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毕摩文化;法文化;毕摩;德古;村民自治
(凉山彝族毕摩 田明章摄)
任何民族的法律制度都离不开这一民族的文化背景,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皆是每一民族行为规范的直接影响源,而具有民族特色的宗教文化、法文化是传统文化中的核心,同时也是这一民族确立行为规范、习惯法的背景。伯尔曼认为,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需要宗教和法律,因为“人类随时随地都要面对未知的未来,为此,他需要相信超越他自身的真理,否则,社会将式微,将衰朽,将永劫不返。同样,人类处处、永远面对着社会冲突,为此,他需要法律制度,否则,社会将解体,将分崩离析”。法律与宗教时刻影响着人类社会,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传统文化,宗教信仰与习惯规范,对今天的民众也有一定的影响。民族宗教文化中的精神层面与法文化中的思想、意识层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在彝族地区,这种联系的直接纽带就是从事这一工作的毕摩。毕摩是彝族文化的传承者。毕摩是彝语音译,“毕”为“念经”之意,“摩”为有知识的长者。毕摩是彝族社会专门祭祀、祈祷人畜兴旺、五谷丰登、解除人体和精神疾病痛苦以及传播知识等的祭师。“彝族毕摩宗教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是以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灵物崇拜、鬼魂崇拜和祖先崇拜等内容为核心,以毕摩掌握的经书为载体,祭仪由毕摩主持,尚处于物象礼仪阶段,调整彝族社会中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民间宗教。”
从历史上看,毕摩神职人员经历了角色转变过程。从父系氏族公社时期,一直到唐宋,他们担任祭司和酉长,其名曰耆老及鬼主。参与社会管理,司其行政职能,同时具有宗教职能。唐朝樊绰《云南志》:东爨乌蛮“大部落则有大鬼主,百家二百家小部落,亦有小鬼主。一切信使鬼巫,用相制服”。《宋史·黎州诸蛮传》:“夷俗尚鬼,谓主祭者曰鬼主,故其酋长号都鬼主。”此时期毕摩身兼宗教和行政二职,角色定位为宗教的推行和习惯法的丰富起了重要的作用。元、明至清初阶段,角色发生变化,行政职能退移,成为酋长的智囊人物和助手,处于佐政的地位,一般称为溪婆。但元朝曾在彝区设立了大元帅府进行军事统治,设罗罗斯、乌撒乌蒙、亦奚不薛等宣慰司,有的大、小鬼主成为土司、土官,早期的政教合一的职能发生分离,要么成为单一的行政官吏,要则成为一种称“溪婆”的祭司。直到雍正年间云贵总督鄂尔泰在西南地区实施改土归流政策后,逐渐演变成为专司宗教职事的毕摩,并传播彝族文化。更应引起重视的是,毕摩熟知历史知识、风俗习惯、宗教事务,在彝族传统社会中行使军师、掌簿、司礼的职权,涉及战争械斗、婚嫁丧娶、伦理道德、教育、祭祀、医疗等各方面,特殊的职位、特殊的经验、特殊的身份直接影响了彝族传统法文化的发展。他们不仅直接传承着彝族文化,而且身体力行使之承继发展。当今社会,毕摩主要从事宗教职业,但其中的一部分人却身兼几职,如有的毕摩是德古(传统公认的“法官”),从事民间调解的工作;有的毕摩是村支书记,从事基层的行政、法治工作。当今宗教神职人员角色的交叉,又为宗教、法律种文化的相互影响提供了可能。传统宗教文化并没有完全失去其社会性,而传统习惯规范也具有一定的神圣性。
一、伦理道德观的承载者
法律、宗教与道德都属于社会意识形态,同属于上层建筑,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之上。原始氏族社会,道德常常通过原始宗教仪式、禁忌、神话等不断发展、充实,原始宗教也在强化社会道德的过程中使自身具有了道德属性。同时,“神判”形式又督促和保证着人们共同遵守伦理道德。国家形成后,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法律、宗教、道德之间的关系不断变化,但无论何时,法律与宗教皆承载着伦理道德的观念。毕摩宗教距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它是彝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毕摩宗教文化主要通过毕摩文献传承下来,毕摩文献中的道德伦理观成就了彝人的道德伦理,同时也是彝族习惯法思想再现。著名的《玛木待依》(意为《教育训世经》)就全面反映了对彝人的各种道德伦理要求,既有对家支家庭的尊卑秩序、团结互助、祸福同享的道德要求,也有对彝人个体诚实善良、忠孝节义、谦虚、勤俭的行为规范。毕摩宗教文化所体现出的伦理道德观与传统法文化中的伦理道德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说明。
