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滇南彝文古籍的调查工作中,笔者在红河州石屏县龙武镇法乌乡撒白租村彝族村民普保有家中看到一张用彝文和汉文对照刻印的通告,质地为棉纸,长110厘米,宽92厘米,字迹为木板刻印,纸张四周边沿稍有残缺,除有少数几个字迹模糊不清外,保存尚属完整。这张通告右边为汉文,左边为彝文。汉文从右至左直书,16行,行24字至64字不等。彝、汉文皆无标点。全文794字;彝文也从右至左直书,11行,行15字至53字不等,全文442字。彝汉文字均为楷体。每个字长约2·3厘米,宽约2·9厘米。汉文标题为《为严禁扰累苗民以安边境事》,末尾所署年款为“乾隆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其中“二十一”三个数字系用朱笔填写。接年款后有“法乌村粘贴晓谕毋致风雨损坏”十三个墨书楷体字。在“勿致风雨损坏”六个字迹的右边空白处有毛笔所画朱砂押记一个。通告汉文中第一行和第十六行的“抄”字上各有朱色大拇指手印一个。这显然反映了当时分发通告的交接人员非常认真的行为和极为慎重的态度。这个通告系清乾隆五年(1740年)冬月云南新平、峨山等地的地方官根据当时清政府的汉文通告附上彝文对照刻印转发的。根据这张通告上毛笔批注的村名和印刷字迹的残损程度来看,这张通告大概印数不少,可能凡属新兴州(今玉溪市)、华宁、元江、澄江、通海、新平、峨嶍(今峨山县)和临安府(今建水县)、石屏州(今石屏县)以及迤萨(今红河县)、屏边(今屏边苗族自治县)等地管辖范围内的村寨都曾分发到。法乌乡位于龙武镇西北向,龙武镇距离石屏县城西北向80公里,海拔2530米,东南向山势高耸,西北向山谷纵横,地形复杂,气候悬殊,总面积309·5平方公里。彝族占全镇总人口的62﹪,其他民族还有哈尼族、傣族和汉族等。民居建筑多数为土掌房,也有少数瓦房。这张通告没有粘贴过的痕迹,推测当年法乌村收到这张通告后,即由该村头人妥善保管,世代相传,始得以完整地保存至今。可见当地的彝族人民是将此通告当作“护身符”的。
(一)《为严禁扰累苗民以安边境事》这个通告的发布,从侧面反映了清王朝在加强和巩固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促进各民族安定团结,稳定边疆局势以及抵抗外国侵略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随着清王朝政权的不断巩固,清中央政府在其机构中设立理藩院,专门管理少数民族事务。清康熙四年(1665年),继明代的改土设流措施之后①,将云南势力较强的八家土司改任流官治理。峨山土知县禄益②因参与滇东南地区土司禄昌贤和王耀祖的叛乱,被清政府擒获处死,并解除承袭之职。同时清政府宣布废除峨山土知县和土主簿,改为流官充任。
在康熙四年至康熙二十七年(1665-1688年)间,新平县土巡检如南洞易氏、摩沙勒普氏、杨武坝李氏、结白方氏、了味普氏等亦因参与反叛清政府而被剿杀或被革职。康熙实行改土归流时,对大小土司按其罪之轻重惩处,叛乱者处死或发配穷山恶水之地,对罪恶较轻者则降职使用,但加强控制,并在改流地区驻防设讯以弹压抚绥。当时仅有滇中新兴州(今玉溪地区)新平县彝族头人杨宗周等顺应浩浩荡荡的改革潮流,在康熙二十七年间率众向清政府投诚。清政府对颇识时务的杨宗周授以土县丞之职,让他监管土民治安,享受例定的俸禄。杨宗周及其子孙因忠于王事而得以传袭七代,至光绪十年(1884年)时,其七世孙杨思匡尚袭职。石屏州之亏容、落恐、左能、思陀、溪处、瓦渣六家土司因地处红河以南的崇山峻岭或峡谷密林之中,皆为势单力薄之土著头人,纳粮完税温顺臣服,对清政府构不成任何威协,故在改土归流运动中清政府对六土司采取不闻不问之态度,任其保留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才被摧毁。
