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凉山彝族妇女儿童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是在中共凉山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是在关心凉山社会文化发展事业的国内外彝族知名人士的倡议下,由我州热心彝族妇女儿童发展问题的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中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加强各民族团结进步,实践以人为中心的科学发展观;以推动凉山彝族妇女儿童的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本中心挂靠凉山州妇联,接受州妇联的指导和监管,同时接受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调查研究凉山彝族妇女儿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探索适合彝族社会文化特点的妇女儿童发展策略和途径;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学术团体和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募集社会各方面的慈善救助资金,广泛开展切实可行的妇女儿童发展项目和救助计划。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为凉山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中心住所设在凉山州扶贫培训中心六楼(土城北路151号)。
第二章 中心成员
第六条 本中心成员主要由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凉山彝族妇女儿童发展尽义务、献爱心的社会各方面人士组成。
第七条 承认本中心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即为本中心成员。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成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有对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了解中心资金使用情况的权利;
四、有自愿退出本中心的自由。
第九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承认并遵守本中心章程,服从工作安排;
三、努力完成本中心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权利
第十条 本中心机构由顾问组、董事会和管理层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本中心的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和若干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由能够为本中心争取资金和项目的人员构成,负责对中心主要干部的任免,审查批准中心的工作制度、财务制度、工作计划、项目报告和经费预决算报告。
第十二条 顾问组是本中心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机构。由凉山各界的彝族知名人士和学者构成。定期召开会议,对本中心实施的各种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监管中心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管理层是本中心的执行机构。设中心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由董事会任命产生。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起草工作计划和项目报告,组织项目的实施,接受董事会领导和顾问组的质询。
第十四条 本中心下设办公室、财务室、调查研究部、教育培训部、项目企划部、宣传通讯部、电子网络部、法律援助部、医疗服务部,并在各县市建立工作站。各部门负责人由中心主任任免。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中心各项重大问题;顾问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主任为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项目和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本中心主要依靠合法接受社会和个人赞助及申请项目筹措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根据与项目委托方签订的协议实施项目。经费由董事会监管,按照财务制度统一管理和使用,每个季度写出财务报告向中心成员和董事会成员通报财务情况,接受项目委托方、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审计。
第十八条 本章程已于2005年3月2日召开的董事会和执行机构成员联席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凉山州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因章程规定的任务完成或因其它原因须解散,由本中心提出申请,经州妇联同意,向凉山州民政局申请终止。
第二十二条 剩余财产交由业务主管部门处理,用于发展凉山州彝族妇女儿童事业。