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彝族在长期的民族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了极具民族特色和内容丰富的制度文化,对彝族民族发展、彝族地区经济增长和社会治理等产生了深刻影响。彝族政治与经济制度文化维护了彝族地区的稳定发展,促进了彝族地区生产生活方式与社会治理方式的变革、经济观念的解放以及与其他民族交流;彝族家支制度文化是彝族地区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强化了彝族地区社会生产的组织和协作,促进了彝族朴素的社会福利理念形成;宗教和祭祀活动加快了彝族地区商品交换和消费,促进社会道德和伦理观念形成,彝族宗教和祭祀制度文化构成了彝族民族认同与归属的文化基础,有助于增强彝族民族内聚力、规范彝族民众行为和教化彝族民众。
【关键词】彝族;制度文化;经济观念;社会治理
制度文化是一个民族在其民族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化现象,是其民族文化与民族制度的有机结合,是规范个人、组织、群体、阶级、阶层等行为关系的准则。制度文化不仅通过制度的强制力规范和约束该民族的个人、群体与社会组织的行为活动,而且利用制度文化的精神层面影响和作用民族中每个社会个体的价值观念、行为习惯,促进民族地区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生成和发展[1]。因而制度文化是一个民族平稳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因素与精神环境的载体。彝族是一个具有悠久发展历史和深厚文化积淀的少数民族,彝族人民在长期的民族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了极具特色和内容丰富的制度文化,对彝族民族发展、彝族地区经济增长和社会治理等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彝族政治与经济制度文化及其影响
彝族先民主要生活在我国西南地区的深山中,在政治上处于相对独立和封闭社会环境,中央王朝主要利用羁縻制度、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等制度从政治、经济与军事上实现对彝族地区社会的掌控,使公共权力和国家观念扩展到彝族聚居区。羁縻制度、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的实施,不仅巩固了中央王朝对彝族地区社会的统治,同时推动了彝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2]。
秦代以后,中央王朝在彝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推行羁縻制度,对彝族地区进行行政管理与政治统治。中央王朝首先对那些表示归附的彝族地区首领授予各种封号,并允许这些首领继续对其部族统治,而他们也必须象征性对中央王朝进行纳贡[3]。因而,羁縻制度并不改变彝族地区社会生产关系,而是以“土官”治“土民”。可见羁糜制度的实施目标明确,是中央王朝实现社会整合与制度认同的重要民族政策。西汉后,中央王朝册封滇人首领为“滇王”,并在西南地区设立键为郡、益州郡、越焦郡等三郡来治理彝族地区[3]。汉朝在管理和统治键为郡、益州郡、越焦郡等“西南夷”过程中,通过派遣官吏、屯田军民和商人前往彝族地区,他们经长期居住和融合逐渐分化出一些当地大姓豪强,他们势力不断强大并与当地彝族先民的首领—夷帅结合,成为当时西南地区的实际统治者,而那些屯卒、屯民等则沦为依附于当地豪强大姓的“部曲”即农奴。羁縻制度促进彝族地区经济发展以及与中原地区的经济交流和合作,加速彝族地区的封建化及大姓汉人的“夷化”。到唐代后,中央王朝在设羁縻府州对西南地区继续实施羁縻统治[4]。文宗开成元年,中央王朝册封贵州彝族首领阿佩为“罗甸王”,世袭爵位,使中央王朝的封建制度对贵州彝族地区的影响空前增强。公元8世纪初,云南巍山地区出现了以彝族先民为主体的南诏政权。南诏政权对唐朝时叛时附,具有相当的独立性,而中央王朝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和南诏政权内部生产力发展对它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使得其封建制度因素也随之增长。公元937年,洱海地区白蛮贵族段思平建立了以彝族先民为主体的封建领丰制的大理政权[4]。大理国统治者则通过实施“世官世禄,管土管民”政策,封赏乌蛮首领,使该地区的奴隶主转化为封建主,这样滇东彝族地区也就步入封建领主制社会。