诚信观。毕谚:“无父可生活,无母可生活,无信用不能生活。”“经文删减伤毕摩,神枝不足伤主人。”毕摩身体力行着诚信理念,他们遵守毕约,一但确立了仪式的时间,无论路途多么遥远艰难,气候多么恶劣,或家庭事务缠身,毕摩都必须按时前往。有彝谚:“请毕,毕不来的可以杀。”另外,在做法事内容的完整性上,必须按照文献的要求完成所有的程序和内容,不得有任何的疏忽。这种宗教的诚信观影响了彝人的行为规范。在习惯法里,有大量关于违背承诺的处罚条款。如离婚时的赔偿请求,习惯法规定如果女方提出离婚,退还2-3倍以上的聘金,并向丈夫及其家支打酒杀牲赔礼,给男方家支1锭左右银子,给婆婆和丈夫相当于1匹马的礼物。反之,男方提出,女方不退还聘礼,赔偿女方本人及其父母姨妹20锭左右的银子,女方取得家中动产,同样需杀牲打酒向女方赔礼,这是对婚姻神圣性的保护,也是对婚姻诚信的维护。彝经《库色特依》也有对人们诚信行为的规范。有些赔偿内容延续至今,除了因经济发展赔偿数额有所变化外,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变化。可见,诚信是彝族文化的组成部分。据笔者调查,凉山腹地美姑,县法院近十几年来彝族离婚案为零。这里是毕摩宗教文化保留最完整的地方之一,彝人利用习惯法,通过非诉讼调解,解决了离婚和赔偿等纠纷。也就是说,传统的诚信观对人们的规范更强;而距汉区较近的冕宁县,离婚案是彝族民事案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些案件在诉讼至法院之前已经经过了无数次的调解,无法解决赔偿问题,才诉讼到法院,将法院的判决作为私下再次调解的参考。也就是说,无论法院怎样判决,最后都要经过习惯法程序与传统法文化理念来解决纠纷,国家法律所规定的财产分割只是人们权衡的依据之一,法律的权威受到影响。宗教文化保留得越彻底的地方,传统法文化的影响就越深入,习惯法的调节功能就越强。彝族传统宗教中的诚信观直接影响着该民族行为规范和习惯法的实施,或者两者相互影响共同维护本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平等观。毕谚曰:“骏马不择所走的道路,德古不择所遇的纠纷,毕摩不择来约仪式的主人。”毕摩对来约家庭同等对待,不因贫富、地位的差距而有所不同,表现在有约即往、法事统一、收费统一(除主人家主动多出,决不讨价还价)。毕摩宗教的多神崇拜,认为天、地、日、月、祖先等都有灵魂,都要敬崇,从而体现出平等观。虽然毕摩因知识、家传、法力和年龄的不同有不同等级,但这种差别不影响毕摩之间的交流学习和平等相待。彝谚曰:“在知识面前,毕不分大小”,“苏尼是冤家,毕摩是一家”。他们共同崇信历史上著名的毕摩神,不因家支不同而相互攻击,在大型法事期间,各路毕摩相互帮助,共同助法。这种平等思想不仅表现在思想意识上,而且表现在行为语言上,即无论从精神层面上的人格、心境,还是从物质层面上的法器与制度皆体现出平等观。当然,世界上其他宗教也有类似表现,提倡众生平等,这是宗教得以传承的核心所在。当然平等是相对的,思想和精神追求不能代替实质和事实上的不平等,但没有这样一个价值追求,就很难有众多的信徒的加入。所以,宗教同样宣扬平等、追求平等。同时,古代东西方法文化的代表法典也都将法神圣化,正义神圣化。早期的法律都需要神的力量来维护,而法所追求的公正、公平是通过法律来固化,制度来推行。习惯法与传统宗教的相互影响维持了社会的秩序。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形成与发展受其社会形态、经济基础、风俗习惯、宗教文化的影响,是长期自我完善的结果。彝族习惯法对命案赔偿的固定形式,相同案件、赔偿数额大小一般相同,如“红案”、“白案”、“花案”的赔偿,不因地位、财力的不同而不同,不否认阶级社会等级制对习惯法的决定性影响,但在同一等级之间处罚是相同的,只因案件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同样,反映在婚姻家庭习惯法里,民主改革前的一夫多妻制度下,诸妻的权利义务相同,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彝人寻求公正、公平的纠纷解决结果主要通过宗教程序和非诉讼调解程序(习惯法程序)来完成,但宗教程序是最后的精神堡垒,即诅咒、打鸡和进行神判。