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司是元、明、清三朝在西南彝族地区设置的行政建制,由彝族首领担任世袭官职。尽管各地彝族历代土司、头人曾制定过成文或不成文的地方法规禁律,但更多依靠彝文伦理道德思想推行怀柔统治,并通过彝文伦理道德经籍的思想内容弱化与压制子民的反抗意志,促使子民绝对服从土司、头人的统治管理。文章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理论方法,分析探讨彝族传统伦理道德经籍的思想内容;同时结合历时性与共时性分析方法,探讨西南各地彝族历代土司、头人如何运用彝文传统伦理道德经籍内容践行“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推动西南彝族各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此外,彝文木刻本伦理道德经籍均是彝族土司、头人不惜重金、不遗余力刊刻印制以传承后世的成果。而西南各地彝族历代土司、头人所秉持的这些“德法合治”基本思想,在当下彝族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实践及乡村振兴中仍发挥着一定作用。
关键词:彝族土司;伦理道德经籍;德法合治;社会治理;文化传承
(本文作者:龙倮贵教授)
土司,又称土官,是元、明、清三朝在西部和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行政建制,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世袭官职。据地方汉文史料记载,新中国成立前,西南彝族土司、头人林立,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今黔西北毕节市彝族水西安氏土司、今滇中武定县彝族罗婺部凤氏土司、今滇南建水县彝族纳楼部普氏土司。不过前两者与其他少数民族土司一道,在明清“改土归流”中完全解体;而后者(彝族纳楼部普氏土司)直至新中国成立前夕,随着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土司制度才最终解体。
众所周知,元明清中央王朝在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期间,虽各地彝族土司曾制定成文或不成文的地方法规,但更多依托彝文传统伦理道德内容推行怀柔统治,并通过彝文伦理道德经籍思想内容弱化与控制子民思想意志,促使子民绝对服从土司统治管理,同时推动区域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因此,西南彝族传统社会呈现“德法一体”“德法不分”的特征,尤其体现为以“德法合治”为主要方式管理地方民族社会。但西南各地彝族历代土司、头人所践行的“德法合治”基本思想,因地域、时代、人文环境及土司与子民(土民)关系的差异而各有不同,形成“一司一策”“一地一策”“一时一策”的多元形态,各具特色;不过西南彝族对“德法合治”基本思想的认识理解、遵循恪守、认知实践却大体一致,差异甚微——多以彝文伦理道德经籍思想文化作为“德法合治”的理论根基:一方面通过彝文伦理道德经籍思想文化安抚子民,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民族团结进步;另一方面借助彝文伦理道德经籍思想文化约束子民思想意志,将其作为传统习惯法予以实施。
总体而言,西南各地彝族历代土司与头人长期秉持“稳定为要务,稳定促发展”的理念,积极传承和弘扬彝文伦理道德经籍思想文化,系统性地健全“德法合治”的制度框架与治理方略。他们以“德治为先、法治为规、自治为基”为核心理念,同步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实践,旨在维系和推动辖域内的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与文化发展。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旨在探讨西南各地彝族历代土司与头人如何具体运用彝文伦理道德经籍思想文化,以践行其“德法合治”的基本治理思想。
一、彝文伦理道德经籍形成和传承
(一)凉山彝族伦理道德经籍形成和传承
1.凉山彝文木刻本《教育经典》刊刻印制和传承
滇川大小凉山彝族地区彝文古籍卷帙浩繁,但其中由彝族土司组织搜集整理并斥资刊刻印制的唯一彝文木刻本,是《教育经典》(彝语称《玛牧特依》)。众所周知,直至新中国成立前夕,滇川大小凉山彝族地区仍处于奴隶社会形态,土司、头人林立,由不同势力分别统治。尽管各土司、头人统治辖内子民、治理社会问题的“德”“法”在形式内容、思想特点、目的意义上存在差异,却均以彝文木刻本《教育经典》的思想文化与本质内涵,作为共同认知与实践“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

至于彝文木刻本《教育经典》的源流与发展脉络,当地彝族民间说法颇多,较具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四种:
其一,阿妞子普所著说。据传,古代彝族六祖默部后裔德施氏祖先妥阿哲部族长阿基之次女,因许配格依列家后誓死不从,留居娘家苦心编著《教育经典》并流传后世。