元朝以后,中央王朝对边疆少数民族实施土司制度,分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和管理当地少数民族居民。在元代,彝族集聚区被划归湖广、四川、云南三个行省,实行民屯与军屯分治。元代彝区设置的土司机构有:曲靖、沉江、广西、临安等宣慰司兼军管万户府、乌撒乌蒙宣慰司,罗罗斯宣慰司,云南诸路宣慰司都元帅府等[3]。元朝中央王朝委任彝族首领为总管,负责征发赋税和差役。中央王朝通过这些彝族总管及其所辖各级土官对彝族地区进行统治和管理。经济上,中央王朝在彝区采取发展农业生产一系列措施,促进了彝族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剧烈地改变了滇东北与黔西北地区的奴隶制的社会结构,推动封建经济因素在该地区迅速增长和封建化的进程。
明代以后,中央王朝设置重要彝族土司机构有:安顺军民府(普定府)、贵州宣慰司(水西土司)、乌蒙乌撒东川雄镇四军民府、马湖府、永宁宣抚司、建昌卫土指挥司、播州宣抚司等[4],这些土司关系密切,地域相毗连,在明代西南边疆政治与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中最具代表性、影响最大是贵州水西土司。贵州西北地区彝族先民在历史上先后建立“慕俄格”、罗氏鬼主国等彝族政权,元代初期其政权继任者归服元代中央王朝。元朝在水西地区设置顺元路安抚司,明代初期中央王朝在此设置贵州宣慰司,并委任当地彝族土官霭翠为宣慰使,赐姓为安,因而水西土司也称为水西安氏土司[5]。水西土司以今贵州大方县为中心,包括七星关区、黔西、织金、水城一带,管辖当时贵州西北地区彝族四十八部,在明代彝族土司中是势力最大,曾在明代初期协助中央王朝征定云南、稳定贵州当地政局以及加强西南边疆与内地联系发挥过关键作用,因而最受明代中央朝廷重视。
明代的水西土司建立一套独具彝族特色的封建领主制度对当地彝族和辖区内其他各民族实行统治和管理。水西土司经济制度上实行则溪制度,政治制度上实施九扯九纵的土官制度,而在社会制度上表现为家支制度。则溪制度是指安氏土司家族为确保在水西地区的稳固统治,按宗法关系对辖区内的土地分割为十三片区,宣慰使及其十二宗亲都各占有其中一片土地,而在每片区都根据情况选择地点驻兵,征收赋税和钱粮,设立仓库囤积粮食。由此水西地区形成了十三个以“则溪”命名的行政区[5]。则溪的彝语原意为仓库,后来逐步转化彝族内部军、政合一的社会组织,负责管理则溪内部军队以及则溪区域内税赋的征收。则溪首领是则溪的最高军、政长官,而则溪内部的彝族民众具有平时为民,战时为兵的双重身份,他们的身份使他们不仅要服兵役,而且要承受纳粮赋税,所以普通彝族民众负担格外沉重。则溪组织机构下面还有夜所、骂衣、目等机构,具有稳定而严密、军政合一的政治结构,是水西彝族土司社会组织形式。而从经济层面看,则溪制度也是水西土司的基本经济制度。
九扯九纵的土官制度是水西彝族土司重要政治制度。根据《大定府志》、《水西土官制》记载:水西安氏彝族土司机构有九扯九纵官制,其中九扯指根据土司机构中事权分工的不同划分的九个部门,如总务(阿牧扯),礼仪(濯苴、补买),门户(拜项、拜苏),祭祀(扯墨),器物(项目),环卫(园约),战事(苏文),宣诵(慕施),祠祭(诚慕)[5],九扯中并没有品位高低之分。九纵是土司机构中土官官职的九个等级,从低到高九个官职分别为:黑乍、貊拨、祃裔、备所、器脉、补木、濯魁、穆魁、更苴[5]。九扯九纵相结合构成水西安氏彝族土司机构完备职官权制度体系,充分反映了水西彝族土司政权的成熟和严密。
明代水西彝族政权统治虽然势力雄厚,制度严密,但由于受到水西地区周边封建地主经济的强大冲击和包围,并不稳固。到明朝中叶以后,水西彝族政权内部矛盾加剧,逐渐衰落。到清朝康熙初年,中央王朝对水西彝族地区实施了“改土归流”,废除水西彝族地区世袭土官,由中央王朝直接委派当地官员并定期轮换,即流官[4]。清代的改土归流推动彝族地区由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转变的历史进程。通过“改土归流”,中央王朝没收了彝族地区土司的土地并进行出卖,使得那些依附于土地的广大彝族农民从过去农奴地位束缚下得以解放,有了土地私有权,可以直接向政府当差纳粮,免受土司领主们的剥削,从而封建地主制经济在水西彝族地区得以确立,水西彝族地区这种政治与经济制度变革,进一步推动水西彝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为该地区的商业和手工业发展开辟了道路。在清雍正年间,继水西彝族地区后,滇东北乌撒、乌蒙、东川、茫布等彝族地区也实施“改土归流”,整个彝族集聚区迈入封建地主制社会[6]。
