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镇南月琴”在我南华传承三百多年,鼎盛时期曾一度销往泰国、缅甸、印度等邻国,随马帮“走夷方”,琴声沿茶马古道响遍大理、保山、西双版纳乃至缅甸、泰国及东南亚。“镇南月琴”驰名中外,闻名遐迩,是我南华县的一块金字招牌。可是,商业利益的驱使也让某些企业盯上了“镇南月琴”这个响当当的名字,并把“镇南月琴”注册成了商标。
事实是,2006年8月,我南华县的镇南月琴制作技艺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命名为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使南华这一流传了几代人的民间乐器在行政层面上得到了保护。这十多年来,南华县委县政府和县文化部门已经投入了一百余万资金,做了大量的镇南月琴保护和传承工作,正积极准备申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南华现在有“镇南月琴传习所”1个,有“镇南月琴”省级传承人郭庆云、李树明及学徒数人。如此丰硕的民间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成果,哪容别人来抢我嘴里的食物?于是楚雄州有史以来的一场关于“非遗”注册商标的行政异议案由此产生。
作者与镇南月琴省级传承人郭庆云合影
异议人:南华县文化馆;被异议人:云南半瓯春商贸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第16966467号“镇南月琴”商标。被异议商标“镇南月琴”指定使用商品:第15类“乐器、弦乐器、竖琴、七弦琴、曼陀林、木琴、胡琴、音乐合成器、班卓琴、弹拨乐器”。
异议人主张:异议人创建于1952年,原名镇南县文化馆,1954年镇南县改为南华县。“镇南月琴”为著名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异议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会导致对公共资源的侵占,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异议商标“镇南月琴”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仅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产地特点,缺乏显著特征。异议人提交主要证据:《南华县文史资料选辑》部分复印件、《楚雄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证书复印件、《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复印件、“镇南月琴”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字材料。本案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案件审理与决定:经查,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属实。一、镇南月琴传统技艺的商业信誉和商业价值属于公共资源,不应由一家企业独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公共利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二、被异议人并非来自于云南省南华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三、被异议商标用于“竖琴、木琴、胡琴”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本身产生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不宜由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专用。
此外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非其通用名称,并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将“镇南月琴”作为商标使用在“乐器、弦乐器、曼陀林”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系恶意抢注我局不予支持。
作者与镇南月琴省级传承人李树明
综上所述,国家局商标局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不属于恶意抢注。但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应该不予注册。
由于我南华县相关部门积极应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现在终于对“镇南月琴”商标不予注册,但也不支持我南华县“恶意抢注”之说法。“镇南月琴”商标异议案教训惨痛,令人深思。
2012年秋,我参与了“镇南月琴”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起草工作,虽然申报最终未获成功,但这几年我都通过不同方式和途径一直在呼吁做这件事情,并发表了不少的相关文章。通过这次“镇南月琴”商标异议案,深感我们保护地方民族文化遗产做得不尽如人意!甚至有点落后、愚钝!保护,不单单是把老祖宗留给我们的民族民间文化完整地传承下来,弘扬光大,更重要的是我们传承了一辈子取得的丰硕成果不要让人家抢了去,不要被人利作他用。不要想着已经获得州级“非遗“保护名录、省级“非遗“保护名录就把稳了,就没有人来跟我们争了,就可以高枕无忧睡大觉了。事实证明,我们需要在法律层面上保护好我们的“非遗”名录,并随时准备用法律手段维护好我们“非遗“的荣誉和传承人的权益。
“镇南月琴”商标异议案以证据不足为由,否定了我们“恶意抢注“的指控,但地球人都看得出来,被异议人是故意的,是明知故犯,这从被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答辩这点就可以看出来,这叫做贼心虚,只好在形式上放弃。
但话又说回来,我们虽然有“镇南月琴”这块响当当的金字招牌,但这么多年来,我们注册自己的商标了吗?为何会被人家钻了我们的空子?假如被异议人的名字恰巧就叫镇南,他生产或经营的恰巧又是琴类,他把他的企业品牌注册成“镇南月琴”,这再自然不过了,完全合理合法,还存在什么抢注不抢注。如果情形是这样的话,恐怕这“镇南月琴”的商标就是谁先注册就归谁所有了。
作者与牟定月琴省级传承人王光金合影
值得庆幸的是,还算我们负责“非遗”传承的职能部门有点责任感,及时发现了有人利用我们的“非遗”成果注册了商标,勇敢提出异议。要不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我们对“镇南月琴”商标没有提出异议,让注册成为事实,那也是要输官司的。要是输了官司或再出天价把这个商标买回来,我们的损失都非常之大。从这个角度来讲,说被异议人动机不良,是“恶意抢注”也不为过。
2018年4月9日,政协南华县教文卫体专委考察了牟定县彝和园刺绣一条街。我特意提醒“杰鲁彝绣”的大学生绣女杰鲁依玛:要想树自己的民族文化品牌,使彝绣产品增值,保持特色优势,不断发展壮大,远扬四方,就必须注册自己的商标,可注册三到五个,进行品牌保护,并好好传承传统文化。她嘴上一个劲地说已经注册了,但我并没有在她们的绣品上看到任何显著标志。“非遗”要从法律上注重品牌保护,我们楚雄州凡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都应该注册成商标加予保护。
我在网上查了一下这个抢先注册“镇南月琴”商标的对手,位于昆明市盘龙区的云南半瓯春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9月29日才成立,注册资金100万。不得不承认,人家就是有如此敏锐的商业头脑,利用我南华县“镇南月琴”传承了三百多年,在民间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来为自己包装,赚取商业利益。
“镇南月琴”商标异议案是楚雄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过程中发生的典型性案例,其教训深刻,不能不令我们深刻反思。
参考文献:
1. 吴丹琪.严格异议绝对理由审查 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 “镇南月琴”商标异议案解析[J]. 中华商标杂志,2018.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