彝族社会习惯法规定:盗案发生而又无法确认盗犯是谁时,被盗者可请毕摩依靠神力来判明盗犯,审判方式与世界上其他民族经历过的种类几乎相同。但在笔者2006年的调查中,几个年龄在60岁左右的著名的毕摩都自称没有做过这样的法事,他们对此持反对态度。而在民主改革前或改革开放前毕摩都会不同程度地通过法事来彰显自己的神圣法力。仅此一点可以看到社会制度、经济发展及国家法对传统宗教文化的影响,也可以看到宗教人士职业的交叉(有些毕摩是德古和村支书)促进了宗教文化和传统法文化的发展。在凉山腹地美姑,村民对习惯法的认同远远超过对国家法律的的认同,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纠纷几乎都由习惯法解决,有些乡镇政府主动召集德古、毕摩参与调解,甚至法院的诉讼调解也有德古(得高望重的毕摩就是德古)参与。有的法官甚至反对国家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该规定对有些地区来说,形同虚设,不管国家是否进行了刑事处罚,没有经过习惯法的处罚,案件没有了结,彝人的内心无法安定。可以这样说,当今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官的司法实践既承受了固有文化传统的影响,又以捍卫法律的精神推动着司法制度的改革和社会道德观的进步。宗教提倡平等是其世俗化的表现,习惯法强调平等是其神圣性的要求,平等是传统宗教文化和传统法文化以及国家法律共同遵循的规则之一。
忠孝观。毕摩宗教同所有宗教一样,首先强调神职人员对职业的尽忠;其次,要求信仰人对该宗教的忠信。毕摩与其他宗教最大的不同是,其职业人员以家族的形式世代相传,传男不传女。毕摩宗教家庭的世袭传承和从毕惯制、弃毕惯制以及游毕惯制都体现出职业的神圣和严肃,也表现出该职业的道德要求即忠信。毕摩宗教强调崇神、崇祖、崇鬼魂的理念中就包含了忠信观和孝道观。而彝族对家支、家庭的的忠孝也都可以从宗教仪式和法文化中看到。谚语说:“工匠的儿子有学工匠的义务,毕摩的儿子有学毕摩的义务”;“父欠子债是娶媳建房,子欠父债是供灵送魂”。晚辈对长者灵魂的祭送成为对养育之恩的最大回报,也是彝人孝心的体现。毕摩宗教通过经书的传诵、宗教仪式的进行来强化忠孝观,他们从服饰、饮食、行为等方面规范彝人的丧事之礼,很多礼仪与中原的丧服文化相同。彝人的忠表现在对家支理念上,而孝表现在对父母长者的敬重、奉养上。他们对家支的忠、对血缘根系的看重与中国传统法文化完全相同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观念自今影响着彝族社会,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在法院调查时发现,民事诉讼案件中没有赡养纠纷和继承纠纷,彝人视孝为第一道德,遗弃老人是最大的不孝。而反映在继承习惯法上,彝族幺儿子要赡养父母、为父母送终、超度送灵,把父母灵牌安置于住地。所以幺儿在遗产的分配上可能多于其余儿子,甚至获得父母的全部遗产都不会引起其他子女的异议。在凉山腹地因孝道和继承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少的,一般都通过习惯法来调解。凉山彝族的宗教文化和法文化反映了彝族对自身文化的认同。这种认同感是整个彝族文化的基石,它紧系着民族情感、凝聚着民族力量、促进了社会的互动。两种文化所反映出的道德伦理观念的部分同一性是两种文化得以相容相存的前提,它体现出的诚信、忠孝、平等理念和责任感、同情心、互助精神等价值观念不仅为法制所看重,更为法治建设所遵循。
二、血缘家支的保护者
彝族是迄今为止完整保存各家族根系的少数民族之一,宗教文化是家族重要的保护者。首先,毕摩有自己的谱牒,由各家支毕摩的经书传承下来,从本家支中第一位从事毕摩活动的祖先开始叙述,按师徒连名的形式(一般是父子,在特殊情况下是叔侄、祖孙)一直到持有此经书并使用此经书的毕摩为止。这对确立巩固毕摩的父子血缘关系、保证其神职地位和身份认同起了非常大的作用。其次毕摩熟知其他家支的血缘根系(各家庭成员都熟知自己家支的谱牒),他们能够背诵做法事家支、家庭的谱系,做法事时,为故去之人寻根。如《指路经》就是根据不同家支而诞生的,它详细地介绍了亡魂应该走的路和各地地名,这些地名是亡者祖先曾经住过或经过的地方,它承载了祖先的迁徙路线和发源地。所有《指路经》的目的地都相同,这是彝族族群认同的原始依据,也是彝族文明史的真实记录。再次,毕摩通过祭祀活动,为彝人寻求精神依托和紧密家支的理念;通过治病,为彝人解除病痛,使毕摩成为日常生活的依靠。