彝族政治和经济制度文化对彝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有深刻影响:第一,彝族政治与经济制度文化维护彝族地区稳定发展,促成了彝族民族共同体的诞生。羁縻、土司、改土归流等制度的实施使得彝族地方首领与中央王朝建立盟约关系,较好地解决了彝族地方政权同中央政权的政治利益以及因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而引发的两者间矛盾,从而使彝族地区长期保持相对稳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羁縻、土司、改土归流等制度实施强化了居住广西、云南、贵州、四川一带彝族居民间经济交流和文化联系,共同的经济交往与政治生活逐渐形成以彝族传统文化为核心的彝族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彝族的民族意识也逐渐增强,使其成为稳定的彝族共同体。第二,彝族政治与经济制度文化推动了彝族地区社会发展及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促进彝族地区经济发展、开放以及与其他民族交流。彝族长期生活在大山中,交通十分不便,生存环境封闭。这就导致彝族的生产方式落后、商品交换方式简单。羁縻、土司、改土归流等制度实施打破了彝族社会长期的封闭状态,彝族民众在与周边地区的经济交往增多,交流学习和掌握其他地区先进生产的经验、工具和技术。特别是土司制度实施,通过大规模的屯垦和移民,为彝族地区带来了汉族先进的生产技术及工具,推动彝族地区农业、手工业及商业交换发展。由于军民屯田的影响和冲击,彝族地区的生产力得到较大发展,彝族地区封建经济快速成长起来。为了便于与中央王朝和其他地区交往,彝族地区还加强交通建设,如修道路、设驿站,进一步促进彝族地区同其它地区经济交流和文化联系,使得彝族共享其他民族人民所创造的文明成果和社会财富。第三,彝族政治与经济制度变迁促进彝汉族制度文化融合,推动了彝族地区社会治理方式的变革和彝族经济观念解放。羁縻、土司、改土归流等制度在彝族地区的实施,使得中央王朝作为彝族地区的政治强制力,对彝族政治和经济制度文化变迁具有不可避免强制同化作用。而中央王朝这种强制力必须与彝族的传统文化相互融合,才能使得彝族社会和彝族民众适应中央王朝的这种强制力,消解吸收中央王朝给彝族社会带来的外部冲击力,不至于形成民族文化冲突和隔阂。土司制度后,大量汉族移民来到彝区屯田垦荒,与彝族交错杂居,彝汉民族制度文化互动更为深刻和直接,彝汉民族制度文化交流和融合在彝族制度文化变迁中起着主导作用,使得彝族的社会治理方式与政治制度产生一系列适应型变革。如明代贵州水西彝族土司政权正是在这样民族大融合背景下,对其治理制度进行创新,如九扯九纵、则溪制度等。九扯九纵官制通过把事务官与政务官分开,让每个职能有效管理所辖事项,有利于职能部门间权力制衡和分割,而形成权力制衡,激发职能部门工作积极性和避免腐败,提高其行政效率。这些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管理思想的创新,在当时是十分先进和完善,对保障水西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彝族民众长期生活在大山之中,世代以农业为本,过着日落而息、日出而作的自然经济生活,他们全部生活资料主要依靠农牧业获得。因而彝族民众十分重视农业的生产,形成重农而轻视其他行业产业的经济观念,特别是轻视商品交换观念,在彝族地区排商抑商现象非常普遍。随着彝族政治和经济制度变革的深入,在中央王朝行政力量的引导下,汉民族制度文化的优势和影响对彝族民众及首领形成了强有力的示范和吸引力,彝族民众开始模仿和自觉学习汉族的生活生产方式和习俗,逐步接纳中原地区的价值观念、经济意识,从事商业交换和贸易,促进彝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经济观念解放。