(二)清王朝为了实现对少数民族地区日益深入的直接统治,在雍正元年至十三年(1723-1735年)间,又先后改土归流22家。云贵总督鄂尔泰向雍正皇帝的奏折中痛陈土司制度的割据称霸,拥兵叛乱的弊端和继续存在下去的危害性。如《清世宗实录》卷二十记载:“土司可以任意取其土民牛马,夺其子女,生杀任情,土民任其鱼肉,敢怒而不敢言”;“土司一日为子娶妇,土民三载不敢婚姻。”土司任意压迫剥削人民的行径是十分恶劣的。他强调把废除土司制度作为加强中央集权和巩固边防的根本大计。鄂尔泰曾经镇压过苗民起义,因此他奏言:“云贵大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滇边西南诸土司,其江内之镇源、威远、元江、新平、普洱、茶山诸夷,巢穴深邃,出没鲁魁、哀牢间,无事近患心腹,有事远通外国,自元迄明,代为边害”③。雍正帝接受了鄂尔泰的建议,继康熙之后,在云南大规模地进行改土归流运动。雍正十三年(1735年),改土归流完成④。改土归流在政治经济上取消了奴隶制和农奴制残余,消除了割据势力,废除封建土司和世袭制,解除了阻挡历史前进的障碍,清政府得以直接在少数民族地区征收赋税。据《新纂云南通志·土司考三·元江直隶州》载:“新平县普应祥(彝族),清雍正十年从讨叛夷杨昌礼有功,乾隆五年授土千总。”道光《云南志钞·土司志上·元江直隶州》中亦载“新平县老是达……李张保,雍正十年从征叛夷有功,乾隆五年授土把总”。乾隆五年(1740年)也正是清政府发布这个通告的时期,据此可知,在乾隆五年以前,新平、峨山一带已派流官掌权治理,而参加平叛的彝族头人则授以巡捕等职,利用他们来维持少数民族地区的治安,这是清王朝采用的“以夷治夷”的手段之一。在改流运动中,鄂尔泰使用了剿抚兼施的策略,对于反抗改流和改流后又进行反叛的土司,清政府对他们采取了坚决迅速的镇压手段,加强了对这些地区的统治与管辖。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的苗瑶少数民族地区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后,清政府在这些地区相继建立府、厅、州、县,使西南各族都有了新的发展,并扩大了同内地的经济文化交流。由于废除了土司世袭领地,允许土地的自由买卖,世袭领主经济被迅速发展的新形地主经济所取代,这种生产关系的变革,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经济文化交流取消了在改土归流前地区之间封闭的疆介隔绝和关卡障碍,打破了过去少数民族地区之间的隔离状态。少数民族的音乐、舞蹈、工艺美术被汉族所吸收,药材、兽皮、茶叶以及其他土特产等受到汉族的欢迎;而汉族从内地带入民族地区的先进生产工具和技术,也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农业和水利的发展。如乾隆八年(1743年)疏导治理洱海,垒石栽柳,美化洱海区域自然环境,使洱海周围的州、县避免了湖水泛滥的灾害,增加万余亩良田⑤。贵州苗族聚居地区如“南笼、都匀、思州、铜仁四府,安南、瓮安、湄潭、天柱、铜仁、毕节、绥阳七县,乾隆三十年(1765年)分开垦额外田五百六十七顷有奇⑥”。与云南交界之平越、安顺一带“垦辟汗莱,焚烈山林,久荒之土,亩收数倍;古州、丹江,禾长八尺,穗五六歧,豆大如栗⑦”。