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主改革以前,彝族社会在缺失国家直接统治的状态下,长期通过家支的方式来组织奴隶社会,由此产生家支制度。在关系叠加视角下,彝族的家支社会既存在基于财产关系对立而产生的奴隶制,又因血缘家族关系的延续与放大而缓和着对立关系,形成等级分化基础上的家支共同体,从而形塑着家支内部既对立又统一、既相互分离又双向依赖的双重性政治形态。家支作为一个独立的行动单位,通过双向的家支权力结构、双重的头人权威来源以及互依型的权力义务关系,建构出稳固的等级身份制度,成为彝族社会公共权力与统治秩序的稳固基础。直至民主改革后,这种双重性的政治形态才因外部性国家力量的逐步介入而发生根本变化。
关键词:关系叠加;彝族家支;家支制;政治形态
在恩格斯看来,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阶级分化、阶级对立和阶级冲突之后的产物。而在这之前,在社会分化不充分和阶级发育不完全的社会,存在非国家形态的强制权力和秩序,构成了特有的政治形态。由于地理因素,彝族长期远离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国家权力难以在彝族地区实施直接有效的统治。彝族社会在缺失国家直接统治的状态下得以长期延续,主要原因在于家支制度[1]。所谓家支,是指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而紧密联结的亲族团体。彝族家支社会在因为财产关系产生奴隶制的同时,血缘家族关系延续下来,从而将不同等级身份的成员包裹在一个家支团体中,并形成家支制政治形态,成为彝族社会公共权力与统治秩序的牢固基础。只是随着国家力量的外部性介入,才改变这一坚固的家支制政治形态,使得彝族社会发生历史性变革。本文拟以关系叠加为视角,并以在小凉山[2]彝族地区开展的田野调查为依据,对1956年民主改革前彝族社会的家支制政治形态及其运行作一探讨。
一、血缘—经济关系中的家支制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关系根源于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奴隶社会作为马克思主义五大社会形态之一,即来源于随私有制产生而出现的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分化,社会基于经济占有而分解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两个相互对立的群体。
民主改革以前,在贫乏的社会生产力能够产生相对较少剩余产品的物质前提下,彝族社会长期保持着奴隶主占有制底色,其社会生产关系以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与生产者为基础,并产生了基于生产关系的等级与等级关系。小凉山彝族社会以血统的纯洁、人身的隶属(占有)为主要依据,划分为诺、曲诺、阿加和呷西4个等级。其中,曲诺、阿加和呷西3个等级被统称为“节伙”,是彝族社会的被统治者,节伙称直属诺主子为“色坡”,诺伙汉称黑彝,为彝族社会的统治者。诺伙与节伙基于等级关系与经济占有形成了不同等级之间差异化的经济地位与财产权利。其中,居于统治地位的诺等级享有完全的财产权,而居于被统治地位的曲诺、阿加、呷西等级分别享有半财产权、少量财产权与无财产权,诺等级即依靠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开展对其余3个等级不同程度的奴役和统治,彝族社会因经济关系的分化而分裂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两个对立面。
等级制度成为彝族社会赖以维系和不可动摇的根本,但彝族社会的这种等级制度又和血缘关系紧密相关。[3]血缘关系是原生的、与生俱来的社会关系,社会中的任何成员都生活在血缘关系之中,且以血缘关系作为其行为选择的重要依据。[4]马克思认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5]
一般而言,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组织通常只适用于内部完全平等的社会,内部阶级分化的出现必然会导致氏族组织最终被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所取代。[6]古代西方世界即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与阶级的确立而逐渐以地区团体代替血缘氏族团体,血缘氏族团体因此被取代而不复存在。而在民主改革前的彝族社会,建基于农业经济基础之上,在尚“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前国家社会形态之下,以血缘团体为基础的氏族组织并没有被地域团体所取代,而是作为彝族地区公共权力与统治秩序的牢固基础而长期存在。