二、彝族家支制度文化及其影响
在传统彝族社会中,家支是彝族地区一种普遍的社会组织形式,家支及其宗族势力通过多种方式影响彝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形成了独具彝族特色的家支制度文化形态,家支及其制度在彝族地区的文化、经济、政治和日常生活等诸多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彝族地区实施基层社区自治的社会与政治基础。新中国建立后,家支及其制度在广西、云南和贵州的彝族地区仅剩一些遗存,而在四川凉山彝族社会则有较为完整地保存[7]。
彝族的家支观念是彝族所特有的宗族观念,是血缘和地缘的结合,渗入彝族民族精神和传统文化中。家支是指以父系血缘为基础,以权力和义务为根基,以家族道德文化为心理依托,以尔普为经济纽带,以习俗制度为准则的彝族社会组织形式[8]。在彝族历史变迁中,由于多种历史因素如战争、迁徙、民族融合和文化分歧等导致彝族产生众多氏族分支,这些氏族分支在进入父系社会后,依照父系血缘关系,构成庞大的家族体系,即彝族的家支,彝语称为“伟”、“马支茨伟”、“茨伟”。彝族家支组织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具有父子连名的家支谱系制度及习俗。彝族家支具有共同的家支名称和祖先,家支名称用男性祖先名字或某个地名来命名[9]。家支都要遵从父子连名系谱习俗的命名制度。父子连名的命名制度像一根链条,把每个彝族家支男性成员贯穿和联系在一起。每个家支成员从幼年时期都背诵家支谱系,若一个家支成员外出遇到家支中的陌生人,能熟背其家支系谱,那么他将会被视为骨肉亲人而得到关怀与接待;如果不能熟背其家支系谱则会受到歧视,甚至会沦为奴隶[9]。二是每个家支具有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地域,生活区域内的生产资料都归本家支所有。三是每个家支都拥有共同的火葬场和公有田地。家支的耕地通常归私人所有,部分牧场和高山森林为家支成员所共有。
彝族在其历史文化变迁中,不仅形成家支这种彝族社会组织,并且也形成以彝族家支组织为依托彝族家支制度。彝族家支制度主要包括谱系制度、议事制度和家支习惯法等。家支谱系是彝族家支组织的基础,家支谱系制度则在家支内部确定了家支成员辈分高低与长幼顺序,对家支成员的尊、孝等行为,家支间通婚,家支成员识别等进行规定。彝族家支内外部各种社会事务主要以彝族家支制度习惯法为处理准则,通过会议制方式来进行商议和处理。家支议事制度根据参加会议人数规模分为“基尔基天”和“蒙格”两种[10]。“基尔基天”是小型家支会议,参会人员主要有德古、苏易和涉事的当事人,其中德古是彝语善于辞令的尊者,通常由那些见多识广、办事公道、深受家支成员信任的男性长者担任,是彝族社会的司法调解人;苏易是彝语为大家办事的人,在家支中的地位在德古之下,是由那些善于公正调解纠纷而又受家支成员信任的人担任。德古、苏易与其家支成员是平等的,其地位不世袭。“蒙格”是大型的彝族家支议事会议,主要商讨和处理家支间或家支内部重大纠纷和矛盾事件,参会人员有各分支代表或家支的全部男性成员,参会人数可达数千人。彝族家支议事制度还有一种每年或每几年召开用于联络家支成员感情、制定家支内部规章的规范性会议。
彝族家支制度习惯法彝语称为木牛威克,是约束和规范彝族家支间与家支内部的社会经济交往活动、人伦道德的规章法则,各彝族家支及其成员必须履行和遵从。家支制度习惯法内容丰富,涉及彝族民众的政治、经济、生活交往等多个方面,随着彝族民族历史和文化的变迁,家支制度习惯法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彝族家支制度习惯法分为刑事、民事、程序三类,刑事习惯法涉及刑罚、侵犯财产和人身权等,民事习惯法涉及财产权、土地所有权、商品交易、债务等经济交往以及继承、婚姻、家庭、礼节等伦理道德,程序习惯法涉及案件处理的程序与方式、案件处理结果的监督和执行、神明裁判、证据、德古调解报酬以及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等。彝族家支习惯法判决主要通过家支会议等家支活动贯彻执行,并且在规范家支成员行为、处理其内部纠纷矛盾等较为公正与公平的。如果矛盾纠纷超越其等级、家支及其区域时,习惯法最终判决公正仲裁则依赖于德古调解素养与职业技能。彝族家支制度习惯法积淀和承载了彝族人民上千年的法律智慧,随着彝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而演进,规范与约束着彝族民众的生产生活,维护了彝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发展秩序,受到广大彝族民众的普遍认同[11]。家支作为彝族家支习惯法的创造和执行主体以及遵从和约束客体不断完善彝族家支习惯法,使得彝族家支制度文化在封闭的社会环境中,得到了完善的传承,展示了彝族家支制度文化的和谐与本土意味。
