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凉山彝族社会生活中,发生纠纷案件普遍采用传统习惯法解决,这种传统习惯法山,传统习惯法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彝民普遍自觉维护和遵守;调解纠纷中,那些确凿的证据,详细周到的赔偿及充分的判决理由使人口服心服;重民事案件而轻刑事案件,甚至刑事案件可按民事案件处理;原始神秘色彩浓厚,比如其中的由神灵来定是非曲直的神判仪式;习惯法中还保留有原始社会习惯的残余,如极强的集体观念和调解纠纷人员“德古”①的产生条件及特点;纠纷调解成功后,双方化干戈为玉帛等。凉山彝族习惯法的特点部分已发表,②本文主要论还习惯法的功能。文中所引用的案例大部分是我自己搜集的第一手资料,基本上是美姑县的,这不仅因为美姑是凉山彝族腹心地,纯彝族聚居区,受外民族文化影响小,传统文化保留较完整而且美姑是我家乡,我从小生长在牛牛坝,熟知家乡的语言、风情、人物,搞田野作业较得心应手,无需翻译过程,在确保资料的准确性方面有较大的把握。
传统习惯法渗透彝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
一、积极的功能
(一)广泛的约束作用
在凉山广大彝族农村,传统习惯法可以说是无人不知晓,这是因为由于彝族人民在婚丧嫁娶及各重大节日等人群聚集场合,大多要举行以主客双方为对抗赛的赛说即雄辩活动,而赛说的内容主要就是传统习惯法、天文历法、历史地理知识及待人接物礼仪等。其目的就是要在这种聚会的场合,通过赛说的宣传形式来教育大家,使人们长知识,懂准则,以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维护社会生活的和谐发展。
另外,由于凉山彝族民间没有专门的教育机构,因此,教育常常是与民间的宗教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每一次重要的祭祀活动,都是对人们进行教育的难得机会。如在为死去的父母、祖父母超度灵魂的重大仪式活动中,有许多经文就是以讲述传统习惯法的准则和伦理道德为内容的,它不仅教育鬼神,更重要的是教育活人。至今凉山彝族民间仍然传承着这种教育形式。
与此同时,凉山彝族民间调解纠纷案件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对世人进行宣传教育的过程。对一些案件的调解,有时难免会会遇到因涉及到家族势力的强弱、案件的错综复杂等特殊情况而使调解次数达几次、十几次乃至几十次才最终得以妥善解决的,这期间,案件发生的缘由、调解中双方争执的焦点、难点、要求及最后达成的协议等都有一个漫长的过程。人们在经历了这些过程后,都会有所触动。所以案件本身就很能说服教育人,人们常常是将其广而告之,时时提醒人们必须要以此为诫,规范自己的言行,约束人们的行为,要求人们在行为活动中,始终要考虑到自己行为的后果。
正是这样的耳濡目染,传统习惯法才在彝区根深蒂固,人们普遍自觉维护和遵守,不敢越雷池半步,起到了广泛的约束作用。
(二)处理案件及时
由于处理及时,使许多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如案例一:1999年3月,牛牛坝村曲木委日闯入勒勃哈铁家来打哈铁,结果反被哈铁打成重伤住院,同时,哈铁家300元现金和一坛猪油被盗,曲木家支和勒勒家支在牛牛坝均属势力相当的大家支,曲木家处处扬言要取哈铁的头,而哈铁也不示弱,将炸药雷管一直绑在身上,随时做好与曲木家支同少于尽的准备,在双方箭拔驽张的关键时刻,德古们费尽口舌,不懈地进行调解,最终勒勒哈铁因将闯入自己家中的人打成重伤而向曲木委日赔偿6500元钱,并向曲木家支打酒杀牲赔礼,最终未酿成大祸。
再如案例二:美姑县牛牛坝腾地阿门村海来拉机的女儿和卡俄村一女青年被人拐卖到四川眉山,两家亲属怀疑是竹库乡的阿孜家支和大桥乡的惹吉家支的两住男子所为,而这俩男子则坚决不承认,四个家支为此事曾发生多次争执,后来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后,排除了嫌疑,这时,俩男性家支强烈要求俩女性家支赔偿其名誉损失费,同时,还出动50多人,乎持刀剑,木棒、石头等前柱俩女家复仇,而俩女家也不甘示弱,很快聚集了100多人,拿起火药枪、斧头、菜刀等武器作好了械斗的准备,就在这千钩一发时刻,德古迅速赶到现场进行阻止,在稳定双方情绪后,进行调解,最后,在牛牛坝河边的树林中经过两天两夜的调解,按传统习惯法终于和平解决,避免了一场血案的发生。