其二,巴克拉惹所著说。据传,此经典为彝族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时期的代表人物巴克拉惹所著并流传后世。
其三,阿都尔朴所著说。据传,滇川大小凉山彝族曲涅支祖先阿都尔朴所著并流传后世。据彝族谱系记载,其成书已有千年历史[1]。
其四,集体智慧集成说。多数彝族认为,《教育经典》是彝族历代先民长期口头流传、积淀扬弃后最终形成的历史文化经典,而非一时一地一人之力所为。
在此对以上四种说法作简要比较,“集体智慧集成说”更具合理性:该说有历史发展、社会变迁、思想进步、文化创新、伦理道德更替等多方面证据支撑,且更符合民族历史文化发生发展的普遍规律。当然,亦不能否认阿妞子普、巴克拉惹、阿都尔朴等在《教育经典》形成发展中,曾参与搜集、整理、规范、编撰、刊刻、印制、发行等环节的可能性。
然而,目前最具说服力且信服度最高的是:清末凉山越西宣抚司长官(土司)兼毕摩牟乌省兹耄乌谷(?—1913年,汉名岭镇荣),精通彝文、熟稔彝经、深谙彝族传统文化,且接触过部分外来文化。他在先人传承的彝文木刻本《教育经典》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新的彝文木刻本。他积极倡导彝族民众多读书,并在完善《教育经典》思想内容时,例如将世界划分为五大洲——欧罗巴、亚非利加、北亚美利加、南亚美利加、亚细亚,并细分为三百六十种族群,以及褐、红、白、黄、黑五色人种;还补充强调:不论人种、肤色、民族、性别、职业,都应积极学习文化知识,否则将落后于人、遭人轻视[2]。
自此以后,彝文木刻本《教育经典》的主要内容逐渐成为滇川大小凉山彝族地区各土司、头人“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也成为凉山彝族全民共同遵循恪守、认知实践、培育践行的“德法合治”范本,其内容还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提供了一定的思想源泉和精神财富。
然而,目前彝文木刻本《教育经典》的纸质原件仅存两件,分别收藏于北京民族文化宫和法国巴黎国家图书馆;在滇川大小凉山地区传承的《教育经典》,均为彝文木刻本的复印本及辗转传抄的彝文本。
2.末代土司岭光电“德法合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如前所述,滇川大小凉山彝族土司林立,但在“德法合治”实践中,末代土司岭光电(1913—1989年)颇具代表性。他任土司期间,旨在永葆土司基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并持续践行祖先“百年树人,十年树木”的训诫:一方面积极创办儒学教育,另一方面大力倡导植树造林,提出“一根坎子一棵树”的倡议,规定“栽活60株者,奖一套咔叽布衣;栽活50株者,奖三斗粮;栽活40株者,奖两斗粮;栽活30株者,奖一斗粮”。同时鼓励种植油桐树、果树等经济林木,彝族百姓因此获得实际效益,尝到甜头。
此外,他在任期间还对三项“陈规陋习”推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其一,土司衙门禁止向百姓收取诉讼费用;
其二,土司到百姓家中,只准杀鸡款待,不准杀猪宰牛;
其三,严格规定辖区内彩礼上限为一头牛和10两白银,超出部分一律没收。
为维护地方稳定,他还制定出台四项禁令:
其一,无论官员还是普通百姓,禁止吸食鸦片、酗酒滋事,违者严惩;
其二,凡涉及人命的案件,禁止以金钱赔偿,杀人者必须偿命;
其三,辖区内百姓禁止互相抢掠,违者严惩;
其三,禁止抢卖强买彝汉百姓,违者严惩。
值得一提的是,岭光电在衙门前一面石墙上绘制了一幅张牙舞爪的山虎图。墙侧立有清光绪三年(1877年)刻立的汉文石碑,碑上刻有数条律法禁令,主要包括:兄弟间纠纷仅限调解,不得动武;对百姓一视同仁,不得偏袒;审理诉讼严禁勒索审案费;禁止土司、头人、族长及百姓向汉人(汉族)出卖山林田地。同时严格要求衙内官员与辖内头人、族长在碑前共同宣誓:若有违者,以“妻娼子盗”之罪严惩。
岭光电制定实施的这些“德法合治”条款,被其他彝族土司、头人纷纷效仿,曾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良好成效。
(二)滇中武定县彝文伦理道德经籍的形成与传承
1.彝文木刻本《太上感应篇》刊刻印制与传承
滇中武定县彝族土司,当以罗婺部凤氏和万德部那氏土司为代表。凤氏土司于明正德年间(1506—1521年)曾组织搜集整理并斥资刊刻印制彝文木刻本《太上感应篇》(又名《劝善经》,彝语称《尼特兮莫苏》),并传世至今。后因战乱导致雕版散失、原藏书残损,那氏土司依循凤氏原版于清嘉庆年间(1796—1820年)主持重刻印制,亦传世至今。
彼时滇中武定彝族凤氏、那氏土司虽隶属大理国,但“改土归流”未彻底,封建土司、头人、领主、地主林立,民生困苦、阶级矛盾激化、民族山林权属纠纷频发。在此背景下:
凤氏土司欲进一步顺从大理国统治、效忠中原王朝,以巩固自身统治地位与利益;意图通过约束控制子民思想意志、强化中原汉族道家文化传播渗透,将道家思想作为统治工具,削弱压制子民反抗意识,促使其绝对服从土司管理[3];凤氏土司充分借助民间信仰文化作为压迫剥削工具,将代表中原汉族道家道德文化的《太上感应篇》直接解读、释义、编译,结合彝族传统伦理道德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形成“彝化”文本并以彝文木刻本刊刻传世。

然而,面对卷帙浩繁的中原汉族伦理道德文化经典,古代滇中武定彝族凤氏土司为何首选《太上感应篇》进行解读、释义、编译,并不厌其烦注释解说?究其缘由:
其一,中原汉族道教源于古老民间本土信仰文化,与中华民族多神信仰体系关联密切。彝族民间信仰本就由万物有灵衍生出多神信仰,与中原道家文化存在千丝万缕联系;
其二,从彝族社会层面看,《太上感应篇》思想契合彝族传统社会道德评判标准,反映彝汉民族同根同源、共融共求的文化特质,在思想道德、家庭伦理、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观念层面具有互通共融性;
其三,《太上感应篇》宣扬奖善惩恶、倡导“忠孝友爱”、反对“违逆上命”“暗侮君亲”等教义,既符合彝族统治阶级(土司、头人、封建领主)的思想意志,又契合其教化子民、怀柔统治的需求,有助于实现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故土司不遗余力推动其解读、释义、编译,最终以彝文木刻本刊刻传世。这从另一侧面也体现了彝族吸纳中原汉族先进思想文化的自觉意识,一定程度上助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与铸牢。
至于彝文木刻本《太上感应篇》,不仅为彝族毕摩世家收藏,亦为国家、省、州、县四级图书馆及地方科研院所馆藏原版本。
2.汉文本《乡约全书》形成与发展
与此同时,滇中武定县彝族万德部那氏土司曾制定汉文形式的《乡约全书》。据相关资料记载及笔者田野调查所知,《乡约全书》是清顺治十八年(1661年)滇中武定县那氏土司以汉文形式制定颁布的一部地方性“律法禁令”文书。新中国成立前,云南乌蒙山彝族地区处于封建领主制社会形态,民族成分复杂、民族问题突出、社会伦理松弛、社会治安混乱、道德文明缺失,因此彝族各土司、头人等统治阶级纷纷制定相关“乡规”,以进一步维护和巩固封建领主制、土司制及地主土地占有社会经济形态。滇中武定县那氏土司制定实施的地方性“律法禁令”——汉文《乡约全书》,便作为其“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文本。
《乡约全书》作为封建社会时期西南彝族土司制定实施的律法禁令,带有鲜明的封建宗法制、封建土司法制文化色彩,同时具备较高的封建社会地方性法规研究价值,堪称我国西南少数民族特别是彝族律法文化史、法制文化史的一份珍贵古籍文献。
滇中武定县那氏土司汉文本《乡约全书》原件仅存一件,现藏于北京民族文化馆。
(三)滇南红河(元江)流域彝文伦理道德经籍形成与传承
1.元江县彝族“三马头”彝文木刻水墨印刷模板《做人之道》刊刻传世
云南玉溪市元江县洼垤乡,元明时期隶属今元江县青龙镇它克彝族那氏土司。清中叶“改土归流”后,改隶今元江县洼垤乡彝族“三马头”(三个山头首领)。据笔者田野调查所知,18世纪中叶,虽太平天国起义已失败,但仍有残余势力活动,加之杜文秀(回族)与李文学(彝族)起义爆发,社会动荡不安。据当地一位彝族老者回忆:李文学白旗军曾攻占洼垤乡邑慈碑村,烧毁部分民房,匪患过后,当地彝族生活困苦、精神萎靡。为此,当地彝族“三马头”(邑白山头人、洼垤山头人、萨席山头人)骑马前往常设地点聚会,共商加强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提高民族生产力、繁荣民族文化等事宜,并当即决定邀请并责成曾于临安府(今建水县)彝族毕摩会考合格的何四八甲毕摩,负责搜集整理彝文古籍中的伦理道德经典,传播宣扬。何四八甲毕摩不负“三马头”及彝族百姓所托,于清同治四年(1865年)完成彝文《做人之道》(彝语称《色娓处嫫》)模板的刊刻,在“三马头”辖域内免费印刷发行,以此宣扬传播彝文伦理道德思想文化。同时,“三马头”责成何四八甲毕摩等创办“彝文继善坛”,通过宣讲《做人之道》提升当地彝族群众道德素养,规范社会公序良俗与家庭和睦。
据收藏者介绍,彝文木刻水墨印刷模板《做人之道》原有40块。新中国成立初期,驻村“土改”工作队因好奇、研究兴趣或收藏癖好取走数块模板,但“土改”结束后返回单位时仍未归还。后因多次搬迁,模板又丢失若干,现仅存25块。遗憾的是,直至今日,当代彝族民间仍未发现完整的彝文木刻水墨印刷纸质版样书,仅存零散的彝文传抄本及丰富的口传文本。
2.新平县磨盘山彝族头人彝文木刻本《礼法经》刊刻印制与传承
与彝文木刻水墨印刷模板《做人之道》刊刻同期,新平县磨盘山一带彝族地区的“毕摩兼头人”六位贤士,以中原汉文经籍《唐王游地府》为蓝本,创造性转化并创新性编译为彝文古籍《礼法经》(彝语称《艾节审觉苏》),并以彝文木刻本形式传世,至今仍在滇南红河(元江)流域自称“尼苏”“纳苏”“濮拉”及滇东南南盘江流域自称“阿哲”“濮拉”的彝族乡村传承。
据相关资料记载,彝文木刻本《礼法经》由云南红河州民族研究所研究人员于滇南石屏县龙武镇某彝村发现。但遗憾的是,该木刻本在送往北京民族文化宫展览途中,于今滇东南弥勒市粮食局原招待所被盗遗失,故现仅存复印件。台湾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图书馆馆藏的彝文木刻本《礼法经》,为迄今唯一传世的善本与孤本。
3.红河彝文传抄本伦理道德经籍的形成和传承