彝族家支制度文化对彝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有深刻影响:第一,彝族家支制度文化是彝族地区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维护了彝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在彝族传统社会中,家庭、家支是彝族社会结构的基础。彝族家支承担司法、治安、赋役等社会管理职能制,如制裁违反家支习惯法的成员、调解家支内外部纠纷、传承家支内的绝业财产等。在彝族的社会结构中,家支作为民众和中央政权连接的中间重要环节,重构了彝族地区地方政权与中央政权机构间的制衡,延续稳定彝族地区乡村社会秩序和宗法关系。彝族家支通过司法、治安、赋役、教育、教化等方式表达了彝族家支的政治利益与诉求,对其族民享有全面管理权,为彝族民众营造了一种家政合一的社会组织形式,填补了彝族社会在彝族广大民众与中央政权间的权力空隙[12]。因而,彝族地区家支组织产生体现了中央政权权力对彝族地区基层社会延伸以及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彝族民众在彝族地区乡村治理框架内的互动。由于血缘关系是彝族地区乡村社会最重要和最可靠的互助资源,离开家支组织及其势力的支持,羁縻、土司、改土归流等制度都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而彝族家支制度恰好在这些方面弥补了这些制度的不足。因此,彝族家支制度文化构成彝族地区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是维护彝族地区的社会稳定的关键力量。但彝族家支通常也是家支间的冤家械斗组织者和实施者,会引发了不同形式的彝族家支间的冲突,也是破坏彝族社会平稳发展的重要因素[13]。第二,家支制度文化加强彝族地区社会生产的组织和协作,保障了彝族地区社会生产的有序稳定运行。聚族而居是彝族社会的基本生活格局,因而每个彝族家支都有固定聚居区、势力范围及其界限,不同家支彼此互不侵犯,形成每个彝族家支固定的生产和生活领地。每个家支的生活领地需要道路、渠道、家支祠堂等基本的公共设施,而这些公共设施则需要家支中每个家庭共同出工出力承担维护与建设,一般按照家支中家庭劳动力平均分摊的原则进行,由于家支中每个家庭劳动力多少不一,则有力的家庭出力,无力的家庭则要出钱。在春种秋收的农忙时节,家支内部各个家庭通过畜力、劳力的换工,解决部分家庭临时性人力和畜力不足的困难。换工通常以工还或换工。换工的时间长短与对象主要依据生产需要来决定。对那些劳力较少而生产面积较大的家庭也可用粮食和钱来抵工。家支成员在修建房屋或遇到婚丧大事时,家支成员通过帮工方式提供必要的帮助。彝族家支制度文化通过上述方式加强社会生产的组织和协作,保障了彝族地区社会生产的有序稳定运行。第三,家支内部互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国家的社会救助职能,减少彝族地区社会不稳定因素,形成了彝族朴素的社会福利理念。在彝族家支生活领地基本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中,对那些既无钱也无力的家支成员也并不强求,表明彝族家支对家支中弱者的关照和救助。家支对经济困难的成员通过减免利息或较低的借贷等形式给予其经济救恤。对家支中的孤儿和无依无靠的老人,家支会给予抚养和救助。在凉山彝族近亲家支中还存在“尔普”组织,尔普汉意为份子钱,主要用于纠纷赔偿、命金和丧事等特殊场合,是彝族社会特有的物质流动形式和交换方式,也是彝族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在力量,体现了彝族家支社会救助观念。在凉山彝族社会中,赔命金与丧葬仪式花费是普通彝族家庭的最大负担,普通个体与家庭通常会难以承受,彝族家支通过尔普形式为普通个体与家庭提供救助,帮他们共渡难关。凉山彝族尔普通过物的交换形式维系了凉山地区传统彝族文化,聚合彝族家支的强大力量。尽管凉山彝族尔普组织在不断地变迁,但是尔普组织社会功能与其交流形式并未改变,乃至当今仍是推动凉山传统彝族社会运行的重要机制。彝族朴素社会福利理念的产生与形成是源于彝族民众的社会实践需要。在彝族家支这种以血缘为纽带的彝族社会形态中,亲人、家庭、家支成员间互助共济的思想观念已经开始萌芽,并形成互助救济的雏形,保障了彝族家支成员的最低生活,维护了彝族家支成员的利益。促使广大彝族民众天性向善,济困扶危,形成彝族家支制度文化传统并世代延续,成为彝族社会重要的社会福利理念。