同样习惯法也有关于家支制度的规定,其中的处罚性规定,促使家支成员、家庭成员之间团结、互助、遵规守德,从而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及各种关系,更加紧了家支成员之间的联系。家支习惯法对家支内部成员具有强制力,表现在婚姻家庭上:第一,禁止家支成员内部通婚。家支外婚是家支保证内部成员后代质量,、扩大家支实力的重大决策,并且用强权维护。正如尔比说:“做好渡绳拉家支,停好渡口引姻亲。”第二,拥有维护家支外嫁女的名誉权和生命健康权,外嫁女在其他家支受到欺辱或自杀,娘家全体家支成员一起讨伐寻赔。第三,享有对嫁入本家支寡妇的转婚权,这种权利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完成,这是保证家支财产不流失的重要举措。第四,家支享有本家支内绝户家庭的财产继承权。但在曲伙家支里,有些成员不存在相互继承权。曲诺、呷西、阿加绝户时,有些财产归属于主子。尔比说:“在生是家支的儿子,死后是家支的财产。”第五,家支享有对违反婚姻习惯法处罚裁决权。尔比说:“拐家支妻是流氓,杀家支人是罪人。”家支对违反习惯法的人的处罚可以重至死刑。第六,家支享有对其成员进行宗族教育权,家支要求每一家庭都要对子女进行“茨”教育,即“背家谱,明根骨,数辈份,定亲疏”。家支成为彝族巨大的精神支柱。尔比:“人类生存靠亲友,彝族生存靠家支”;“家支是彝族生存的根据,百姓是土司生存的根据”。第七,家支必须对其所属的每一家庭进行扶助帮助,使其能够生存、发展。发生纠纷、械斗,家支有声援的义务和赔偿的义务。尔比说:“不维护一家,家支保不住;不维护家支,一片被抢光”。“赔家支礼就杀牛,家支开除就除灵”。这种互助精神与封建宗族制下的宗族组织一样牢固。它包括在灾荒年的互助、孤儿的代养及老弱病残的资助、婚嫁丧事的互助,以及对其它家支赔偿的义捐。家族的集体观和家族意识与中原传统文化一脉相承,而且传统法文化和宗教文化的共同促进,使这一制度完整地保存下来。
彝族家支制度虽然在进入21世纪后发生了很多变化,但是彝族对自己根的认同没有变化,同家支人视为兄弟姐妹共同扶助的理念没有改变,这对于该地区的行政管理、人事任命、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将有不可忽视的影响。由此我们想到沃克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谈到的西方基督教和教会对法律的影响:“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现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理论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例如对谋杀、盗窃、通奸等罪行的处罚;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和儿童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维持。”不能说彝族毕摩宗教先于习惯法的存在并确立了习惯法的规则和条文,但彝族毕摩宗教文化对习惯法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三、村民自治的参与者
两种文化皆渗透到村民自治中,这种渗透通过特殊的载体,即两种文化的实施者毕摩、德古来完成。毕摩由于身份和地位的特殊性,在今天的基层法治建设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据《美姑彝族毕摩调查研究》的不完全统计,目前,西南彝族地区有近10万专门从事毕摩活动的人员,其中,四川省美姑县就有6850名毕摩,约占全县总人口的4%和成年男子的13. 7%,是全县教师队伍总数的7倍和在校学生的五分之三。美姑县有230多种10余万卷毕摩经书,这些经书的种类和数量比美姑县办学40多年来所采用的教材之和还要多。在美姑村村有毕摩,寨寨有毕惹(毕摩学徒),一年四季,招魂驱鬼送灵的法铃声和诵经声不绝于耳,所谓被毕摩弄死了的各种“妖魔鬼怪”(泥塑或草木扎成的怪物)随处可见,人们几乎每时每刻都在谈论鬼神,都在与鬼神打交道。相反,40多年来美姑县还有43个村,约占总人口35%的地区从未举办过学校教育。美姑县每年花在毕摩活动方面的钱“至少也有1500万元人民币,相当于1996年全县财政收入的2倍和教育总投入的2. 5倍”。2006年我们采访的5个著名毕摩,其中但任村委书记一人,二人从事德古工作(习惯法掌握者、非诉讼调解的承担者),穿行于行政、传统宗教、传统司法之间的角色转换,使村民自治中的主要成员身份发生变化,传统思想意识、文化传承与国家司法交融碰撞。