当然,在及时处理这些矛盾纠纷中,使用传统习惯法的德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今天美姑县公、检、法等部门,有不少干警是通晓彝族传统习惯法的,在具体处理案件时,有时他们也正是将传统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使用的。
在经济落后、人民法律意识极其淡薄的美姑县农村,几乎所有案件均按习惯法处理,若有人报案而导致某人被公安机关抓走,那么其家支便会聚集到报案人家中示威,实行报复行为,引起纠纷,因此,人们根本就不报案。在人们的观念中,法律是一回事,习惯法又是另一回事,经常出现已由法院、法庭解决好了的案件,事后人们仍按习惯法再调解一次的现象,人们对传统习惯法的信耐度远远超过了法律。
(三)为公、检、法等部门减轻了工作压力
据美姑县法院原民庭庭长现政工种科长约其尔者介绍,美姑县法院每年解决的民事案件仅有70-80件,起诉到法院的仅占10%,而90%的案件均在基层按传统习惯法解决了。这里
面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彝族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传统习惯法根深蒂固,对传统习惯法的信耐超过国家法律。而那些不得已而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经法院开庭审理处理后,人们还要按传统习惯法重新调解一次的现象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不仅村民是这样,甚至机关工作干部也是这种态度。
例如案例三:1999年,美姑县公安局干部某男与县石油公司工人某女闹离婚,经德古调
解同意和好,但男方提出一条件,即要求写份夫妻协议,目的是限制妻于外出玩耍,主要是限制其打麻将,可女方家支则认为传统习惯法没有写协议之例而坚决不答应写,无奈只得以调解失败而告终。不久,此案上诉到县法院,一审判决为离婚,女方不服,上诉二审,裁决离婚。离婚后,男方准备重新组织一新家庭,这时,女方家支提出抗议,坚决不准男方再婚,后经德古再次进行调解,最终男方向女方赔偿12000元了结此案后才得以再婚。
这种法院解决后又用传统习惯法再解决一次的情况,在凉山其它县也较普遍,彝民头脑中始终存在着人民政府解决的案件不牢固的观念,这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人们认为在法庭、法院解决的纠纷,在了结时不喝和解酒、不吃和解肉,了结的案件不稳固,双方随时都有翻案、反悔的可能,这使双方都感到十分不踏实。于是就屡展出现在法庭、法院已解决的案牛,回来后,人们又请来德古,按习惯法再重新调解。
客观上,一方面,法院解决有一定的程序,人们嫌麻烦不说,开庭受理案件时要收一定的费用,村民或一时拿不出,或不愿交,宁愿按习惯法杀牲宰畜。同时,法院解决有时间期限,一般6个月内为时效期,而习惯法却可朵取马拉松战术,几个月几年几十年不等,这代实在调解不了的纠纷,可放到下一代去由更强的能人来解决,因此,有“没有大到天上去的纠纷,没有说不好的纠纷”,“纠纷暂时埋在土里三十年不腐烂,暂时放在火塘顶上,三千年不会烤焦”的民间谚语。
另外一方面,彝族村民居住地都比较分散,居住区域宽,需控制的面较大,多数地方离县、区、乡都很远,山高路远导致交通不便、通讯落后、信息闭塞,目前公路通到乡一级的也微乎其微,更谈不上班车,因此,干部下乡到乡村全是以步代车,这给村民报案和公安干警迅速立,案侦察工作等都带来斗多困难。甚至有些案件发生很长一段时间后,公安机关还不知道,而有些案件即使知道了,等执法人员跋山涉水赶到现场时有的已为时过晚,再加上政法干部人手有限,装备又落后等多方面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处理。在当前这种按人口比例来配置干警编制早已不适立新的实际需要的情况下,村民中的德古们利用传统习惯法来化解矛盾,消除隔阂使人们言归于好,这实际上在客观上也为我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执法部门减轻了一定的工作压力。现彝族民间解决纠纷大都约定在十天一集的集市解决。