民主改革以前,在森严的等级制度之下,为便于诺统治者对附属等级实施统治,产生了一套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支组织作为彝族地区所特有的社会政治结构。家支作为一种自然的血缘氏族,不仅是彝族社会的根基,也成为彝族社会的基本政治单元。[7]但彝族社会的家支组织已不是原始形态的氏族,而是建立在奴隶制以及个体家庭基础上的再生的氏族。[8]彝族社会在绵续的历史长河中,由诺统治者占据主导地位的家支氏族组织已非仅限于以诺等级为中心的血缘关系的世代延续,而是包含了曲诺与奴隶等级在内的再生的家支氏族。彝族社会在缺乏国家直接统治的“前国家”形态下,受生存环境的限制,其依托于血缘团体家支组织,将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经济对抗关系扩展至带有血缘亲情色彩的家支团体关系抑或拟制血缘关系,使得等级次序之上呈现出一种超越等级的生产、生活互动以及带有温情化色彩的共同体属性,从而形成家庭关系的放大,产生基于等级关系的彝族社会所特有的家支制度。
在家支制度之下,所谓奴隶,既是一种等级身份象征,又意味着其固定的附属于某一家支而成为家支共同体的成员。列宁有言:“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9]阶级的本质是因生产资料占有不同而形成的利益根本对立的社会集团。古代西方奴隶社会即是在社会成员因经济占有分裂而来的奴隶与奴隶主两个直接对立的阶级之间形成政治统治关系,以阶级的方式来组织奴隶是古代西方奴隶社会的重要特点。从历史的维度看,社会关系具有扩展性与叠加性的特点。[10]相对于古代西方以阶级的方式来组织奴隶社会,彝族社会在经济关系与血缘关系的双重支配之下,呈现出内部分裂、外部一体的对立统一状态,从而形成了等级秩序与家支整体秩序同时共存的相对稳定状态。彝族社会内部的等级关系与家支关系犹如两条经纬线,将等级界限分明的彝族社会整合成为一张相对稳定的政治结构网。在这一叠加的政治网络中,彝族社会通过以血缘关系为主导的家支而非以财产关系为主导的阶级来组织社会,从而使得彝民在其特有的家支制度之下一方面受到等级秩序的严格限制,另一方面又呈现出被家支高度组织化的特征,亦即基于等级分化的家支共同体的基本特征。
二、家支制的政治形态构成
民主改革前,家支作为彝族社会的基本单元,在经济关系与血缘关系的双重支配下产生其特有的政治形态。在这一政治形态中,其以家支作为社会基本单元,构成以家支头人为核心的双向权力体系,并最终形成家支利益至上的稳固性等级身份秩序。
(一)独立的家支行动单位
摩尔根认为,“一切政治形态都可归纳为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方式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社会。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第二种方式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国家。这种组织的基础或基本单位是用界碑划定范围的乡或区及其所辖之财产。”[11]而在传统中国社会,受限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程度,血缘关系并未随着地域关系的确立而被完全打破,而是直接从血缘母体脱胎产生原生国家,并按照血缘道德理想形塑国家形态。[12]因此,中国社会和政治的基本单元并未呈现出如摩尔根所述清晰的区隔线。
民主改革前的彝族社会,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支作为社会细胞组织,成为彝族社会的基本治理单位。彝族地区由于大山大河等阻隔,中心地带的中央政权难以对彝族地区行使直接有效的治理。如摩尔根所言:“古代社会建立在人身关系的组织上,它是通过个人与氏族、与部落的关系来进行治理的。”[13]由于历史与地理的原因,彝族社会长期维系着各大诺伙家支各自为政的孤立隔绝状态。随着诺家支因人口增长而发生的家支裂变,曲诺、阿加、呷西3个等级也随之发生裂变而迁移至新的居所,社会结构整体呈现出离散的分隔状态,家支与家支之间有明确的物理边界、社会边界及心理边界,家支以较强的排他性形成一个完整的地理、产权、身份认同的社会基本单元,从而与他者区别开来。
在家支这一基本单元之内,虽存在纵向的等级划分与权力分割,但在较为艰苦生存环境的约束下,基于共同的安全需求,家支内部的社会成员高度依附于家支整体,与家支整体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同体关系,家支成员与家支整体不可分割和独立。作为家支成员,在享受家支的安全庇护的同时,也有共同对外维护家支整体利益与安全的义务。家支因此成为一个独立的行动单位,彝族社会也因血缘联结的长期延续,而始终未能出现以地域团体完全取代血缘团体的情况。
(二)双向的家支权力结构
权力起源于最早的政治行为,其与人类社会存在着共生的关系。从社会层面看,权力一方面可以通过社会控制维持秩序,另一方面亦可提高集体行动的效率。民主改革前,在彝族社会尚未形成统一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以家支作为基本的社会治理单元,各等级在其所属的家支的约束下进行生产生活、开展对内对外交往,同时也在家支的庇护下得以安身立命。在诺家支统治区,自视血统高贵、根骨纯正的诺等级享有至高无上的特权以及对其他等级成员绝对的支配权力,如接收被统治者的年节礼、不同程度地占有被统治者的劳役、支配被统治者的亲权与婚权,甚至对被统治者拥有生命支配权,等等。同时也享有领地内最高的仲裁权、决策权与习惯法的执行权。
