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是西南地区人口最多的一个少数民族,历史上不仅建立起了大小不一的民族政治体系,而且也采取了诸如鬼主统治、家支制度、等级结构等具有突出民族文化特征的体系形式,成为西南民族中特色甚为鲜明的一个民族。已有的研究多侧重于从文化层面探讨彝族文化,而专门从政治学的视角来分析彝族政治体系究竟是如何维持自身运作的尚不深入,尤其是对于在国家制度与彝族文化交互作用下的彝族村落,其当前的权力格局状况又是怎样的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是初步的。围绕这一问题,笔者对一个具有浓郁彝族文化的村落栖村①进行了两个多月的深入调研,现依据调研结果,对彝族村社权力的结构、运行及影响作一简要分析。
一、彝族村社权力的结构
任何一个政治体系,为了维护特定的政治秩序,便于政治生活之管理的需要,都必然建构一定的权力体系,形成一定的政治形态;与此同时,任何一个民族村社,也必然在国家与村社的交互作用中,形成相应的村社权力,产生相应的村社政治。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目前彝族村社权力实际上由多种权力形态共同分享,权力模式呈现出罗伯特·A·达尔所指称的“多元论”权力格局。其中,一类权力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正式权力形态,主要包括村委会权力、村党支部权力以及以小组干部、户主大会为内容的小组权力;另一类权力是从民间自然形成的内发自生型权力,主要包括以“毕摩”、“苏尼”为代表的宗教权力,②以家族组织、 “总理”、“舅父”为代表的家族权力。③村社权力便分散在这些权力主体中,村治秩序也是由这些权力所共同塑造与建构的。其中,村委会与党支部权力主要负责执行国家政策,塑造行政秩序;小组权力主要负责组内公共产品的提供,增进组民利益;家族权力尤其是总理与舅父凭借在家族领域享有的威望获得对家族成员生活的影响力,并通过对血缘伦理秩序的维系成为村社内生秩序的重要建构者;而宗教权力则依凭在宗教领域方面的独特理解力与创造力,也分享了一部分村社影响力,并通过对村民思想的塑造或行为的规范从而间接促进了村治秩序。
对于这一“多元论”权力格局,独特的民族文化、民族政治文化以及政治生态是解读其形成的关键。如果说体制内权力是国家以制度的形式所主导的,那么体制外权力则无法规避对民族文化内容的再表述。不论是宗教权力,还是家族权力,都是民族文化的深厚积淀,都是民族文化之于权力结构的直接表露。其中,从总理、舅父到家族组织这些体制外权力,都是和根深蒂固的家族伦理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从毕摩到苏尼等体制外权力,则是对万物有灵观念主导下的原始宗教信仰的再反映;另外从政治文化的视角上看,体制外权力当然也离不开人们对传统权力方式的深刻认同取向,正是这一深刻的情感取向所造成的扎实的心理积淀,进一步强化了体制外权力的内在生命力及其现实影响力;而进一步透过文化的层面,村社权力结构的形成还与彝族独特的政治生态环境休戚相关,包括偏僻闭塞的自然地理环境、艰苦恶劣的生存状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以及独特的山地农耕生活等等,正是这一独特的生态环境为体制外权力的存续创造了有利空间。
从结构的层面总体看来,体制内权力与体制外权力共同构成了目前彝族村社权力的主体类型。对于这一权力格局,正是民族文化、民族政治文化等因素的潜在影响,从而使彝族村社权力在呈现出普遍性的同时,也衍生出具有民族特色或乡土特色的权力形态;由此也进一步得出,正是民族文化等因素的深刻影响,从而在相当程度上为民族村社权力结构打上了深深的民族烙印。
二、彝族村社权力的运行
对于特定的政治体系来说,不仅内在地包含一定的权力体系,也必然要运用这一权力体系,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对社会生活进行调节与控制,这亦便是权力的运行问题。
从特点的视角来审视彝族村社权力的运行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在村社公共决策的制定上,表现出权力运行的弱利益表达与决策权的高度集中倾向;其次,在公共决策执行的路径依赖上,呈现出对非正式资源的普遍依赖,包括对体制外权威的借用、对习惯法的整合及对乡土地方性资源的利用等等;再次,在有效性水平上,不同权力主体有效性水平各有差异。其中,小组权力由于致力于组内公共产品的提供从而赢得了组民较高的政治认同,宗教权力与家族权力基于对村民精神上的满足、血缘凝聚力的塑造或乡土伦理秩序的推动从而实现了影响力向权威的转化;而村委会权力则由于忽视了对村社公共性的有效建构以及强烈的行政取向,从而弱化了其权威水平;最后,在权力关系上,体制内权力与体制外权力也表现出相互影响与渗透的关系。