(四)在大案,要案中寸国家法律有辅助和补充作用
在彝族聚居区,传统习惯法对国家法律有时也起到辅助与补充的作用,特别是一些大案:要案及疑难案,在立案侦察、追捕嫌疑犯等遇到困难时,就必须充分支动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这时,就要借助传统习惯法来协助开展工作。
例如案例四:2000年1月28日,十五大代表美姑县依波沃村党支部书记吉克木曲同志,在从昭觉回家途中,遭遇车匪路霸的袭击,不幸身亡,成为震惊全国的“1·28”大案,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察,迅速抓获了4名嫌疑犯,但还有1名嫌疑犯负罪在逃未抓到,为了早日抓到犯罪分子,于是便借助传。充习惯法中报口告诉即悬赏报密的方式,鼓励知情者积极告发以捉拿凶手。公、检、法三家联合向人民群众作广泛宣传,一般群众可得5000元报口金,若是国家干部则提拔重用,很快,在2月13日,公安部门便得到消息,犯罪嫌疑人就躲在他家屋后的树林里,其家人每天都把饭送到对林里去给他吃。于是公、检、法三家立即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树林里将犯罪嫌疑人擒获,顺利完成了追捕任务。
报口,又叫放报口,是彝族民间常使用的一种方法,主要用于原告方在案件受理之前尚不知道犯罪者时,以悬赏报密的方式鼓励知情者积极告发。所以,放报口必须要给一定的报酬,叫做报口银或报口金。报口告诉是秘密的,原告方不得向罪犯及社会泄密报口的姓名。原告方所付给的报口银,最后由罪犯承担。若被告方不相信有报口揭发或拒绝支付原告所付的报口银时,可叫来报口在暗中对质或直接由德古来裁决。这之后再由罪犯如数付给原告报口银。③
例如案例五:1999年8月,美姑县牛牛坝乡尔曲村且结拉则家的过年猪被盗,因为不知道是谁偷的,所以,且结拉则便以放报口的方式寻找偷猪贼,报口银为800元,不久就有人来吃报口银,秘密指出是本村的曲木石刚和贾司大果偷走的。事后由德古进行调解,被告承担猪价(猪价按一年三窝猪,三年百头猪的规矩赔偿)、祭祖除污秽金(因过年猪是献给族先的祭品,祭品被盗,是对主人家祖先们的极大侮辱和不敬,故,要举行为祖先驱除污秽仪式,求得祖先的原谅,否则,祖先就会发怒降灾于子孙)、岳父岳母过年补偿金(按彝族习惯,过年时,女婿要背过年猪肉孝敬岳父岳母),舅父舅母过年补偿金(外甥要背过年猪肉孝敬舅父舅母)、还有妇女失去洗过年猪肠和灌制香肠之乐的补偿佥(洗肠和灌制香肠是彝族妇女们在过年期间的最大乐趣和拜年时交谈的热门话题)、小孩啃猪脚和玩猪蹄乐趣补偿金(孩子们翘首期盼了一年的过年,最大的欢乐莫过于啃猪蹄、玩猪蹄,在凉山彝区,啃猪蹄和玩猪蹄是孩子们的专利),甚至还有主人家看家狗失掉啃猪骨享受的补偿金和乌鸦失去啄猪屎的补偿金等。此外,还要偿还主人家支付的报口银800元及赔偿主人家因寻找猪而花费的一切费用如人力,物力、财力等。共计人民币3900元,两人各承担1850元。曲木石刚因赔不起而不得不到亲戚家去借钱
二、消极作用
一方面,由于彝民自身文化素质普遍低,导致法制观念极其淡薄。另一方面,由于自农村实行联户承包责任制以后,惯有的生产方式被打农,单干代替了集体,人们在生产生活上越来越依附于家支,家支内部空前团结,出现了同一家支搬迁聚居,搬迁户越来越多的居住新格局。过去人们归属村组集体的群体意识如今已被血缘家支所代替,家支观念越来越强,一有事就动用传统习惯法,习惯法的使用频率非常高,因此,其局限性和消极影响日趋明显,有时甚至还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争财产的安全,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实事求是地看待习惯法,既要看到积极有利的一面,又要看到其消极落后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一面。
(一)重民事案件轻刑事案件,对负有刑事责任的人未实行严处,反而包庇其逃避法律责任。