然而,社会是由多重交叠和交错的社会空间的权力网络构成的。[14]权力作为一种主体间的关系,体现为一种关系属性。而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不可避免地要与外界产生社会交往。但人同时也是一种有局限性的社会存在,任何人都难以满足个人的所有需求,在人与人之间掌握不对等资源的前提下,人固有的局限性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依存的双向权力关系。从彝族社会的家支权力结构来看,诺等级虽掌握着领地内的最高统治权,但在自然资源匮乏以及生存环境的约束下,黑彝等级同时也需要依靠奴隶等级的劳动力来获得生活资料,需要依靠被统治等级的力量来壮大家支实力,因而其权力边界又受到伦理道德与文化习俗的制约。如若黑彝统治者对于奴隶苛剥严重或随意杀害,则奴隶等级可通过“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暗中破坏”等“弱者的武器”作为其反抗的日常形式,[15]亦可通过逃往敌对家支领地的方式来削弱家支力量。从而,处于被统治地位的等级成员同样拥有对于黑彝统治者的监督与约束权力。彝族社会基于家支制度的权力结构如同伞状,虽然执握着伞柄的黑彝统治者更接近权力中心,但是所有家支成员也都同时分布于伞面上,缺少其中任何一方家支均难以持存。[16]
(三)双重的头人权威来源
所谓关系即权力,权力源于人基于特定对象、特定资源相联系而产生的特殊关系。[17]家支是彝族社会基于经济关系与血缘关系叠加而形成的基本单元。相应的,家支头人的统治权威亦来源于财产主权者与血缘长者的两者叠加,二者的共同作用构成了家支头人无可争辩的权力基础。
一方面,家支头人的权威来源于其是财产的主权者。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本质上是一个经济范畴,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是划分阶级的决定性因素。在奴隶社会中,划分阶级和等级最主要的依据即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奴隶主所有制。[18]在等级森严、界线分明的彝族诺统治区域,诺作为家支内的最高统治者,拥有着领地内大多数土地、牲畜以及其他生产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曲诺占有一定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阿加等级拥有少量的耕地与财产所有权,且其多首先以从诺主子处领得耕食地作为自家生产发展的基础,作为家奴的呷西等级则常年与主子同居共食,完全依靠主子为其提供生产与生活资料。诺等级因对生产资料的高度占有而不同程度享有支配其他等级成员的权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对占有民进行生杀予夺的权力。
另一方面,家支头人的权威来源于其是血缘的长者。血统因素即根骨好坏是彝族社会等级划分的基本依据,也是家支制度得以支配其他一切社会制度的根基所在,在彝族社会中长期发挥着强烈的支配作用。所谓“黑彝一样大,骨头一样重”,黑彝既作为等级概念指代在统辖区域内的统治权,又作为血缘概念指代贵族统治者,黑彝统治者更多的是依赖系谱而非财富获得其统治地位,在等级身份的认同与决定因素中,亲属比等级发挥了更为基础的作用。[19]无论富裕与否,其世袭的统治者身份不会发生变更。在家支这一扩大的血缘家庭中,黑彝统治者如同“家长”组织和管理着家支整体,在家支内部血缘分隔的基础上,为避免个体家庭因弱抗风险能力而消亡,防止因个体家庭消亡而导致集体力量受损,黑彝统治者亦会在一定程度上为其成员提供“家长式”关怀,如在所管辖的成员生大病时,黑彝奴隶主会组织家支管辖的其他成员帮助生病者开展农业生产,以保持家支规模的壮大以及成员人心的凝聚;同时,黑彝统治者会通过对被统治等级以亲属称谓的方式构建双方之间的拟制血缘关系,通过家庭关系的放大来维护其统治权威,巩固其家支实力与秩序。
(四)稳固的等级身份制度
等级关系内涵的权力义务关系,在家支内部形成了基于权威服从的稳固性等级身份制度。在家支内部,诺等级作为统治者世袭的享有世代占有被统治等级的权利,而被统治者则需世代承担诺统治者加诸于其身上的隶属性负担,如年节送礼、外出随从、服劳役等。在血统与习惯法的刚性约束以及家支共同体的柔性整合下,这种世袭的权利义务关系呈现出无可争辩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而家支成员则对于其等级身份具备近乎迷信的认同与服从。原因在于:
一是血统与习惯法的刚性约束。彝谚有“山羊变不了绵羊,绵羊变不了山羊”,以此来强调血统对于等级地位的支配性作用。在明确的主奴尊卑与严格的等级内婚制度设计下,彝族社会等级分明的社会结构通过社会习惯法而得以“合法化”。习惯法作为一种按规定执行的制度,以维护贵族奴隶主的统治利益为核心意志,从而使得黑彝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世袭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血统区隔而成为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二是家支共同体的柔性整合。彝族社会在“有家无国”的自生自发秩序体系之下,各黑彝家支之间常因土地征战、奴隶抢夺、婚姻债务纠纷等原因而爆发冤家械斗。在无上层政权进行干涉、调节的情况下,彝族社会主要依靠以诺统治者为核心的家支武装来对抗外部侵略,维护家支利益。对于曲诺、阿加与呷西等级而言,黑彝等级在对其进行剥削、奴役的基础之上,同时也以保护者的角色通过家支力量使其免于人身与财产安全的威胁。恩格斯有言,“只要被压迫阶级还没有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这个阶级的大多数人就仍将承认现在的社会秩序是唯一可行的秩序。”[20]彝族社会的被统治等级在血缘家支整合之下长期以依附型群体存在而未能产生冲破奴隶制枷锁的冲动与愿景。
(五)家支利益至上的相对稳定政治结构
彝族社会因应着农业经济的生产力基础,采取了一种适用于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以等级解释血缘、以血缘解释等级的血缘—等级高度融合社会分层方式。[21]祖先作为一个文化符号,将整个家支整合成一个体系,形成一个内部分化但一致对外的家支共同体。即使作为被统治等级中地位最高者的曲诺等级在长期对抗与延续中也形成了家支,但其依然存续在遵从黑彝家支与曲诺家支奴役与被奴役关系、保持地区整体权力结构一致的基础之上。
在家支谱系、家支会议以及家支习惯法等多重政治设计下,不同等级成员之间依托于黑彝家支而呈现出高度组织化的家支共同体状态。以黑彝家支为核心的家支制度,既承担着维护内部等级秩序、保持自身血统“纯洁”的任务,又担负着保护本家支成员及其利益不被其他家支或其他民族所侵犯的使命。黑彝作为自发武装力量的组织者和支配者,对于被统治者而言,其既是经济上的剥削者,同时也是个人权益与安全的保护者,正如彝谚“猴子靠森林,彝人靠家支”,每一位彝人,不论其身份与地位,均需要寻求黑彝家支的支持与庇护,家支内部呈现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家支共同体状态。基于血缘氏族的家支组织以血缘关系的相融性稀释了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经济对立关系,为彼此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披上了一层温情的外衣,从而形成了彝族社会家支利益至上的相对稳定政治结构。
三、家支制政治形态的运行与国家化
奴隶制是古代社会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社会因此分裂为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两个阶级。[22]而彝族社会在奴隶制等级社会底色之上能够结成基于家支单元的政治共同体,有其特殊的内在动力与生成机制。凭借家支制的制度惯性,彝族社会得以长期凝聚着家支成员对于家支权力与权威的认同和服从,直至国家力量介入,从外部打破其家支制政治形态并开启其国家化路径。
(一)利益耦合下的双向依赖与妥协
利益是个人行为选择的基本考量,而共同利益则是共同体结成的内生动力。对于共同体成员来说,其基于共同利益的追求而达成相互之间的妥协与双向依赖,通过彼此自愿让渡相应的政治、经济权利而寻求成员之间的利益交集点与最大公约数。共同体成员要适应共同体生活即需要将自律上升为一种重要品质,从而使得自己能够融入集体,通过共同体寻求发展机遇与空间,提升个体抗击风险的能力,获得共同体的成员资格与归属感。[23]
相对于古代西方以阶级的方式来组织奴隶,彝族社会在家支制度之下并未因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同而形成大的集团分化,无论是奴隶主抑或是奴隶均依附于家支维系生产生活。彝族社会的家支组织从表象上看是一种氏族组织、祖先崇拜的形式,但从实质上看其是彝族社会在与自然以及资源环境作斗争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不同等级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与命运共同体。[24]其暗含的结果是不同等级成员之间的依赖与反依赖关系。不同等级成员基于共同的安全需求而消解着统治者的绝对权威,稀释着被统治者的自主性信念,从而使得基于严格等级秩序的彝族家支能够在强化内部控制的基础上,维护等级成员对于家支的认同,形成稳固的向心力,从而实现等级社会的长期稳定。
(二)权责相依下的回应与顺从
