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不仅使大量银行存款和社会闲散资金流失、挪用、非法拆借,脱离监管,直接削弱金融机构的基本职能,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破坏和谐社会建设,已成为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颗毒瘤。
因此,笔者对发生在南华县的一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进行调研思考、分析其特点和原因,以此提出防范非法集资问题的措施。
2014年11月5日11时50分许,一位面容憔悴的年轻人,走进云南省南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称:“我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以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在南华县进行非法集资2000多万元,现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接受调查处理。”
南华县公安局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将该案立为“11.05”非法集资诈骗案,成立南华县公安局“11.05”非法集资诈骗案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工作。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本来开游戏室也赚了几十万元的集蓄,但其身边的朋友比较复杂,在2013年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刘某,看他一夜玩网络“百家乐”赌博赢钱1400多万元,其感觉找到了一夜暴富的捷径,从此迷恋上网络赌博。杨某在一夜暴富的心理支配下,进行集资诈骗,最后越陷越深。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杨某以高额利息3%至7%不等的回报方式在南华县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自称筹集的资金用于银行“调头”业务,由于利息比银行高出好多倍,群众看到有的人已经得利,认为赚钱很容易,虽然隐隐约约感觉不对,但是看到参与集资的人众多和杨某如期兑付利息的双重引诱下,情不自禁的将钱投到里面,并暗地宣传让更多的亲戚朋友参与“发财”。有的从银行借款参与、有的将几十年的积蓄全部往里砸,最多的投入325万元,最少的2.5万元,都血本无归。
一、这起非法集资案的主要特点
(一)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多
从这起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和人员来看,涉案资金巨大,人员众多。 截止2015年5月26日,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涉案犯罪嫌疑人1名(其他的另案处理),受害群众104人,涉案金额3337.5万元,单个个人集资最多的325万元,最少的2.5万元。
(二)人员层次较低,受人蛊惑、盲目跟风
通过对该案的受害群体调查发现,受害群体中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的城镇无业民众占多数。这类民众受到自身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当前住房、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投资需求相当迫切。同时由于城市化建设的需要,这类群体中的部分人员土地被征收,手中有一些补偿款,有的还有预留宅基地,有部分资金可以流动的客观条件。又加之这类民众的文化程度较低,对金融投资、防范风险等专业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因此这类民众最容易受人蛊惑、盲目跟风,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三)犯罪手段隐蔽,犯罪周期长
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杨某以高额利息3%回报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自称筹集的资金用于银行“调头”,其只是在里面赚点利息差。由于杨某一直按时支付利息,在日常生活中用的都是高档物品,经常出入高级会所,周围所谓“朋友”都是一些富家子弟,他光鲜的表现使相信他的人越来越多。为了筹集到更多的资金,2014年7月,杨某打出了“南华金福投资有限公司”招牌。其经营的项目范围是:个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房产抵押贷款咨询服务、在建工程项目贷款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并向亲戚朋友及周围人员宣传公司已注册成功,注册资金3000万元。不明真相的群众便认为杨某已注册了3000万元的资本金,把钱放在他那里既安全又有高额利息,何乐不为。于是通过群众相互宣传,更多的人相信杨某的公司实力雄厚。
杨某将租来的临街房屋三楼进行高档装修为办公室,自己开着高档轿车等方式对外显示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以骗取更多的民众信任。而出资人相互之间并无沟通,甚至对杨某的具体情况全然不知,导致案发时投资人对犯罪嫌疑人杨某的情况讲不清楚。
(四)突发性强,社会影响大
由于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通过多渠道、多人员集资,并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谎言,在周期内相对平稳,然而一旦某笔借款未能收回或者贷款未能偿还,在无法继续得到资金注入的情况下,直接导致整个资金链的断裂无法继续维系。资金链断裂后,不仅造成受害民众的部分集资款无法兑付清偿,使广大民众的血汗钱付之东流,还容易引发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和滋生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网络谣言等案件。该案在犯罪嫌疑人杨某自首之前,公安机关没有接到任何一名参与集资群众的反映和报案,而案发后受害群众立即聚集在公安部门,然后到州县党委政府部门反复上访,到嫌疑人家静坐,跟踪其家人行动,威胁人身安全,危害社会和谐维定。
二、这起非法集资案的主要因素
(一)一夜暴富心理是非法集资案的社会因素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经济有了较大发展,经济总量和GDP都有了较大增长。但是,贫富之间也仍然存在着差距。部分民众在看着他人日渐富裕起来的同时,想要一夜暴富的心理尤为突出,于是通过非法集资实现“富裕”的方式被部分民众认为是值得尝试的暴富捷径。
(二)监管不到位是非法集资的主要因素