据笔者田野调查及地方政协文史资料记载,明清时期今红河州境内先后设有彝、哈尼、傣、壮等少数民族大小土司49户,其中元、明、清、民国四朝在今红河州境内的彝族土司分别为7户、19户、10户、11户[4]。今建水县彝族纳楼部普氏土司、红河县车古村杨氏土把总、绿春县牛孔村施氏土把总及其部分里长、招坝辖区,直至新中国成立前夕仍实行土司制度。在漫长的社会历史进程中,元、明、清三朝及民国时期滇南各地彝族土司、头人结合实际制定过成文或不成文的"德法合治"条例条款,但存在不够健全、不够规范、权威性不足等问题。因此,各地彝族土司、头人聚焦彝族传统伦理道德思想文化,并借清康熙、乾隆年间临安府(今建水县)彝族“毕摩会考”之机,多次组织毕摩搜集整理彝文伦理道德经籍,如《伦理起源经》《父母恩情经》《教儿教女经》《孝敬父母经》《村寨和睦经》《笃慕训世经》《兄弟和睦经》等;同时将中原汉文题材的伦理道德经籍创造性转化并创新性编译为彝文伦理道德古籍,如《孔夫子训言》《顺治说道德》《尊师重教经》《尊重土地神经》《胡作非为经》《唐王游地府》《董永记》《凤凰记》《高柯观烟赌恨》《刍鹦哥孝母记》《求拾善人故事》等。
与此同时,今红河州各地彝族土司、头人及哈尼族部分土司如思陀(今红河县乐育镇)、溪处(今红河县石头寨乡)左能(今红河县宝华镇)纳更(今元阳县新街镇)勐弄(今元阳县攀枝花乡)等,鼓励彝族里长、寨长、族长及贤达、毕摩组织村民建盖土地庙、山神庙、观音庙及家族祠堂、家庙,要求毕摩定期于初一、十五到村庙、祠堂、家庙讲唱、传唱彝文伦理道德经籍思想文化,借此弘扬并培育彝族传统伦理道德思想文化,促使全民遵循恪守、认知践行传统伦理道德规范,最终实现社会稳定和谐、民族团结进步、乡村文明繁荣。
此外,红河县哈尼族土司(如思陀、溪处、左能等)聘请当地彝族毕摩到衙内担任军师、参谋及伦理道德思想文化教员,传授彝文伦理道德经籍思想文化,辅佐治理地方民族社会,促进稳定、平安与发展。
(四)黔西北彝文伦理道德经籍形成与传承
黔西北彝族地区与滇川彝族地区相似,土司、头人众多,但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当属水西彝族安氏、余氏、陇氏三大土司。黔西北彝族地区,远古蜀汉时期有彝族六祖默部妥阿哲子裔阿基君长之次女阿妞子普编著彝文古籍《教育经典》的传说;早在西汉时期,夜郎国曾制定颁布彝文古籍《夜郎君法规》。明清时期,黔西北彝族土司后代或部族长后裔中的“毕摩兼头人”,以《夜郎君法规》为根基,鉴往知来、守正创新、固本培元、与时俱进,经认真修改、校订、完善,最终编著成彝文古籍《法规书》这一名著传世。其主要篇目涵盖《治国令》《法理通则》《法规制度》《法家治国》等思想内容,还包括对中原汉文古籍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编译的彝文经典,如《凤凰记》《赛特阿育》(即《董永记》)。这些彝文古籍的伦理道德思想内容,不仅是黔西北彝族土司、头人及其后代“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来源,更在今黔西北彝族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实践及乡村振兴中发挥一定作用。
与此同时,上述彝文伦理道德经籍不仅在彝族民间收藏,亦被贵州省毕节市彝文古籍翻译研究中心及各县市民族古籍办收藏。
二、西南彝族土司“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
(一)凉山彝族土司“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
如前述,滇川大小凉山彝族地区土司、头人众多,但其“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多以彝文木刻本《教育经典》思想文化为范本:以文明、诚实、勇敢、善良、守信、勤劳、勤学、节俭、孝顺、孝悌、仁爱、慈爱、团结、友善、和谐、热情等思想内涵为怀柔政策内核,通过教导劝导子民安分守己、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俭持家,同时结合人们的生理特点、心理特征、年龄特征及成长规律展开论述,劝导晚辈后生如何为人处世,重点强调不同年龄阶段应具备的“德”与“行”,指导人们适应社会、认知践行为人处世之道。
在此过程中,既规定不同年龄阶段(幼儿期、儿童期、少年期、青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应具备相应的思想道德要求,又涵盖社会历史、等级关系、思想发展、文明进步、风俗习惯、伦理道德、习惯法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义利观等丰富思想内涵与本质特征,同时具备极强的哲理性、践行性、劝世性与教导性特点。
如前述,彝文木刻本《教育经典》存在清代版本与民国版本,均由本地土司组织刊刻印制并传世,既作为各土司、头人实施怀柔政策的思想内核,亦是"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来源。民国版本在搜集整理基础上补充了适应当时凉山彝族社会伦理道德的思想文化内容,但其主要内核未变,核心在于教化并引导人们践行:勤奋学习、热爱劳动、谦虚谨慎、不骄不躁、文明礼貌;敬老孝悌、相亲相爱;互帮互敬、遵纪守法、按章行事、安分守己;以诚为本、以信为用、以善行之、以德育人;不弃亲、不叛主、不辱友;以及人际间需仁爱、团结、互助、守信、友善等准则。
不少前人学者研究指出,例如:
王美英、吉木哈学[5]认为,《教育经典》蕴含法德兼治、以德教人、以文化人、以文育人的思想内涵,在推进社会主义彝族乡村精神文明与思想道德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景志明[6]认为,《教育经典》具有较强的思想启迪教育、道德规范、习惯法、廉政文化建设等研究价值与意义,承担着典章制度、习惯法、伦理道德、劝学、劝世、教化、育人等功能,影响并维系着彝族乡村社会稳定与乡风文明的可持续发展。
