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0日,《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大会在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畔举行,大会宣布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已通过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我省首次在地方立法中实践了全国人大关于区域协同立法的要求,也是丽江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大举措,标志着泸沽湖保护管理进入了依法治湖的崭新历史阶段。
《条例》明确了泸沽湖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水标准保护。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条例》将泸沽湖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为泸沽湖水体及其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外延80米内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泸沽湖径流区的范围。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填湖、围湖、建鱼塘,网箱、围栏(网)养殖等;电鱼、毒鱼、炸鱼,放生外来入侵物种;在泸沽湖水体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在湖内游泳;以及二级保护区内明确禁止的12项行为。泸沽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泸沽湖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条例》规定,在泸沽湖水体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的处100元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湖内游泳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明确了建立湖泊保护协商机制。泸沽湖地跨云南、四川两省,丽江市、宁蒗县政府应与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政府协商建立泸沽湖保护协调机制,构建泸沽湖共同保护治理工作格局,维护泸沽湖生态环境。两地要加强协调联动,按照统一法定水位、统一水质保护标准、统一监测等要求,开展水污染联防联治,落实湖泊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并建立联席会议、联合巡查督察、考核评价、水质分析研判、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共享、生态补偿、公众参与等制度,开展联合执法、环保会商、联合科研,协调解决跨界水事、渔事、水污染纠纷。
本文来源于《云南网》 作者:和茜 赵庆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