随着经济交流的发展,文化交流也不断扩大,汉族手工业者纷纷来到少数民族地区定居,鉴于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之间通婚现象日益增多,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清政府颁布法令,准许苗民与内地汉族人民通婚⑧;因苗族妇女勤劳俭朴,聪明美丽,此令一下,“娶苗妇者日重⑨”。民族之间的相互学习和交往,由此更加密切,文化艺术和风俗习惯相互之间发生了强烈影响,从而也大大丰富了各民族的文化生活及其习俗。随着经济文化交流的纵深发展,有的苗民向汉族商人学习做小商贩,他们肩挑货郎担走村串寨做买卖,在交通不便的偏僻山乡,由他们沟通了商品流通的渠道。有的苗民还积极学习汉语,著汉族装束,前往内地受人雇用⑩。
(三)在此改流时期,江西、湖南、广西等地无业游民和汉族中的败类却趁机窜入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寨,欺瞒诓骗少数民族粮银财物,从中离间民族关系,挑起民族纠纷,“以致各苗仇怨相寻,每每滋扰,贻害地方11”,而在此阶段中,清政府因其反动腐朽本质所决定以及受历史条件限制,他们没有,也不可能运用政治力量争取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支持,再则独断专行的中央王朝任用的流官多是昏聩暴虐的酷吏,他们肆无忌惮地搜刮民脂民膏,贪赃枉法,中饱私囊,“索草要粮,滥派差役”,无休止地向少数民族征收繁重的赋税,使少数民族人民“收获甫毕,盎无余粒,此债未清,又欠彼债;盘剥既久,田地罄尽12”。高额的地租和繁重的赋税,压得广大农民难以生存,雍正十三年(1735年),贵州台拱、余庆、清平(今麻江)、黄平一带苗族人民在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激化的情况下,联合奋起反抗清王朝的残暴统治。乾隆元年(1736年),七省经略张广泗13在镇压苗民起义时,烧毁了1224个苗寨,屠杀苗民17000多人。在残酷的武力镇压、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下,边疆少数民族又陷入贫困落后的深重苦难之中。为使大清江山稳固,清王朝建立了庞大的军队和官僚机构,军队的膨胀与官僚机构的臃肿带来了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清政府为补充临时财政收入,便实行“捐纳”制度,“捐途多而吏治愈坏,吏治坏而世变愈亟14”,这种捐官制度(即花钱买官做)促使官吏更加贪污腐化。如狼似虎的地方官吏对“苗民”、“夷裸”任意征派勒索,苛虐索取,或“遂加凌贱,无论公私事务,无不恣意役使15”;或假借种种公务名义,巧立名目,横征暴敛,任意“逐事私派”,一年之内私派名目难以计数,如“地丁销算有派,驿站销算有派,形名费用有派,漕粮南运有派”等等,甚至“州县到府,与府到厅到省;上司生辰令节与新官到任,铺设过客,下程代议,无一不派16”。更有甚者,竟“占种田园,奸淫妇女,其恶不可枚举17”,贪官污吏的腐败与残暴行为,在内地也很普遍,据《嘉庆汝宁府志》卷二十三·金镇《条议汝南利弊十事》记载:官绅对佃户“肆行役使,过索租课,甚至呼其妇女至家中服役,佃户不敢不从”。乾隆五年时,商人和地主相互勾结,“专以放债为事”,“逐月滚算,每秋收之时,准折粮食,其利竟至加倍有奇。贫民生计日促,种种耗民,难以枚举18”。