三、彝族宗教与祭祀制度文化及其影响
彝族的宗教和祭祀制度文化是随彝族的民族形成过程与彝族社会发展进程而演化形成的,是彝族传统文化中重要的精神力量,渗透于彝族的物质文化之中,并通过多种方式影响着彝族民众的精神世界,是维系彝族传统文化和民族团结的重要载体。
彝族宗教属于原始宗教,具有多神崇拜和多元信仰的特征,表现为图腾崇拜、自然崇拜和祖灵崇拜等,相信万物有灵且灵魂不死[14]。图腾崇拜认为彝族人和图腾有血缘关系,图腾会庇护彝族人。在云南彝族地区就流传很多虎、葫芦、竹、松树等图腾传说。彝族创世史诗《梅葛》就记述虎为世间万物之源,万物皆由虎尸转化而成。彝族创世史诗《查姆》记述了彝族先祖阿普笃慕兄妹在洪水泛滥时,因为躲进葫芦而得救,后繁衍人类故事,因而认为葫芦是彝族的保护神[15]。鬼神信仰和精灵信仰是彝族宗教自然崇拜主要内容。彝族先民把自然界中事物如山、花、树、天、地、日等人格化,尊称为山神、花神、树神、天神、地神、日神等自然神灵,这些自然神灵主宰着自然界并对他们崇拜[16]。彝族先民也认为精灵会依附于许多物体上,如祖先遗留下事物如首饰、衣服等都依附有精灵,因而祖先遗留下事物也因而具有了魔力,保护家人。彝族祖灵崇拜源于彝族人死而灵魂不死的观念。彝族祖灵崇拜有“三灵说”与“三魂说”[17]。“三魂”说认为故去人的魂魄有守祖灵牌、守坟场、归祖地三个去向与归宿。“三灵”是指故去的人有游灵、家灵、族灵等三灵魂。游灵是指灵牌制作好之前,随意游荡的已逝人灵魂;家灵是指供奉在家中、依附在灵牌上的灵魂;族灵是指供奉一段时间后的家灵灵牌通过特殊祭祀仪式送入同宗祖灵箐洞,受家支成员的崇拜,而成为家支的祖灵。从游灵、家灵、族灵的转变需通过安灵祭、送灵祭、导灵等复杂宗教仪式完成的[18]。彝族祖灵观念具有福佑和致祸后代的双重属性。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双重属性可转变,而这种转变主要受其后人遵守对彝族先人制定的制度、规范和礼仪情况以及祖灵被鬼怪纠缠或作祟意向等因素影响[19]。祖灵这种可变和可塑的双重属性反映了彝族宗教和祭祀制度文化的精神和价值信念,为彝族宗教信仰和祭祀制度中丰富的宗教活动和多彩的祭祀礼仪提供广阔流行空间。
彝族民众深受彝族宗教和祭祀制度文化的影响,在彝族民众中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可接受性。彝族宗教和祭祀活动同彝族民众的生产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彝族是一个农牧民族,农业生产是彝族人民获取食物的重要方式。在早期的彝族社会,由于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条件制约,生产力水平低下,为祈求丰收,彝族先民将阳光、雨水、土地等影响农业生产的自然因素人格化或神化,从而产生了宗教祭祀活动。彝族居民通常会在一年中进行多种和各个农业生产环节相关的祭祀活动。土地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彝族先民认为,农作物之所以会出芽、生长、开花和结果是因为有地神或田公地母的作用,因而需要通过禽祭、牲祭、血祭、普通祭祀等祭地仪式,与土地神沟通。彝族祭祀土地的习俗历史悠久,但各地祭祀的时间和方式不同[18]。云南巍山每逢农历正月初一,彝族民众敬献鸡毛、鸡血对地母拜祭,以祈求丰收;贵州三官的彝族民众会在每年播种育苗、谷子抽穗、收割时,祭祀地神,以祈求地神保护农作物生长和丰收、庇护农民安全[20];而四川凉山的彝族民众则在每年三四月禾苗播种毕时,对土地神进行祭祀。彝族原始宗教观念中农作物的生长受其“灵魂”控制,彝族地区有谷物“灵魂”祭祀习俗[16]。如广南西畴彝族民众有过“荞年节”习俗,在每年农历四月属龙日,先用酒肉祭天地,青壮年组成接荞神的队伍踏着鼓点,在铜鼓手带领,绕荞麦地一圈按照队伍的顺序叫荞魂,让荞魂随荞麦回到荞仓,等下次荞播种时再回田野。