彝族传统习惯法不仅可调解民事纠纷,而且还可调解刑事案件,甚至刑事案件还可作民笋案件来赔偿。今天,凉山彝族民间发生刑事案件,普遍桉民事案件来处理,即以被告向原告赔钱了结。
例如案例六:1999年,美姑县苏洛乡卫生员海来某某与一农村彝族女青年发生性关系,后女方怀孕,海来某某为其刮宫,导致女青年大出血而死亡。事后,两家采取私了的方式,按习惯法进行调解,最后,海来某革赔人命金等共计11500元给女方家了结此案。
解放前,人命案分三种情况解决,故意杀人者,必须偿命(也有特殊的,即若肇事者是位独子,其父母年事已高无生育能力,自己也未婚或无子,本人又不敢抵命的,迫于无奈,可通过赔偿人命金解决,但赔偿金数额较高,并不是一般人所能承受的了的);无意中失手或由于双方相互争吵致使一方想不通而自杀的,可抵命也可赔偿人命金来解决;间接参与侮辱诬蔑等行为活动而使他人自杀的,要赔偿人命金。正因为如此,凉山彝族习惯法规定,即使同一家族、同一宗族内对犯有天大错误的罪人,也不能采取他杀的方式结束其生命,否则,杀死罪人的人不仅因杀人而要赔偿人命金,而且还要背上“生前杀过同宗者,死后祖先都不收”的沉重的精:冲负担。因此,对犯有重罪的人,一般都采取勒令自杀的方式,若不敢自杀而逃跑者,则采取集体同时开枪将其打死,因集体开枪就不知道是谁打死的,责任由大家共同承担。
如今,凉山彝族农村在涉及人命案时,广泛采取经济赔偿,仅从经济角度给予惩罚,而未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包庇责任人选避法律责任。当然,也要看到在多数情况下,受害者家属由于法律意识太淡薄,根本没想过要将肇事者绳之以法,仅仅只从眼前实际的经济利益出发,考虑最多的是怕报案后
,肇事者被公安局抓走而其家族就不会赔偿人命金等,使自己得不到经济上的补偿。因此,不少刑事案件就是这样在公安机关根本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已在民间私了了。事实上,对于大部分案件,我们基层干部是十分清楚的,但由于传统观念、自身文化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也未加干涉、制止或报案,而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多一件事不如少一件事,听之任之的态度,有时甚至还参与其中,这无形中也助长了这些违法行为风气的盛行。事后,若案件暴露,当公安机关在立案侦察取证时,甚至还出现集体作伪证的情景。肇事者正是在这层层庇护下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例如案例七:2000年1月,美姑县洪七一名姓石罗的黑彝故意刁难其解放前的一名娃子,向娃子要烟,娃子不给,因没得到烟而将娃子杀死,同时还使一名无辜者受伤,伤者在县医院也因医治无效而死亡,凶手畏罪潜逃,其家人请德古进行调解,赔偿30000元了结此案,三方家支均接受调解结果。事后,因受伤而死在县医院的死者有一亲戚在县公安局当副局长,身为执法人员,他意识到自己有责任和义务将肇事者绳之以法,于是,将此事报了案,调解此案件的三名德古被公安局拘留,进行教育,并责令两死者家支退还30000元的赔偿金,凶手于2000年6月在四川仁寿县被抓获。此案多亏了这位副局长报案,否则,这位凶手也许至今还逍遥法外呢。
(二)复仇心态太重
�彝族习惯法允许血亲复仇并鼓励报上几代人的仇,允许通过打、砸、抢等行为来复仇。而且还认为是英勇的行为,值得赞赏。事实上,这种行为柱柱更加激化矛盾,扩大家支范围,后果十分严重。
例如案例八:“1991年10月19日,美姑县维其沟乡尔红千村农民四都某某和阿黑某某似夫妇,因发生家庭琐事纠纷后,阿黑某某便上吊自戕身亡。下午4时左右,阿黑家纠集本家支的男女成员300余人,手持刀具、棍棒、石头等,窜入四都某某家进行打砸抢,毁坏了四都某某家的房屋、家具、粮食等财产,杀死或抢走了猪、羊等牲畜若干,共计损失折款达6700余元。”④
又如案例九:“走姑县拉马乡瓦里村惹机某某家找本村切吉某某家清算一桩32年前的‘人命案’,双方为此曾多次组织家支进行调解,但一直未达成协议。1992年1月3日下午,惹
机家在家支头人惹机某某的策划下,纠集惹机某某等10余名家支成员,在惹机某某的带领下,窜入切吉某某家,用绳子将切吉某某之妻海来作洛捆绑后,强行牵走了其家唯一的一头母
牛,并于当晚将其宰杀。”⑤