又据《清远县志》卷十二载:衙役下乡,催征钱粮,其状穷汹极恶,虎狠狼贪,“带领家丁皂快,多置爪牙渔猎,私设哨官效用,广布心服,以通绵索,百十成群,沿乡混捉。或妄称欠户,辱及妇女;或指诈里役,害遍鸡豚。”人民百姓成了碗中鱼肉,笼中鸡鸭,命如鸡犬,朝不保夕。豪门富户“有田连阡陌,全不应差,挪移脱换,弊窦多端,田归不役之家,役累无田之户19”。连湖南巡抚赵申乔也不得不承认“百姓憔悴,虐政已非一日,而害民尤甚者,莫如私派,百姓“卖儿鬻产,茕茕孑遗,不死即逃20”。从以上史料看来,内地人民尚且如此痛苦,“较之内地人民常苦数倍21”的边疆少数民族,他们在精神上和物质上所遭受的折磨与蹂躏到了何种地步,在此《通告》中亦有所揭露。如服兵役的苗、彝、傣等少数民族人民都被当作奴隶对待,他们除当差服役,流血卖命外,生存之日还要无偿地为上司打杂、浆洗、当厨、抬轿等等。民族压迫和奴役使民族矛盾愈加深重和尖锐,终于激起了少数民族人民的愤怒和反抗,爆发了贵州、湖南、广西与黔、滇毗连地带的苗民大起义。自清代以来,新平、嶍峨、龙武、元江一带的彝族人民也常常配合苗族起义而密谋暴动,反抗清政府残酷统治压榨的斗争此起彼伏。清政府在使用武力血腥镇压苗、彝等少数民族起义时,也深知要取得民心,达到长期统治中国的目的,必须严加整顿吏治,限制地方官吏无度地劳民伤财。康熙和乾隆都曾经鼓励御使弹劾不法权贵,据史籍记载,康熙曾对皇子和诸王公大臣昭示:“自皇子诸王及内外大臣官员,有所为贪虐不法,并交相比附,倾轧党援,理应纠举之事,务必大破情面,据实指参22”。乾隆五年时,乾隆帝曾经对科道官员上奏的“猥琐陋见,剿袭陈言”十分不满,指责他们“即有条奏,多无可采23”。为督促地方加强行政效率,对官员实行“大计”和“京察”以及“回避”和“连坐”制度。以此手段来监察官吏,笼络安定人心。
(四)清政府对边疆“苗夷”民族起义进行“安抚”、“平定”之后,前部院、抚都院不敢忽视,对于地方官绅的残暴略夺以及窜入夷寨制造民族纠纷,挑拨离间民族关系等不法行为,曾“屡行饬禁在案”,诚恐文武官弁令行不止,便在此《通告》中“示仰督属”说:“夷裸种类不一,环居箐谷之中,地多不毛,较之内地人民常苦数倍,既经归化,入我版图,既属朝廷赤子,地方官弁加意抚绥,俾安耕作25。”清代统治者也深知仅凭“大计”、“京察”等规定,很难有效的控制官吏们的暴敛横征行为和由此而引起的边疆少数民族的“叛乱”,要达到永远统治中国人民和稳定边疆局势的目的,必须重修律例。乾隆五年,清政府重修以大明律为蓝本的《大清律》,编成一部比较完整的《大清律例》。律例规定的条例十分详细而严密,其作用是“诘奸除暴,惩贪黜邪,以端风俗,以肃官方26”。这部封建法典的锋芒和作用表面上是“以端风俗,以肃官方”,实际上其首要作用是镇压各族人民反抗,钳制人民的思想、言论和行动。其立法的主导思想是维持封建统治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特权与剥削制度,对人民进行严酷的专制统治。乾隆五年编定《大清律例》,同时发布这个《通告》,故此《通告》也就具有行政法规的作用。《通告》中严饬文武官弁及大小衙门:“正百苗绥靖(安抚平定)之时,边境敉宁(指平定苗民暴动)之会”,“永不许擅派苗民,使令勒索或任意凌虐”,绅衿等不许苛刻盘剥,一切汉奸,不许擅入苗地诓骗教唆,自生事端”,“如其不遵,肆行扰累,官则平行参究,绅衿分别参革提问27”。《通告》对不法官弁无疑是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对安抚边疆少数民族和巩固边疆安宁,其效果也是显著的。