在许多彝族地区还有祭祀虫王习俗,在彝族宗教观念里虫王管辖各种害虫,为避免虫害,获得丰收,也需通过祭祀与虫王沟通,以免触怒虫王,释放害虫吃光庄稼[18]。水也是影响农业生产重要因素,彝族地区有各种祭祀龙神、龙王的习俗,不同地区祭祀的时间和方式不同。云南弥勒县在每年农历正月初五,彝族民众用万年青树代表龙神,用猪头、猪肘和猪尾来祭祀。云南永仁每年农历四月,彝族民众聚集在树林旁由毕摩主持,设祭坛祭龙,祭献供品有盐、猪头、粑粑、米、酒等[17]。云南巍山每逢天旱时,彝族民众聚集在水塘边,用猪头、酒等祭献,诵经祈祷,祈求降雨。总之,农业祭祀是彝族宗教和祭祀制度的重要内容,表达了彝族民众改善生活,祈求丰收的美好愿望。
彝族超度祖先亡灵仪式表达了彝族祖灵崇拜和对已逝祖先的尊重。彝族超度祖先亡灵宗教仪式分为准备、安灵、送灵三阶段。准备阶段,超度亡灵的家庭要清洗祭祀环境与献祭物品,以保障超度仪式洁净无污,同时准备好酒、猪、羊、公鸡等献祭物品。在安灵阶段,在神职人员毕摩主持下,招回祖先灵魂,并依附在灵牌上,使游灵转化为家灵。送灵阶段,祭祖人员背上祖灵牌位,从祭棚出发进入主祭场。送灵阶段包括占卦、汲圣水、招魂安祖三个仪式。占卦仪式在主祭场进行,毕摩边念诵《占卜经》,边用青树条与白柴桩在祭场周边插一圈,参加超度仪式各家支成员背上其祖灵牌,在唢呐声中跟随毕摩在祭场周边的青树条与白柴桩中绕行,等毕摩念完经,将猪、鸡带到占卦台前屠宰进行生祭,随后毕摩用猪膀与鸡股骨进行占卜,查验卦象吉凶,再将牲肉煮熟进行祭献[19]。汲圣水是超度祖先亡灵仪式重要步骤,彝族先民认为净水可涤荡邪气与污秽,滋润万物生长。带上“祭羊”,根据占卜所指方向找到干净的水源,“祭羊”饮水处称为圣地,圣地干净的水被称为圣水。彝族民众认为用圣水对祖灵牌进行洗涤,并认为通过洗涤可净化祖灵,使其保持圣洁,保佑子孙多子多福、五谷丰登。招魂安祖是彝族超度祖先亡灵仪式最后一步。在这个仪式中逝者子孙更换祖灵筒,毕摩念《超度祖灵赞颂经》,为逝者子孙招魂,以避免其追随祖灵而去,为祖灵回归祖界指引道路[19]。经念完后,毕摩率领所有祭祀人员将祖灵筒送入家支祠堂,并关闭洞口。所有祭祀人员再返回主祭场后,将祭场里青棚、用过的神座、柴桩、树枝等烧毁,超度仪式结束。超度仪式体现了逝者的子孙对逝者的虔诚崇拜与深情厚谊。
彝族的宗教和祭祀制度文化对彝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有深刻影响:第一,彝族宗教和祭祀制度文化是彝族民族认同的文化基础,增强彝族民族内聚力。彝族是一个全民信仰彝族宗教的民族,彝族宗教和祭祀活动也同彝族民众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联。因而,广大彝族民众深受彝族宗教和祭祀制度文化的影响。同时,彝族宗教与祭祀文化涵盖了彝族民众精神文化的很多方面,如医学、哲学、艺术、服装、音乐、历法等。所以,彝族宗教与祭祀文化与血缘、地缘等一起构成影响彝族民族认同和归属的重要因素与文化基础。彝族祖灵信仰及其超度仪式与彝族家支有关,在祭祀送灵仪式中不同家支或家族的路线是不同的,但祖灵的最高归宿上是一致的,即祖界,彝族祖先的发源地。这种信仰观念在广大彝族民众中长期教化,使整个彝族人找到了共同的宗教心理依托,对于广大居住分散、迁徙频繁的彝族民众而言,有助于增强彝族民族的内聚力和民族团结,促进其民族认同和归属感。第二,彝族宗教和祭祀制度文化促进了彝族社会道德与伦理观念形成,有助于规范彝族民众行为和教化彝族民众。如在祖灵信仰观念中,凡是有乱伦行为的人死亡后,他的灵牌不能与家里其他成员的灵牌一起供奉在家,只能被挂在屋外的畜圈,也不能和其祖先在祖界团聚。在送灵时,家支头人还会请毕摩将其通过仪式开除其祖籍,让其成为四处游荡的孤魂野鬼。因而会对那些乱伦行为的人或有此想法的人形成震慑。彝族祖灵观念具有福佑和致祸后代的双重属性。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双重属性可转变,而这种转变主要受其后人遵守彝族先人制定的制度、规范和礼仪情况以及祖灵被鬼怪纠缠或作祟意向等因素影响。为使其祖灵福佑而不致祸后代,其后人也必须认真遵守彝族先人制定的制度、规范和礼仪。因而,彝族宗教和祭祀制度文化中一些行为规范、观念、禁忌就逐步演变成为彝族社会道德和伦理观念,有助于规范彝族民众行为和教化彝族民王祥兵张学立:彝族传统制度文化及其影响研究众。第三,彝族宗教和祭祀活动加快了彝族地区商品交换与消费,促进了彝族地区经济发展。