行驶系统、制动性能、转向性能的保养、检查、检审合格合法等情况。在开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如何预防和减少工作中的社会矛盾,以及对所发生的社会矛盾如何化解,就得针对各种社会矛盾的易产生性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其根本,把握其规律,从源头上予以预防,从初始状态予以控制,最终达到少产生社会矛盾,正确化解社会矛盾,使整个交通管理工作有序化、合法化、正常化开展。
(一)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方面产生的社会矛盾原因分析
1、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措施缺乏认识引起的社会矛盾。一是当事人对被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严重程度、危害性认识不到位,总认为给予当场处罚处理一下即可,认为不应该对其采取扣车、扣证等措施。二是担心把车辆或证件扣留后,处罚会更重,或怕扣去后会被记分、需要重新考试等。三是担心自己的车辆被扣后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等。
2、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不理解引起的社会矛盾。一是普遍认为其只是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不是偷、不是抢,更不是犯罪,不应该受到拘留处罚、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或是最大限额的罚款处罚,而未充分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对社会、也可能对自己、对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危害性。二是认为处理不公,别人也违反,为什么只盯上自己,为什么不去抓别人、处罚别人等心理。
3、车辆驾驶人及交通参与者对交警实行交通管制不满所引起的社会矛盾。此问题一般表现为受管制不能正常通行的车辆和行人,有对社会的不满情绪。
4、交通参与者对交警纠正、取缔和处罚违法载人、违法占道停车、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摩托车不戴头盔等违法行为不理解的社会矛盾。一是在交警履行职能职责对客车超员、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按规定要求车辆驾驶人停车对超载人员进行卸客、转客,乘车人认为交警影响了他们乘车,不理解执法工作,未能考虑到乘坐超员车、违法载人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导致后果,而抵触聚众纠缠。
5、公安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内部个别民警和交通协管员法律法规意识不强,遵章守纪观念不牢,要求别人做到的,他自己不做到,甚至执法、违法引起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在少数民警和交通协管员驾驶汽车、摩托车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戴安全头盔,有极个别交通协管员驾驶的摩托车未经注册登记、悬挂号牌,在道路上违法载人等行为时有发生,授人以柄,使被纠正、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人产生不满情绪而产生的社会矛盾。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方面产生的社会矛盾原因分析
1、因出警、处警过程中引起的社会矛盾。体现在:民警出警时间过长,到达现场后勘察工作进度缓慢,造成堵车时间长,当事方或乘车人肇事后心情焦虑、情绪急躁,被堵车辆驾驶人员反感。总认为交警干嘛去了,怎么老不来,容易产生烦躁心理,导致社会矛盾。二是在处警过程中,也会因民警的言行举止不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导致口舌事端。
2、当事人对事故的认定不认可引起的矛盾。一是事故当事人不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加之,事故处理民警在处理过程中,就调查过程、认定依据、基本事实及处理程序等解释说明不够耐心详细,而导致争议较大产生社会矛盾。三是因调查不及时深入、细致,证据掌握不充分,事实不清楚,认定模糊,致当事人不能接受事故认定,或是因为当事人认为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等原因,引发社会矛盾。四是车辆肇事后,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或修理时没有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建议,或征求了因当事人之间存在分歧意见、达不成协议时,没有进行妥善协调解决,而是指定或要求有关修理厂、修理点拖去修理,在经济分担过程中发生纠纷造成社会矛盾。
3、因重大伤亡交通事故处理赔偿不到位,当事人按政策依法确定赔偿金额不认可引发的社会矛盾,往往是受害方在肇事行为中对法律法规的不熟知、不讲法、不讲理,未通过正常协商和用法律途径行使追偿权,而总是认为事故处理部门有权利、有责任、有义务为其做到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和追偿,最终因未拿到或未全额拿到赔偿费而结怨于事故处理部门。
(三)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方面引起的社会矛盾原因分析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主要表现为机动车的注册、变更登记、年度审验和驾驶证的申领、考试、审验换证等业务,应该说工作量较大,涉及车辆、人数较多,车管所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属流水线作业,涉及多个服务窗口,在办理过程中,若不注意服务态度,特别是出现工作人员不按时到岗位、中途脱岗、离岗等现象,都极易造成人员等候,导致办事群众的不满情绪,产生社会矛盾。
二、化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产生社会矛盾的对策
针对当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产生的社会矛盾,在认真分析存在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使其有效减少、化解所产生的社会矛盾。
(一)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
道路交通管理涉及面广,既包含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又包含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既包括公用车辆管理,又包括私家车辆管理,上至党政机关公务员,下至农村群众等行行业业的人群。所以,一是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交通安全法制宣传,进一步增强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政策等法律法规的熟知率,知道什么是应该遵守的,不遵纪守法将会产生什么后果,负什么责任,受到何种处罚等。二是公安交警部门应在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和县乡机关干部挂钩联系自然村工作中,深入基层,深入社区、单位,深入农村、学校,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交流,充分听取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争取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消除误解,减少对立面,化解社会矛盾。三是通过用一些典型案件案例事实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农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宣传国家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高度重视的措施、政策和国家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出行贵、出行不安全等重要问题。近年来,党和政府更进一步加大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客运交通建设,使农村道路交通条件有所改观,但农村面积广、人口多、路况基础薄弱,未能从根本上杜绝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部分农村群众仍通过乘坐不安全车辆出行,以至对主管部门的查纠、取缔工作不理解、不接受,甚至围攻阻挠,引起社会矛盾,这就表明我们交通安全宣传还做得不够,还得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农村群众的安全意识还需进一步提升。