(五)在康熙末年到乾隆初年的三十年间,取消人丁税,实行单一的土地税制。康熙五十一年颁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以及雍正元年颁布“摊丁入亩”的政策28。“收拾民心,莫过于轻徭薄赋29,这对缓和阶级矛盾,加强民族团结以及恢复生产力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允许自由买卖土地的政策也使地主经济得以迅速发展,荒芜的田地得以恢复耕种,农业生产的发展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流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生产关系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由于社会生活趋于安定,清政府消除了关卡障碍,并组织大批苗民商船往返于湘、黔、川、滇之间,运输盐、布、粮、货等生活物质和生产资料,极大地方便了各族人民的生产生活。同时清政府在云南还兴建了一些水利工程,为商业开辟了四通八达的渠道,促进了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云南少数民族的土特产也远销到四川、贵州、福建、河南、两广等省,与全国许多城市建立起密切的经济联系,夷汉商人往来不绝于道,此时就连个旧也变成了“商贾辐辏,烟火繁稠”30之地。
在国内统一和安定的局势下,清王朝中央政府和边疆地区的联系得到进一步的加强,清政府规定在苗族地区进行集市贸易,沿途关卡须验照放行,“如有官吏兵役借端敲诈勒索者,一并查处”,苗族聚居的州县,选择诸苗心悦诚服之人,立为苗长,负责治安,三年无过失,即按成绩给予奖赏,并造册上报兵部和户部31。由于民族之间相互学习和交往日益密切,少数民族文化和汉族文化之间发生了强烈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自设置官府以来,很多人都积极学习汉族文化,百苗中陆续有勤奋读书而考中文举和武举的人。乾隆年间,石屏彝族人氏李云程、李茂彩等因受汉文化影响,“虽家世务农,而崛起力学,枕籍经史,无问寒暑”32,李云程在乾隆十九年(1754年)甲戍科考中进士,任广西府(今红河州泸西县)教授,所著《古文笔法百篇》流布全国,翻刻无数。李茂彩在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己丑科考中进士,当年云南进京赶考的人很多,而数李茂彩33的成绩最为优秀,其子孙三代俱为科贡甲。用彝汉两种文字对照刻印的《通告》,不仅能够使清政府的政策法令在彝族地区家喻户晓,贯彻实施,亦使彝汉民族的关系更为融洽,增进了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紧密团结,使边疆地区的边防建设更加巩固。此外,在一定程度上,还有保存彝文古籍和使用彝族文字的重要意义以及促进彝汉文化交流的积极作用。
附:《为严禁扰累苗民以安边境事》通告原文
云南新、嶍等处地方控制土司、副总府记录二次、又军功记录二次,郑抄奉太子少保、一等承恩公领侍内大臣、兵部尚书、总督云南部堂,加三级、记录二次;庆《为严禁扰累苗民以安边境事》:照得滇省地处天末,夷、倮种类不一,其环居箐谷之中,地多不毛,亦鲜恒策。较之内地人民常苦数倍。既经归化,入我版图,既属朝廷赤子。地方文武官弁,加意抚绥,俾安耕作。奈谓鸠舌可欺,遂加凌贱,无论公私事务,无不恣意役使。如遇伊等或与汉人訏讼,并不为其秉公剖析,以为夷、倮不可长其骄心。又无论是非曲直,挽为苛责,只知有威,不知有恩;而兵役等更以奴隶待知。