滕尼斯认为,共同体的本质是结合、关系与整体。[25]而权力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保证其他人总是要依赖某个人不得不提供的服务。[26]只有当权力主体能够实际运用其潜在权力为他人提供实际的好处时,才能获得他人对于其权力的服从。[27]因而,共同体的有效运转,离不开其权力主体对于成员需求的有效回应。从长远来看,积极有效的回应比强制性秩序更能获得共同体成员的配合与奉献。
从一定程度上而言,彝族社会的家支组织已不是原始社会时代的氏族,而是建立在等级社会基础上的再生的氏族。等级制度与家支制度的双线运行构成了彝族社会奴隶制统治基础的核心。从黑彝统治者到等级地位最低的呷西等级在利益分配与权力结构方面均受到家支观念的支配,只是其内部等级划分呈现出等级越高享受权利越多、等级越低享受权利越少的基本特征,但家支范围内的每位成员都需承担保护家支安全、维系家支存续的义务,黑彝统治者以提供保护履行此义务,被统治等级以从事社会生产、配合黑彝打冤家履行此义务。黑彝统治者更多的是依赖系谱而非财富获得其统治地位,在等级身份的认同与决定因素中,亲属比等级发挥了更为基础的作用。[28]
由此,以家支为基础的非正式社会控制网络,成为彝族社会建基于等级社会基础之上的“团结”观念得以产生和巩固的土壤和温床。[29]彝族社会因应着其所特有的家支制度,在社会内部既制造分裂,也制造团结,以家支制度作为社会规约形塑着彝民的行为规范与社会关系。如林耀华先生所言:“凉山彝族奴隶制带有浓厚的原始公社残余痕迹。”[30]黑彝统治者通过与下属等级共同参加劳动、及时回应其生存与安全需求等方式,形塑了相对稳定的等级秩序,加强了彝族社会不同等级之间的生产协作与生活互助,从而实现了家支共同体内部向心力与离心力的平衡,有效维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
(三)家支政治共同体认同下的稳固性等级秩序建构
彝族社会立足于分散而又自主的山地社会结构,以血缘家支团体为核心的家支制形塑着社会内部的权力组合,形成了自有的生存策略与社会合作机制。[31]彝民一方面要遵循社会结构的等级划分,遵循以等级制度为基础、维护黑彝奴隶主统治利益的社会习惯法,在黑彝家支统治下承担相应的劳役与隶属性负担;另一方面,在自然资源匮乏以及冤家械斗频发的外部环境威胁下,受限于个人以及个体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有限,家支又成为彝民赖以生存的基本单位和基本保障,个人及个体家庭需要家支为其提供安全保护及必要的生存保障,而黑彝统治者也同样需要借助被统治等级的力量来壮大家支武装以避免外家支的侵扰。正是由于这种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支意识以及家支秩序,使得彝族社会在等级结构基础之上得以形成等级之间互助相依、守望相助的稳定的社会秩序,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赖、既相互隔离又自成一体,社会形态兼具等级制社会与共同体社会的双重特征。由此,在家支关系纽带弱化等级对立、凝聚成员力量的基础上,彝族社会在长期的历史延续中,整体社会秩序呈现出等级分明却又少有大规模奴隶起义的相对稳定状态。正如林耀华先生所言:“凉山迄今未闻白彝对黑彝叛变之事。”[32]
(四)国家介入与彝族地区国家化路径
政权领域的各个部分,离统治者官邸愈远,就愈脱离统治者的影响。[33]而国家并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国家建构势必需要公民超越对某个族群、部落、村庄共同体的依恋,而将自己视为国家共同体的成员。[34]相比古代西方世界,彝族地区仍带有浓厚的原始公社残余痕迹,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支组织仍在社会中起着支配性的作用,通过血缘整合使得其等级秩序呈现出一种相对稳定状态,从而以社会成员对等级秩序遵从的公共默契形成了其社会秩序的基础。加之彝族社会在地域关系上的区隔性与排他性,使得彝族地区长期难有外部力量的进入与干预,在缺乏内生变革力量的前提下,其得以长期在“无国家”状态下呈现出“无序中的有序”的相对稳定状态,等级制度在家支制度的庇护之下得以长期延续。
直至民主改革,彝族地区才因国家力量的逐步进入而从外部打破其以血缘支配权力的家支统治秩序,开启其“国家化”的进程。而放诸于今天,在国家权力不断深入彝族社会的进程中,由于国家行政权力与地方家支体系的并存,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支制度仍对彝区的政权建设发挥着重要影响。彝族地区的国家化建设路径应辩证地认识传统家支制度的利弊,因势利导地推进传统家支观念向现代民主与法治建设进行适应性转型。
注释:
[1] 本文所述“家支”,是指以诺家庭为核心,包含隶属于其的曲诺、阿加、呷西等级在内的广义家支。
[2] 本文所指“小凉山”主要范围为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及其毗连的彝族聚居区。
[3] 林耀华:《民族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5年,第345页。
[4] 徐勇:《关系中的国家》(第1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54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84页。