案例十:“1996争3月的一天,美姑县觉洛乡曲林村吉尔克沙之女吉尔而土与本村吾尔金喜发生口角纠纷后,时隔1个月左右即4月11日,吾尔金喜便服毒自杀身亡。吾尔家认为是
死给吉尔家的,遂其家支成员30余人不约而同地聚集在一起,将吾尔金喜的尸体抬到吉尔克沙家闹事,并实施了打砸抢。紧接着,死者舅舅吉子夫莫和老表啊皮拉莫两家闻讯后,也分别组织各家的家支成员,先后窜入吉尔克沙家,轮番进行打砸抢,致使吉尔克沙家的房屋、家产全被毁坏,耕牛、家禽全被宰杀和抢走,损失惨重,无家可归。”⑥
案例十一:1996年6月19日下午,因婚姻纠纷引起,美姑县乐约乡木勒火村吉克家和尔其乡叶惹村的惹家发生家支械斗。械斗中,的惹家被打死1人、打伤7人外,吉克家也被打伤9人。”⑦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受原始氏族公有制生产方式的影响,彝民们认为一人受伤害是全氏族的一件大事,氏族的所有成员都有义务和责任进行复仇,这种传统思想对彝区的经济建设、社会治安、精神文明建设等都极为不利、聚众打、砸、抢往往将受害者的家园夷为平地,使受害者蒙受经济上的重大损失,以致无家可归,甚至家破人亡,造成生活和再生产的困难,这种毁坏房屋、宰杀牲畜、破坏生产的行为对于本来经济就很落后,长期挣扎在温饱线上的彝民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利用原始复仇的手段实际上不仅解决不了纠纷,而且更加激化矛盾,使许多家支被迫卷入纠纷中,愈演愈烈,形成恶性循环。同时,这种聚众打、砸、抢行为对彝区的社会治安也造成极恶劣影响,使群众感到安全无保障,因而在彝区出现了家支弱的找家支强的结亲,无家支的惶惶不可终日,不得不四处手亲戚找家支的社会风气,特盛行自由搬家,更可悲的是那些解放前在奴隶主家做牛做马毫无人身自由的奴隶娃子们,如今在这强大的家支意识的压力下,有的不得不又投靠过去的主子,以寻求保护。
复仇意识在凉山彝族聚居区特别突出,例如案例十二:1999年,美姑县尔库乡一名的惹
姓氏男子娶了一名吉克姓氏女子,后来丈夫想休妻,吉克家闻讯后聚众到的惹家抄家,之后
不久,该丈夫的一名叔伯兄弟把一吉克姓氏男子的耳朵割了,人们把割下的半节耳朵拾到县
医院时,因时间长已坏死而无法再接上。此事引起纠纷,经调解裁决离婚的惹家支同意赔偿耳朵被割的损失,但被割者则坚决不答应。肇事者是一名毕摩,一天,吉克家打听到他要去某处作法事的消息后,在半路将其左耳割掉。据县法院政工付科长约其尔者分析,此案若上
诉到法院,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但是,对于复仇心态较重的人来说,再重的经济处罚似乎没有以以牙还牙进行报复的方式解恨。又如案例十三:1995年,美姑县洒库乡,乌坡吉达因咬掉同家族乌坡兹莫拉子的鼻子,经调解,由乌坡吉达自己削掉自己的鼻子而了结。⑧
再如案例十四:越西县黑彝等级阿候伍聂之妻俄勒迪底莫与白彝等级依伙家族的一妇女因争木柴而打架,俄勒迪底莫的耳轮孔被依伙妇女撕穿,阿候家聚众引依伙家问罪并索要赔偿金,依伙肇事妇女坚定地说:“要钱不给,按彝族等级规矩,白彝伤黑彝,伤一赔二。”索性立即当众将自己的两只耳轮孔撕穿,看到这鲜血淋淋的情景,大家无话可说,案子也就就此了结。⑨
(三)调解过程中耗费大量的钱财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在调解某一纠纷时,并不总是一帆风顺,这里面既有涉及到案情的复杂与简单、家支的强大与弱小、原告与被告的态度等因素,但也有一些案件实际本身并不复杂,只因原告与被告观点不一致而使解决纠纷的次数增多,如本文中的案例二,据调解这起纠纷的主德古牛牛坝村的阿余祖莫回忆,前后共计调解22次,间隔两三天又来叫他,常常是正在地里干着农活而不得不扔下农活前去调解。前面已介绍,彝族的家支观念极强,有“一根手指受了伤,十根手指都疼痛”,“不维护一个人的利益,一户将被糟蹋;不维护一户人的利益,一族将被毁灭”的谚语。因此,只要一调解纠纷,同家支的成员就会主动来旁听,主人家便要杀猪宰羊甚至杀牛款待这些来参加调解的亲朋好友们,每调解一次就要款待一次,调解的次数越多花费自然也就越大,而纠纷白勺调解有时又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有时越想早了结越是早解决不了,因此,在这反反复复的调解中,有款待费累计高达20000元左右的。从调解到裁决,常伴有的这种宴饮仪式习俗,耗尽人们的钱财,耕牛和家禽被杀,这对本来就很贫困的凉山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四)神判的弊端