或遇奉公出门,则乘肩□舆,令其抬□,□男妇皆负行。□□讼事差唤,则私行吊打,□□塘兵,或令代递文书;或派供应,或压卖什物,或见持物经过抽取;甚至占种田园,奸淫妇女,其恶不可枚举。又有豪绅劣衿,放债盘剥,往往利息数倍于本。佃给田亩耕种,则将所收籽粒取之无遗。更有江西、湖广等处汉奸窜入夷村,诓骗银钱,挑唆生怨,以致各苗仇怨相寻,每每滋扰,贻害地方。次固狼子野性,桀骜不循,亦所以激之也。今赖我圣上天威远播,德化涵濡;梗化者,俱皆革面革心;输诚者,益各倾心贴服。正百苗绥靖之时,边境敉宁之会。所以前项扰累情弊,经前部院、抚都院屡行饬禁在案,诚恐文武官弁日久玩生,不为实力奉行;而兵役乘其已安,仍苗故智,又行扰累亦未可定,合行严禁。为此示仰督属:文、武、官、弁、役、人等知悉,嗣后凡文武、大小衙门,永不许擅派苗民,当官借役;如遇伊等与汉人訏讼,该管衙门即为秉公剖断,不得稍有偏循,以及稽延拖累。并严饬兵役等不许使令勒索,任意凌虐,绅衿等不许苛刻盘剥,一切汉奸,不许擅入苗地,诓骗教唆,致生事端。文武官弁,务须抚之,以恩镇之,以威使各畏威怀德,倾心向化,以安边境。如果苗役敢于□□□处及聚众□□复害民生,自当处实,飞报拿惩。创如有□伊等相争竞之事,则当力为解挨散,使其各安住牧,不致滋蔓。亦不得轻信兵役之言,不察确实,而以小过细事,率驾大题混报。如其不遵,仍蹈前辙,肆行扰累,官则严行参究,绅衿分别参革提问,兵役等立拿痛处,汉奸定置重典。该管上司实察徇纵,一并参处,均不姑贷。各宜凛遵勿忽。特示。乾隆五年十二年二十一日抄示。
注:
①明王朝对土司反叛处理极严“土司反叛必诛、违法必究,有罪职除”。明正统八(1443)年,因鹤庆土知府高伦对土民残暴无度,其家庭内部又争权夺利,互相杀戮,被英宗朱祁镇降旨处死,并借此从鹤庆府开始进行云南的第一家土官的改土归流。
⑦清·魏源:《圣武记·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上》卷7。
⑧《苗防备览·屯防》卷13。
⑨《苗防备览·杂识》。
⑩《小方壶斋舆地从钞·维西见闻记》第八帙、第42页。
11见《通告》第7、第8行。
12见《苗防备览》。
13乾隆十二年,张广泗由云贵总督调任四川总督,进剿金川安抚司土司官莎罗奔的叛乱,因进剿失利,损兵折将,贻误军机,被乾隆帝所杀。
14冯柱芬《校分庐抗议》。
15见《通告》中第4行。
16见赵申乔:《赵恭毅公剩稿》郑6《禁革私重耗示》)。
17见《通告》第6行。
18见《清高宗实录》郑113。
19见《乾隆娄县志·民赋》。
20赵申乔:《赵恭毅分剩稿》卷6。
21见《通告》第4行)
22见《东华录·康熙朝》第59卷。
23见《光绪会典事例》总第999页。
24清代对任官的考核制度,每3年1次,地方官的考核叫“大计”,京官的考核叫“京察”,但实际上官官相护,所谓考察,大多流于形式。
25见《通告》第14、15行。
26见《清史稿》卷142《刑法志》。
27见《通告》第9、12、14、15行。
28清赋役制度规定土地所有者每年按亩向政府交纳一定的税额叫“田赋”,年龄在16到60岁的男丁每年须向政府无偿地负担一定的徭役,叫”丁赋;“亩赋”和“丁赋”又叫“正赋”,实际上在“正赋”之外,还设立了名目繁多的“附加税”,其数值往往比“正赋”高出数倍。
29见朱鼎清《清明纪纲定人心疏》,《皇清奏议》卷一。
30见《小方壶斋舆地丛钞·金厂行记一》第八帙第39页。
31蒋良骐:《东华录》卷30。
32见袁嘉谷纂《石屏县志》。
33见袁嘉谷纂《石屏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