(二)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民警和协管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守法、执法公信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内容较多,规范和约束了交通参与者在交通活动中的诸多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中注重区分对待,依法公正、公平处理,并注重语气平和、以理服人。一是对交通法规行为轻微或危害程度不大的,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尽量作教育放行,减少处罚覆盖面,提升群众对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率。二是对危害行车安全,特别是对酒驾等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则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按照法定弧度严格处理,该采取强制措施和扣留车辆、证件的要坚决采取强制措施,该拘留、该暂扣、吊销执照的要拘留、暂扣、吊销执照,该从重罚款处罚的要从重处罚,不办关系案、人情案,要做到处罚标准统一,处罚弧度一致,提高执法公信力。三是做到热情服务。在道路交通执勤执法中,不论对何种行为的交通违法行为人,都要注重言行举止,不得随意训斥,不得挖苦讽刺,更不得动作粗暴、出现打骂行为。要做到以法论事,以理服人,减少冲突面,增加融合面,以消除群众对交通管理部门和执法民警的仇视心理。四是要做到正人先正己,不论是着警服或便服,驾公车或私车、摩托车,我们民警和交通协管员都应随时随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约束规范自己,遵守一切驾车规定,先守法再执法,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防止受人以柄,树立执法威信。五是正确应对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管制工作。群众对必要的交通管制也抱有不满情绪,这就要求我们执勤执法人员要文明执勤,多做好相关的解释、说明工作,减轻群众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三)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效率
做到有警必出、出警必快,公正廉洁办案。通常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涉及到处罚,不论是罚轻罚重,毕竞是处罚,对被处罚者来说,始终是件不愉快的事,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意见和不满。但就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大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首先想到的则是交警的快速到来,给予快速、公正、依法解决。但在现实中,仍有一些案件的处理引起当事人不满意、不接受,甚至引起上访上诉等社会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事故处理民警在事故处理工作中,除加强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律知识业务及出警现场勘查技能培训,提高办案民警的业务工作技能和执法办案水平外,还得做到:一是增强执法办案责任心和服务群众的使命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案件频发,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直接关乎群众利益。所以,增强办案民警的责任心,做到有警必接、接警必处、处警必快的工作作风,才能解除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事后心急如焚情绪的不满怨气。二是公正廉洁办案,完好圆满结案。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事故处理民警是道路交通事故事实调查认定、行为是非评定的裁判机关和裁判员,处理公正与否,既关系当事人名利问题,又体现了交通法律法规是否得以正确运用。因此,办案部门及其办案民警要摆正位置,正确运用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办案相关程序规定,公正廉洁办案,不办关系案、人情案,让交通事故案件办得公正透明,让人们明了认可。同时,在公安机关权限范围内,让当事人权益得到保护,让责任人责任得到追究,让广大群众得到教育。
(四)增强为民服务意识,提高公安交通车辆管理所车管、驾管工作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消费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驾驶员数量也大幅度增加,这无凝给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这就要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需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依法简化办事程序,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做好便民利民工作。首先,对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变更登记,年度审验,驾驶证办理中的考试、年审等车管驾管业务工作,在依法办理的同时,尽量简化办理流程,减少群众的往返次数,减轻负担。其次,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窗口部门服务标准,做到依法办事,热情服务,杜绝冷、硬、横、推、拖等不良行为。通过热情周到的服务赢得群众对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总之,由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既是靠广大交通民警严格依法办事管理出来的,同时,也是靠广大交通民警热情周到服务来做到的。有管理、有约束,就少不了社会矛盾的普遍存在,但我们相信,只要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警察为人民的宗旨,及时总结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运用求实的态度去认识矛盾,理智的思维去分析矛盾,正确的方法去化解矛盾,就会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注:本文原载《云南经济日报·经济与法》2014年6月20日;《民族时报·云南警方》2014年7月1日;《南华社科论坛》2014年第4期。
作者:普金华,系云南省作家协会会员、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作家协会副主席;人民解放军原中校;人民警察原四级高级警长、一级警督;县“菌乡银发”志愿服务团副团长、矛盾纠纷调解志愿服务队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