为了弥补国家金融机构的不足,进一步提高民间资本参与程度,国家允许小贷公司、投资公司等经过一定的程序参与地方经济发展,其许多业务并不属于人民银行或银监会管理,而是由各地政府金融办管理,而地方金融办实际运作不到位,一般由地方财政局兼职。有借贷功能的融资公司由金融办负责日常管理,而服务咨询类的由工商部门管理,但群众难以分清楚他们的差异,容易被误导。
(三)民间融资的高额利率是非法集资的直接因素
近年来,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一般活期月0.35%、年贷款利率5.1%左右,上下浮动幅度也不大。而民间融资的月息早已经攀升到3-5分,有的甚至更高。两者相比,银行的存款利率缺乏吸引力,在如此高额的利润面前,一些人手中的资金势必流向非法集资领域。
(四)轻信投资谎言,法制意识淡薄是非法集资的内在因素
杨某自称筹集的资金用于银行“调头”(所谓 “调头”就是有人或公司的银行贷款到期无法筹集到资金还贷,而进行短期放贷,助其渡过难关,利息一般在6%以上)。其只是在里面赚点利息差。由于杨某一度时期按时支付利息,投资者不去了解其真正干些什么,认为只要按期结息,其他的都没关系。相互投资和借贷都只打欠条,不做账,集资人领取利息只看借条,不做账。表面上看杨某很豪爽,集资人也很乐意,其实是法制意识淡薄的体现,这就给非法集资有了滋生的土壤。
三、非法集资的防范措施
非法集资已经成为当前严重危害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加快研究分析,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一)出台专项立法,完善法律法规
鉴于当前民间借贷具有规模大、扩散快的趋势,并且普遍影响巨大。国家有必要结合民间借贷的现状和特点,一方面出台专门治理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出台规范、处置、制定民间借贷的规定和管理办法,以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切实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完善关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罪名的法律法规,细化非法集资罪名的客观要件,特别是对涉及的专有名词“公众”做出详细解释,以准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向“亲属” “朋友”集资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二)健全监管体制,优化金融服务
健全银行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的日常风险监管机制,由政府部门牵头,公安、银监、人民银行、工商、税务、金融办、经贸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合力加强借贷风险监测,建立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处置机制,确保民间借贷市场合情、合理、合法的健康发展。鉴于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各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改进和优化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强化银行特别是大中型银行的社会责任,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扶持。
(三)拓展投资渠道,鼓励创办实业
多年来,我国的居民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是投资的渠道一直不多,门槛低、产出明显的股市、房地产市场就成了多数人的选择,而当前股市的低回报率和房地产市场的降价潮让投资者望而止步,因此国家有必要拓展投资渠道,一方面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在让民间资金参股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等行业和领域的基础上,不仅允许民间资金以独资、控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港口、民用机场等项目,还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等领域;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或个人投资的扶持力度,以更优惠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鼓励创办实业,并解决当前融资难、税费负担偏重等实际困难和问题,让民间资本充分发挥富民、强民的作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防范意识
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宣传单、公开栏等方式公开宣传国家和政府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着重明确非法吸存、集资诈骗、传销等非法集资犯罪的方式方法和危害性,教育民众远离非法集资,提高全民抵制非法集资的自觉性和警惕性,大力宣传典型案例和处置防范措施,营造打击非法集资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目的在于一是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对待投资;二是增强民众自我保护意识,不为暴利所诱惑;三是教育民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五)多方积极联动,严打集资犯罪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务必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加强对资本、信贷等市场监管力度,一经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线索,要迅速提交公安部门并协同打击处理。公安部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要全力侦破。检察院、法院务必从严审理判决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对非法集资犯罪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适时开展专项打击和重点整治活动,震慑非法集资犯罪,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非法集资犯罪的发生,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注:本文原载《南华社科论坛》(南华县社科联承办)2017年第5期;《楚雄社科论坛》(楚雄州社科联主办)2017年第9期。
作者:普金华,系云南省作家协会会员、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作家协会副主席;原人民解放军中校;人民警察四级高级警长、一级警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