从某种意义上说,《教育经典》的核心思想文化是对滇川大小凉山彝族社会生活行为习惯的高度概括与系统梳理,在历史上曾对维系滇川彝区社会发挥过不可替代的“德治”作用,并作为滇川彝族传统社会治理的重要思想理念基础。无论是宣扬落实奴隶主、土司、头人的思想主张,还是彝族毕摩在传经布道中的教诲,均会参考彝文木刻本《教育经典》的训示与教导,因而其具有“习惯法”的属性。
《教育经典》宣扬的和谐、团结、善良、诚实、勤劳、勇敢等思想理念,与当今社会追求的稳定和谐、民族团结进步、家庭和睦相亲的内涵高度契合。对于滇川彝族培育思想道德规范、弘扬法治精神,具有积极作用[6]。
苏克明[7]认为,《教育经典》的思想文化本质即为“礼”,而“礼”本身具有“法”的属性:“礼”既是人们的仪表态度,也是人际交往准则与人格修养体现;既是彝族习惯行为的规范,也是社会公德良序建立的基础与首选条件。在滇川彝区缺乏成文法的背景下,“礼”成为彝族社会最高的法律准则,指导着人们的社会行为——在待客、丧葬、婚嫁、战争、诉讼、交易、体育等社会文化活动中,均存在不成文的规定。先哲费孝通[8]亦指出,礼是社会公认的合式行为规范。所谓合于礼,即这些行为是恰当的,“对”即是"合式"的含义。若仅从行为规范角度看,礼与法律并无本质差异,法律亦是一种行为规范;二者的区别在于维持规范的力量。
此外,《教育经典》核心思想的实践应用,有效遏制了人们的私欲与贪婪,倡导明大义、讲大德、守公德、严私德,重塑了人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与义利观,推动了民族及社会廉政文化的重建,是卓有成效的社会认知举措与实践策略。
(二)滇中武定彝族土司“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
1.武定彝族凤氏和那氏土司“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
如前述,武定彝族罗婺部凤氏土司与万德部那氏土司先后刊刻印制并传世彝文《太上感应篇》。该经籍通篇以中原汉族道家经典《太上感应篇》的章句为核心,但在解读、释义与编译过程中,充分结合彝族民间信仰、心理情态、伦理道德及生活习惯,借题阐释,宣扬教化。其思想内容主要包含劝善与戒恶两大主题,具体可分为四个层次:
其一,对原著章节主题思想进行直接解读、释义与转写,如“善恶之报,如影随形”“道则进,非道则退”“积善累德,慈心于物”“忠孝友悌”“正己化人”“怜孤恤寡,敬老怀幼”“昆虫草木,犹不可伤”“济人困难,救人危急”“见人之得,如己之得”“不彰人短,不炫己长”“遏恶扬善,推多取少”“施恩不求报,与人不追悔”“以恶为能,忍作残害”“阴贼良善,暗侮君亲”“虚诬诈伪,攻讦宗亲”“刚强不仁,狠戾自用”“是非不当,向背乖宜”“虐下取功,谄上希旨”“受恩不感,念怨不休”“轻蔑天民,扰乱国政”“赏及非义,刑及无辜”“杀人取财,倾人取位”“人轻为重,见杀加怒”“知过不改,知善不为”“填穴覆巢,伤胎破卵”“窃人之能,蔽人之善”“侵人所爱,助人为非”“认恩推过,嫁祸卖恶”“散弃五谷,劳扰众生”“决水放火,以害民居”“紊乱规模,以败人功”“损人器物,以穷人用”“见他富有,愿他破散”“见他色美,起心私之”[9],其中不乏“德法一致”“礼法一体”的内容,并强调德治即法治、法治即德治。
其二,对原著各章节主题思想进行通俗化解读、释义、演绎与创新性发展,简明扼要论述为人处世的标准与要求。
其三,谴责并鞭策违背善德思想的行为表现。
其四,系统总结善恶因果报应观念。经文通过量化方式表述善恶相抵的规则,如:救人性命可抵百件善事;掩埋尸骨抵五十件;劝和讼争、传授养生之道各抵五件;修桥补路、施药助丧等捐资一钱抵一件。反之,伤人性命、侮辱女性、断人后嗣等各抵百件恶事;泄密害人抵三十件;教唆作恶、挑拨纷争、醉酒伤人等抵三件;抢劫诈骗得一钱抵一件。总的原则是善恶相抵,积善愈多,福报愈大,终致人丁兴旺、五谷丰登、六畜繁盛、衣食丰足。
具体来看,滇中武定彝族罗婺部凤氏土司与万德部那氏土司不惜斥资,对中原汉族道教经典《太上感应篇》进行创造性转化并创新性编译,形成彝文木刻本《太上感应篇》。其核心意图是向子民灌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思想,促使子民孝忠土司、头人,视土司、头人对子民的压迫剥削为理所当然、天经地义之事,并大肆宣扬“忠于主,纳赋税,上粮要晒干,不捣乱,莫反叛”等理念。概言之,彝文木刻本《太上感应篇》的思想直接影响当时人们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及身心健康教育,倡导尊老爱幼、诚信友善,以此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民族团结、家庭和睦及敬畏自然、尊重自然、善待自然具有积极作用。
2.武定彝族万德部那氏土司“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
滇中武定彝族万德部那氏土司不仅沿用罗婺部凤氏土司“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重刻彝文木刻本《太上感应篇》作为“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载体,还以汉文形式制定《乡约全书》并在辖域内实施。《乡约全书》包含序、乡约榜、乡约事宜条例、乡约引述四大部分内容,以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和睦相亲、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等五大方面为核心思想,并以汉文古诗体形式对每条条款高度概括总结。如对“尊敬长辈”条款的凝练:
我劝吾民敬长上,少小无如崇退让。分定尊卑不可逾,齿居先后宁容亢。诗人抑抑诵武公,夷父谆谆戒阙党。天叙天秩礼本全,行叙行疾时当讲。傲为凶德莫猖狂,谦在真心体勉强。福祸从来此处分,我劝吾氏敬长上。
《乡约全书》作为族人“乡规”,虽属评判是非、对错、真假、曲直的标准,却非以事实为依据,而是以年岁或辈份大小作为评判要素。例如:
在“尊敬长辈”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妻子对丈夫、妾对正妻、晚辈对长辈、弟子对师长、百姓对土司、奴隶对奴隶主、农民对地主、奴仆对主子等非礼行为的惩处措施;
在“孝敬父母”条款中,规定对不孝父母者或有过激行为者予以体罚(包括刑杖、强迫离异、斩、凌迟等),虽部分手段过于残忍,但客观上对维护当时彝族社会公德良序起到了一定作用;
在“和睦乡里”条款中,涉及骂人、殴人、盗墓、有意霸市、强行典买田宅、奸玷妇女等行为的处罚。其中对欺行霸市、短斤少两、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及欺男霸女、无故殴人等体罚具有合理性,值得倡导传承;但“凡骂人者,责一十;互骂者,各责一十”的不分青红皂白各打一十的规定,则显得荒诞无稽;
在“教训子孙”条款中,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主,重点惩处婚外恋、重婚、典雇妻妾、拐卖妇女儿童、非法收容孩童等行为,对违者严惩,符合当代国家成文法精神;
在“各安生理”条款中,倡导鼓励农民勤耕勤牧,保护生产物质资料,对促进当时彝族社会发展、提高生活水平有积极作用;同时对偷漏田粮税、贩卖私盐行为绝不姑息,对入室盗窃、聚众赌博、酗酒闹事者严惩,以净化社会风气、推动乡风文明;
此外,对“毋作非为”及知情不报者规定严惩办法,并对检举告发违法者予以法律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滇中武定彝族万德部那氏土司自制定实施汉文《乡约全书》后,将其视为“圣谕”每日拜读,衙内所有文武官员需经常温习,作为日后执法依据;辖内达官贤士则以“圣旨”标准深入学习,以此遵纪守法、按章行事、安分守己。从这个意义上说,《乡约全书》并非普通“乡规民约”,而是彝族万德部那氏土司域内最严格的乡规与最权威的法规。同时,衙内文武官员集体温读《乡约全书》时,需举行庄严肃穆的仪式,如:“司锋者振锋高声朗宣圣谕六句毕,再唱跪磕头、平身,分班仍各依次序立;再唱,鸣讲鼓击五下毕,再唱肃静听讲。司讲至案前东西对立,展卷分讲,各载于后,每讲一论毕,与众人问答二语,随后社童歌诗毕又讲一谕。”古代彝族土司及其要员“学法”或“训示”的态度,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三)滇南红河(元江)流域彝族土司或头人“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
1.元江县洼垤乡彝族三马头“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
彝文木刻水墨印刷模板《做人之道》是当地彝族“三马头”(三个山头人)共同倡导并宣扬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的经典,因此在书内正文及书口燕尾框内分别标注章节标题,如《尊敬长辈经》《敬孝父母经》《做生意之道》等。全书始终贯穿尊老爱幼、和睦相处、长幼有序、尊礼仁爱、行善积德、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伦理道德思想。
《尊敬长辈经》中着重阐述了兄弟姐妹间的责任关系,如“长兄为父,长嫂(姐)为母,哥姐(嫂)养育之恩,弟妹铭记在心。兄弟姐妹如手足,同心同德和睦处”;《敬孝父母》则重点讲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强调子女定要孝敬父母,绝不让父母忍饥挨饿,并需秉持“父母生疾病,寻遍世上药,医治父母病;割肝救母病,取髓治父疾”的思想与行为。
总而言之,当时元江县洼垤乡彝族“三马头”(三个山头人)不遗余力组织、斥资刊刻彝文木刻水墨印刷模板《做人之道》的动机与初衷,是发扬传承彝族传统伦理道德文化、净化社会风尚、更好建设彝族社会精神文明,以及强化“德法合治”。从彝族毕摩在“彝文继善坛”讲唱《做人之道》的社会效应看,当时确实起到了净化当地彝族社会风尚的作用——尊老爱幼蔚然成风,人人行善弃恶、修桥补路、争做好事,更让当地彝族乡村呈现出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安乐祥和景象。即便至今已过去近200年,到该县其他乡镇和邻县彝村,每每提及洼垤乡人,仍能听到“做人要像洼垤人”的嘉言赞语。
2.新平县磨盘山一带彝族头人“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