彝族宗教和祭祀活动祭品如酒、各种农产品,种类繁多,品种丰富。祭祀动物主要是饲养的家禽、家畜如牛、山羊、鸡。而彝族宗教和祭祀活动规模非常大,对整个祭祀家族和祭祀家庭的经济消耗和花费是巨大的,这样宗教和祭祀活动就会消耗掉大量的农业生产资料,给彝族地区农业生产资料积累带来很大压力,对彝族地区的农业生产有一定的消极作用[21]。彝族宗教和节庆活动并不是单纯的祭祀和信仰行为,还有体育竞技(如赛马、斗羊与斗牛)、游行、演出活动以及相伴的商业活动[22]。彝族宗教和节庆活动需要大量人工,家族成员及其朋友们等也会来参加,他们的到来会大大增加饮食消费,加速了食材和食品的交换和流通。彝族民众在参加各类宗教和庆祝活动时,需佩戴木、铜、金、银等各种手工产品,制作这些产品的手艺人也会在宗教和祭祀活动期间获利。因此彝族宗教、祭祀和节庆期间,彝族地区贸易活动繁荣,彝族宗教、祭祀和节庆活动的盛行必然会推动和刺激彝族地区经济发展。而广大的彝族民众也通过宗教和祭祀活动自发获得商品交换的经验和初步的商务知识。
四、结论
彝族人民在长期的民族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了极具特色和内容丰富的制度文化,彝族政治与经济制度文化维护了彝族地区的稳定发展,促进了彝族地区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的变革、经济观念的解放以及与其他民族交流;彝族家支制度文化是彝族地区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强化了彝族地区社会生产的组织和协作,促进了彝族朴素的社会福利理念形成;促进社会道德和伦理观念形成,彝族宗教和祭祀制度文化构成了彝族民族认同与归属的文化基础,有助于增强彝族民族内聚力、规范彝族民众行为和教化彝族民众。
参考文献:
[1]方钦.制度:一种基于社会科学分析框架的表诠[J].学术月刊,2016,48(2):66-75.
[2]廖林燕.论彝族政治权力的历史变迁[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1,43(2):99-105.
[3]易谋远.彝族史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彝族简史》编写组.彝族简史[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
[5]彭雪莲.略论毕节彝族土司的历史贡献[J].毕节学院学报,2010,28(10):29-34.
[6]云南省编辑组.云南彝族社会历史调查[R].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7]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R].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8]吴桃.论凉山彝族“家支”制度文化[J].人民论坛,2013,(1):194-195.
[9]易谋远.凉山彝族宗族家支制度研究的三个问题[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87,(4):34-39.
[10]蔡富莲.当代凉山彝族家支聚会及其作用[J].民族研究,2008,(1):48-57.
[11]赵声馗.多中心治理视角下凉山彝族家支治理经验研究[J].前言,2009,(12):106-111.
[12]陶晓辉.中国少数民族社会组织制度文化探讨[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3,(6):82-87.
[13]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历史调查(综合报告)[R].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14]张泽洪.中国西南彝族宗教祖灵崇拜及多元信仰体系[J].宗教学研究,2011,(4):186-193.
[15]李世武.彝族创世史诗蕴含的宗教道德及其文化逻辑探析[J].青海社会科学,2015,(2):163-168.
(本文从网络转载并经过彝族人网编排,旨在公益宣传彝族文化,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