在彝族民间,对争执较大无法进行调解的案件和在没有其它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被怀疑人又拒绝承认其犯罪事实的疑难案件,若多次调解均无结果的,当事人大多愿意通过向神灵诅咒发誓来表明自己的清白,由神灵来判定、鉴别真伪和是非曲直。彝族民间常采用的神判方式有打鸡诅咒发誓、端铧口、捧烫石、捞油锅、爵生米等,人与人之间由于个体差异太大,有时又手在许多偶然因素,因此,采取神判定是非是不太科学的行为,当然,民间也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使用这种方式来解决。
综上所述,对于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我们既要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同时,也要看到其消极的一面,更重要的是一定要提高彝民族的文化素质,加强普法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可喜的是,如今个别彝族同志已觉醒,能自觉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或本家族的利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案例十五:2000手,牛牛坝哈洛乡一名苏嘎姓氏的黑彝男子到同村勃则姓氏白勺白彝家做:言教法事现场去玩,由于他酒德不好,酒醉后乱说,被勒则家打了一顿,36天后不幸死亡。苏嘎家立即组织人员到勒则家兴师问罪,当时按赔偿黑彝给4锭白银,赔偿一头猪给4只鸡的古规赔偿,勃则家杀了10头牛、20只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现金8000元。事后,勒则家支有一人在县开发办工作,遂将此事起诉到法院,调解这起纠纷的德古被公安局拘留,死者的哥哥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出有期徒刑6年。县法院的约其尔者认为这是解放后美姑县法院处理的第一件典型的敲诈勒索案。此案例说明,只要我们不断地大力宣传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那么,彝民是能够接受法律的。
注释:
①:“德古”是彝语音译,意指知识丰富、足智多谋、善于思辨,看问题准确,办事热心、公道的纠纷调解人和事务处理者,他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通过解决一件件具体的纠纷案件时,表现出具有非凡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才能而得到人们的公认后自然产生和形成的。“德古”不脱离社会生产旁动,随叫随到,时常是在地里干着农活而被人请去调解纠纷。无固定薪水,一般视当事人的经济情况而定,作为“德古”来说,给多要多,给少要少,如果与当事人的关系比较好或当事人比较困难的,则可以不要,在报酬问题上绝不存在讨价还价之事,这也正是“德古”的人格魅力之所在。他的产生和待遇,与原始社会部落领袖极其相似,这实际上是部落传统习惯的保留。②:蔡富莲《凉山彝族习惯法的研究》《凉山大学学报》2001年2期P144-148
③:扬怀英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4月版P248
④、⑤、⑥、⑦吉觉拉莫惹《凉山彝族家支问题与社会治安探析》《西南民族学院报》1998年中华彝学第2期P147-148
⑧:摩瑟磁火《凉山彝族处理案件的主要方式》《凉山民族研究》1997年刊P86
⑨:马尔子《旧凉山彝族伤害案及案例》《凉山民族研究》1997年刊P83
摘自于:《四川彝学研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