对上述权力运行特征背后的产生逻辑进行深入研究后我们发现,由于民族权力运行是在乡土文化这一特定场域中进行的,其运行亦离不开乡土文化本身的发展逻辑。一是民族传统文化之于村社权力运行的影响。民族文化是权力运行的重要文化背景,对于任何权力主体来说,其都无法超越所属民族文化的潜在影响,而只能在特定民族文化的价值偏好、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的基础上行使政治权力、介入政治过程。以有着浓厚家族伦理观念的栖村的政治实践为例,不论是体制内权力的获取抑或是运行路径,要么以家族文化以底蕴,要么以家族文化为潜规则,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权力获取的家族认同、权力运行的家族倾斜等特征;二是民族政治文化类型之于村社权力运行的影响。任何政治体系都与一定的政治文化相伴,不同类型的政治文化通过影响人们的政治态度从而构成人们政治行为的基本模式。以栖村为例,村社政治文化无疑属于臣民型政治文化,而正是这一臣民型政治文化的影响,在相当程度上加剧了村民的政治冷漠,并导致了村务决策与管理中普通村民的弱利益表达状态。
综上可见,不单是村社权力结构无法规避民族文化的影响,村社权力运行亦难以逾越民族文化的影响。不论是公共决策的制定、抑或是决策执行的路径依赖等,都是民族文化作用的结果,都是民族文化对权力运行特征的再表述。从相当程度上说,正是独特的民族文化孕育了独特的权力运行格局。
三、彝族村社权力的影响
任何一种权力体系,不仅有如何建构的问题,在建构之后如何运行的问题,而且既定的权力体系也会不可避免地对社会政治生活产生各种影响,这便是权力体系的影响问题。在这一分析语境下,我们对村社权力格局的现实影响作一辩证分析。
一方面,从政治稳定的视角来看,彝族村社权力格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仅从目前村治秩序的相对稳定、村民对生活现状的相对满足来看,村社权力格局的秩序维护功能便不言而喻。尤其对于体制外权力来说,尽管作为一种非正式权力而存在,却具有不可忽视的村治秩序建构功能,不仅在家族秩序、信仰秩序的维护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实上在某些公共管理领域也起着直接或间接的促进作用。以神职人员毕摩为例,其通过信仰的规范与威慑,通过一些仪式如“喽氐”为村民建立公共活动场所,从而起到塑造村民思想、规范村民言行的积极作用;再以家族组织为例,客观上也起着协调邻里关系、推动伦理秩序不可替代的纽带作用。
另一方面,进一步从政治发展的角度审视,则其明显滞后于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这集中体现在村委会权力格局中,其权力行使的高度行政取向虽有助于国家政策的有效贯彻执行,并有助于村社政治体系与国家政治体系保持高度一致,但客观上却也制约了对村民利益要求的有效维护,尤其是权力公共性的不足,不仅使其远未能达到有效汇合并解决村民诉求的基本要求,客观上也弱化了权力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水平;与此同时,村委会权力行使过程中民主意识的缺失以及村民有限的公共参与,又不仅影响了村社治理的公平与正义,也影响了自治能力的有效提升,并从根本上制约了政治发展的进程。
对于上述影响的深入剖析,离不开对权力本质属性的探讨。在现代民主社会,权力本质上是由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包括在村社非政权政治层面,权力属于全体村民,由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然而受之于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以及社会分工的客观需要,又使得权力不得不由少数人来行使。而在权力的归属与权力的行使相分开的情形下,如何确保权力的委托者始终代表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权力,并充分落实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宪法精神,则成为权力行使的焦点。而在这样的理论视域下,如何纠偏当前彝族村社体制内权力在公共利益价值取向上的偏移所导致的异化,并积极调适权力运行中的这种偏离,不断提升村社成员的民主意识与能力,无疑是村社政治发展中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此外,对于有着浓郁民族文化的彝族村社来说,在不断完善体制内权力的同时,也须充分整合丰富的既有民族文化资源,并且大力挖掘体制外权力在村社发展中的资源作用,从而为民族村社的政治发展提供内在动力。
注释:
①栖村,是滇中一个偏僻的彝族山村,地处冷凉贫瘠高寒山区,属于西南彝族罗罗颇支系。该村彝族传统文化古老悠久、底蕴深厚。关于栖村的其他详细信息,详见已发表的其他学术论文。
②村中至今有3位毕摩,当地又称为“阿呗玛”,他们是作为沟通人神而存在的神职人员,主要是为祖先崇拜服务,通晓操持丧葬、教路、驱灾、祈福、合婚、占卜等宗教仪式;苏尼,与毕摩一样,同为宗教神职人员。
③总理,由组民推举产生,每个小组都有一位总理,担任者须在村中享有较高威望、办事能力较强且成熟稳重,主要负责族众的互帮互助,日常纠纷的调停以及重大家族事务的协商;在罗罗血缘群体中,相对于主家而言,后亲是极具权威的群体,而后亲的权威主要又是通过舅父来体现。
作者简介:廖林燕,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云南昆明, 65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