[6] 张德元:《凉山彝族家支制度论要》,《贵州民族研究》2003年第4期。
[7] 廖林燕:《论彝族政治权力的历史变迁》,《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8] 胡庆钧:《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247页。
[9]《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页。
[10] 徐勇:《关系中的国家》(第1卷),第41页。
[11][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杨东蒓、马雍、马巨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6页。
[12] 徐勇、杨海龙:《历史政治学视角下的血缘道德王国——以周王朝的政治理想与悖论为例》,《云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
[13]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第218页。
[14] [英]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1卷),刘北成、李少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页。
[15] [美]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张敏、何江穂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年,“前言”第2页。
[16] 郝彧:《凉山彝族家支的权力结构与彝区乡村秩序控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1期。
[17] 徐勇:《“关系权”:关系与权力的双重视角——源于实证调查的政治社会学分析》,《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7期。
[18] 胡庆钧:《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第344页。
[19] [美]安·麦克斯韦·希尔:《小凉山的俘虏、亲属和奴隶》,阿嘎佐诗译,《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20] [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92页。
[21] 嘉日姆几:《论凉山彝族族属认同的蛋形结构——从小凉山的“农场”现象说起》,《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5期。
[22] [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80页。
[23] 陈曙光:《超国家政治共同体:何谓与何为》,《政治学研究》2017年第5期。
[24] 郝彧:《凉山彝族家支的权力结构与彝区乡村秩序控制》。
[25] [德]费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2页。
[26] [美]彼德·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孙非、张黎勤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142页。
[27] [美]彼德·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第145页。
[28] [美]安·麦克斯韦·希尔:《小凉山的俘虏、亲属和奴隶》。
[29] 王丽梅:《试论彝族传统文化中的“团结”观念》,《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增刊。
[30] 林耀华:《民族学研究》,第341页。
[31] 施展:《枢纽:3000年的中国》,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96—97页。
[32] 林耀华:《凉山彝家》,第75页。
[33] [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75页。
[34] [瑞士]安德烈亚斯·威默:《国家建构:聚合与崩溃》,叶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26页。
原载:《云南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责任编辑:杨长虹。文章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