彝文古籍《礼法经》是滇南红河(元江)流域内唯一发现并留存的彝文木刻本,由当地“毕摩兼头人”一行六位贤士以中原汉文古籍《唐王游地府》为蓝本,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应用、创新性发展与传承形成。全书全面记述了地府(阴间)的奖惩制度与办法,阐明人生在世的善恶观与因果观,多以正反两面劝诫、训世的形式,借助天地、神鬼、毕摩三者的有机协作,引导世人多行善道、莫缺德作恶——否则地府(阴间)阎王将依天神旨意,按善恶论功过实施奖惩。其通过有文化知识的“毕摩兼头人”向无文化知识的普通民众公开宣讲,实现劝诫与训世的目标。
前辈本土学者童家昌[10]研究指出,彝文木刻本《礼法经》既是彝族统治阶级施行怀柔手段的思想基础,也是其推行伦理道德思想的具体体现;既是全民族成员共同遵循、恪守、认知与践行的伦理道德文化,又是全体成员自觉遵守、执行的礼法制度文化。其核心思想内容与文化内涵可概括为“礼法一致,德法一体”,要求全民族成员务必遵从,既不可怀疑,更不容违反。彝族统治阶级与平民百姓将“礼”与“法”融为一体:《礼法经》既承载“礼”的思想,要求世人遵循、恪守、认知与践行共同道德;又规定“法”的约束,明确全民族成员不得逾越。若违反,轻则受训、挨罚;重则受刑,甚至极刑。质言之,强调“德法一致”“法德统一”的思想,违反道德规范即等同于违反本民族习惯法,必将受到惩罚。
3.红河彝族及其他民族土司、头人“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
滇南红河(元江)流域彝族地区,除彝文木刻水墨印刷模板《做人之道》和彝文木刻本《礼法经》外,各地彝族世家毕摩还辗转传抄有彝文伦理道德经籍。此外,其他民族土司、头人亦倡导鼓励彝族毕摩到村寨庙宇、家族祠堂讲唱彝文古籍(含伦理道德经籍)。例如红河县思陀(今红河县乐育镇)哈尼族李氏土司,不仅聘请辖内窝伙垤彝村世家毕摩黄氏任军师和传统道德文化教员,还鼓励当地彝族毕摩到其主持建盖的观音庙内讲唱彝文古籍伦理道德经籍,并倡导彝族头人、寨主、族长建盖土地庙、村庙、祠堂等。彝族毕摩定期到这些庙宇讲唱彝文古籍(含伦理道德经籍),以此宣扬教化子民道德思想。此举客观而言,体现了彝族头人及哈尼族等民族土司积极吸纳彝文古籍伦理道德经籍思想作为“德法合治”基本思想,以加强地方民族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与民族文化繁荣发展。
至于红河(元江)流域彝文古籍伦理道德经籍的思想内容,仅看书名或篇名如《顺治说道德》《孝敬父母经》《尊师重教经》《胡作非为经》等即可大致了解其核心要旨,故此处不赘述。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滇南红河(元江)流域南岸彝族长期受这些彝文古籍伦理道德经籍思想文化影响,与哈尼族等民族共同创造了举世闻名的农耕梯田文明,且“两个共同”理念、“三个离不开”思想根深蒂固,经济文化“三交”理念早已形成。例如,同一民族或不同民族间结成的多样化“亲家”关系——如生活在不同海拔、气候条件下的两个民族家庭共同饲养使用的“牛亲家”“马亲家”,一方为另一方子女取名、更名或赐名的“干亲家”,以及仔猪、羊羔分养平分的“猪亲家”“羊亲家”等。这种“亲家”关系在社会生产力低下、生产资料短缺、物质条件艰苦的年代,缓解了资金压力、弥补了物质匮乏、缓和了阶级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与民族团结进步,同时蕴含民主、法治、诚信、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敬业、友善等现当代思想内涵,在滇南红河(元江)民族社会历史进程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四)黔西北彝族土司、头人“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
1.古夜郎国“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
黔西北彝族地区古夜郎国“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集中体现于彝文古籍《夜郎国君法》的核心内容中。该古籍是目前古夜郎国辖域内发现的一部经典,既是黔西北彝族地区保存较为完整、系统且全面的彝文劝世禁律经籍,也是极具价值的“德法合治”思想彝文古籍。其核心思想内容大体可分为以下七方面:
其一,强调子民对国王的绝对服从。具体规定:聚众谋反、对国王有二心、每年十月初一不为国王祝寿、叛主投敌、每年不向夜郎国王进献30名美女者,均将面临严刑惩罚,多数处以极刑。
其二,维护古夜郎国社会秩序。规定:子民不得偷盗、欺诈、抢夺,须孝敬老人,违者将受严刑,情节严重者处死。
其三,规范子民劳动生产。要求国民按时交纳租税,违者将强行收回耕地、没收财物,轻则坐牢,重则处死;另规定每家每年需交肥猪、肥羊各一头,否则以人作抵押,终身为奴。
其四,婚姻家庭规定颇具特色。如:虐待老人者,轻则重罚,重则剥皮;提倡婚姻自由,违者轻则说教,重则砍头;规定国内男子均可娶三妻,鼓励多生子女,对多生男孩者奖励牯牛和土地。
其五,规范被俘奴隶。战争中被俘奴隶若归顺夜郎,可安家分田成为子民;若反抗逃跑,一旦抓获当场处死。
其六,军法规定。英勇作战、战死疆场者被称为英雄,受敬重嘉奖;临阵逃脱、贪生怕死或卖主投敌者,一律处死。
其七,文化管理规范。特别规定:文字书契、经典、书籍仅由毕摩管理,一般子民不得收藏彝文古籍,违者严惩[11]。
综上,《夜郎国君法》较为全面地涵盖了劝世禁律与戒律法规,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婚姻、家庭、文化等多个领域,既是古夜郎国奴隶主贵族残酷压迫与剥削平民百姓的真实写照,也是其血腥镇压与统治的历史见证[7]92-93。