在我们设100份问卷中,“知道毕摩参与盗窃案件调解”的占60%,“毕摩成为德古”的占70%,德古和毕摩在处理纠纷中谁最公平的问题中50%的人认为差不多, 50%的人愿意毕摩当村长和持无所谓的态度。这说明无论毕摩自身,还是普通村民对毕摩参与行政都不排斥。就非诉讼调解来看,四川民族自治地区,宗教人士参与非诉讼调解是历史的承继,他们对今天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影响已经不可忽视。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民间调解直接影响到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影响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进程。注意吸收宗教人士参与调解,符合我国的宗教政策,只要宗教人士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我们都应坚持争取、团结、教育的方针,发扬其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的积极因素,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从事毕摩宗教的毕摩和习惯法实施者德古已经参与到村民自治中,参与到基层法治建设之中,虽然彝族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司法干部视国家政策法规、法律为重要依据,但并不回避也不可能回避毕摩宗教和习惯法的影响。在县级法院及派出法庭,毕摩(担任德古的毕摩作为陪审员)参与民刑案件的审理和调解,一些毕摩、德古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他们参与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基层民主建设、村民自治、法治建设,成为和谐社会建设不可忽视的力量。少数民族宗教文化与法文化通过毕摩这一特殊载体———实践者,与当代法文化交流、并存。如果我们能够很好地利用这一特殊成员,经过特殊培训、规范,在国家《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精神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地方法律、法规,将会推进司法为民的思想,也能更好地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习惯法在民族自治地区对当今法治建设的影响,已经引起学界的重视和司法实践的关注与一定的吸纳。传统宗教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设的影响也应该给予高度重视,如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影响;对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影响;对民族自治区域民主与法治建设进程的影响等等都是客观存在的。在凉山我们欣喜地发现,传统毕摩宗教经过解放后的整顿和改革开放后的复苏,其内容与形式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如其中的神权法思想、神判形式等已逐渐地从生活中退出,著名毕摩早已不从事其中的一些工作,从事巫术的苏尼在群众中的威信并不高,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凉山彝族毕摩宗教将发生一些质的变化,其中的巫术将成为生活中表演形式,而不完全成为精神依托;毕摩职业后人将更加关注和发展其自身的文化传承。彝族也会利用其文化的特殊性,开发相关领域的历史文化内涵,增加凉山的吸引力和经济实力。所以利用传统宗教文化与法文化中相统一的合理性的理念为今天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是一种客观务实的态度,对民族自治区域传统宗教文化既不能一慨否定予以铲除,也不能听之任之放任自流。
原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07);文字来源:四川社会科学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