然而,古夜郎国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而是当时彝族部落首领自封的“国”,即“夜郎自大”所指的“国”。但从其核心思想看,除严格的“刑法”规定外,其余多为“劝诫禁律”内容,这些“劝诫禁律”是早期彝族社会“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也反映了当时奴隶社会君长制的随意性。
2.黔西北彝族各土司、头人“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
如前所述,黔西北彝族地区在元明清时期曾有彝族安氏、余氏、陇氏等三大土司,其中安氏统治时间最长、辖域最广、治民最多。
黔西北彝文古籍《法规书》包含《治国论》《法理通则》《法家治国》《法规制度》四部名篇,其内容记述了西南彝区上百个君长列国以“治国”“安邦”“法律”“规章”为核心思想,结合民族传统礼仪形成的规范体系。例如《治国令》言:“国君掌大权,治国要安邦,君民同一体。国无君,民无首;国无民,无从守。君子如春时阳光,君民万世和。”《法家治国》主要论述国君需先制定法律,由大家族率先执行规范,进而推及全国,体现家国一体的治理逻辑。《法规制度》二十条结合彝族各类礼仪活动形成治安条例,后发展为成文法规[12]。具体而言,《法规制度》强调治安制度需先在国君家族中推行,再普及至天下;地方治安条例与法律制度严苛,同时对保家卫国有功之臣给予丰厚奖赏(如马牛羊、田土、金银等),故可称为“民法家规”。
但需特别说明的是,文中提及的“国”仅为泛指,并非现当代意义上的“国家”概念,而是指“民族”“氏族部落”“家支”“家族”等群体。从一定意义上说,彝文古籍《法规书》中的《治国论》《法理通则》《法家治国》《法规制度》,是彝族氏族部长、家支头人、家族族长为更好统治子民,责成毕摩搜集整理彝族传统伦理道德文化与习惯法,经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形成的彝文经典,旨在对子民实施“德法合治”的柔性政策,以缓和阶级矛盾、促进乡风文明。此外,前文提及的《夜郎国君法》与《法规书》核心思想基本一致,二者是否为辗转传抄的结果,仍需进一步研究。
三、结语
综观所述,新中国成立前,尤其是清中叶以前,西南彝族地区土司、头人众多,但各地彝族土司、头人在各自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虽各行其策、因地制宜,却以彝族传统伦理道德经籍思想为“德法合治”的核心理念,彼此贯通。因此,各地土司、头人不惜斥资、不遗余力组织彝族毕摩搜集整理传统伦理道德文化,将其创造性转化并创新性发展为彝文古籍传世,部分更以木刻本形式留存。这些古籍不仅是当地历代土司、头人共同遵循、恪守、认知与实践“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载体,更成为彝族民众遵循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的范式。可以说,各地彝族历代土司、头人是彝文木刻本伦理道德经籍的先驱者、开拓者、认知者与守望者,亦是彝族传统社会“德法合治”思想的唯一执行者、培育者、践行者与见证者。从这一意义上讲,若无各地彝族土司、头人的推动,便无彝文木刻本伦理道德经籍思想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众所周知,彝文古籍传世藏量浩繁,数以万卷(册)计,但以彝文木刻本传世的仅有《教育经典》《太上感应篇》《礼法经》《摩史苏》《刍鹦哥孝母记》《清净消灾经》等六卷(册),以及彝文木刻水墨印刷模板《做人之道》。除《清净消灾经》外,其余均为彝族传统伦理道德经籍,且均由各地彝族土司、头人斥资刊刻、印制传世,是古代各地土司、头人“德法合治”的基本思想与唯一范本。由此可见,各地彝族历代土司、头人在传承与发展彝文(含彝文木刻本)伦理道德经籍及“德法合治”思想文化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总而言之,西南彝族土司、头人长期对子民推行的“德法合治”柔怀政策,本质上是千百年来彝族民众遵循、恪守、认知与实践的传统伦理道德文化。其既蕴含“德法合治”“德法同治”的核心思想,又包含“德治即法治”“法治即德治”“德法统一”的内涵,在彝族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设、乡风文明培育及乡村振兴中,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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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2025年第5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彝文劝世类经籍的当代价值和转化应用研究”,项目编号:19XMZ024。
作者简介:龙倮贵(1963- ),男(彝族),云南红河人,红河学院教授,云南民族大学硕士生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民族学、人类文化学、彝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